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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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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离婚损害赔偿若干问题探讨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修正。在这次修正案中确立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在我国的离婚诉讼中尚属首次,故笔者拟从离婚损害赔偿适用的范围、举证责任及离婚损害赔偿的主体等方面,对离婚损害赔偿作一分析和探讨。  相似文献   

2.
对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相关问题的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叶丽 《理论界》2008,(6):75-76
离婚损害赔偿是配偶一方违法侵害他方的合法权益,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离婚时对无过错方所受的损害,过错配偶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法律制度。《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对离婚赔偿制度的明确规定,是在充分考虑我国婚姻家庭现状,为维护健康的婚姻家庭关系而做出的。在实践中,如何正确理解和适用这些规定,是当前应该注意的问题,本文就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相关问题做出探讨。  相似文献   

3.
关于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若干思考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我国现行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损害赔偿实为离因损害赔偿,该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乃侵权行为法之权利。作为一种侵权民事责任,我国的离婚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应当具备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与主观过错四个要件。能够导致离婚损害赔偿责任的离婚原因行为的立法规定应当采取列举性规定与概括性规定相结合的体例。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义务主体既包括过错配偶方,也应当包括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第三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为一种实体权利,既适用于诉讼离婚,也应当适用于登记离婚。  相似文献   

4.
王雪娟 《理论界》2010,(6):69-71
在离婚损害赔偿权利主体的范围确定方面主要存在两个问题:一是权利主体的范围是否包括其他家庭成员,二是对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主体为婚姻中的无过错方,当中"过错"一词在实践中该如何理解。作者对以上两个问题在比较学者们观点的基础上提出了自己的见解,并针对提起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定情形扩大时如何协调权利主体的"无过错"与"其他导致离婚的重大过错行为"之间的关系提出了自己的观点。  相似文献   

5.
本文拟对我国现行离婚损害赔偿的理论进行分析,并对立法和司法解释尚未进行规定之处提出完善建议。我国现行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存在着需要完善之处:损害赔偿情形范围过窄;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应涉及婚姻关系之外的第三人;损害赔偿的财产范围还应包括期待权;放宽举证责任的条件等。  相似文献   

6.
试论离婚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离婚之精神损害有离因精神损害和离婚精神损害两种.前者是夫妻一方对另一方构成侵权行为而导致离婚,从而给一方造成精神痛苦,受害方可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我国新的<婚姻法>确立了这一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填补了我国婚姻制度的一个空缺.而后者是夫妻一方对另一方并无侵权行为,离婚本身即为构成精神损害之直接原因,如由于第三者插足、婚外恋、夫妻一方被判处徒刑等.这种离婚同样使一方受到精神损害,自然也应得精神损害赔偿.遗憾的是,新的<婚姻法>并未作此规定.因此,要完善我国离婚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不仅要使离婚之精神损失赔偿的权利义务主体进一步扩大,把第三者也作为离婚之精神损害赔偿的义务主体,而且还要将离因精神损害赔偿扩大到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将因婚外恋、第三者插足、因配偶一方犯罪而被判入狱和其他原因导致离婚的情况作出规定,使精神受害者得到应有的经济救济和补偿.  相似文献   

7.
由于人力资本具有人身依附性、无形性、价值的动态性或可变性、不可转让性和难以评估性,因而其并非财产。既然如此,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所得的人力资本自然亦非夫妻共同财产。在夫妻一方为另一方接受专门的职业教育或取得营业执照作出贡献,并于取得人力资本之后不久甚至在求学期间双方离婚的情况下,作出贡献的一方可依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保护其期待利益。  相似文献   

8.
一个制度的设立应讲究社会成本的最小化,能使交易成本最小化的法律才是最适当的法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诉讼成本和司法成本,认为由于该制度实施须以“过错”为条件,又由于“过错”行为的举证问题是一个天生的难题,无过错方的损害难以填补,故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实施的社会成本太高。应改变思路,着眼于对婚姻中潜在的过错人行为的预防上。我国婚姻法应放弃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建立离婚扶养给付制度,给婚姻中潜在过错人一个价格,通过这个价格,让潜在的过错人产生进行预防重婚、通奸等过错行为的激励。  相似文献   

9.
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制度作为一种权利救济制度 ,在婚姻立法中予以确认 ,意义重大。它使法律从过去的维护形式正义逐步转向维护实质正义 ;它使法律对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保护更进一步 ;它使司法机关对相关案件进行审判有了一定的法律依据。但是 ,由于我国长期以来一直缺乏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该制度的立法不足也在所难免。针对该制度在立法中的内容失之过简 ,操作时还有一系列实际问题尚未解决的状况 ,本文对“离婚过错损害赔偿”的过错范围、过错性质以及过错赔偿等问题进行分析与探讨 ,提出一些看法与建议  相似文献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有关道路交通事故赔偿的内容比较抽象、笼统,司法实践时难以把握.通常将未运行停车损害排除损害赔偿之外,同时把特殊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事故赔偿作为特例加以研究,补充了特殊主体、好意同乘、机动车保有人与实际使用人相分离的情形,反思了挂靠和承包车辆担责问题,通过比较的方式明确了应当增加的赔偿范围和切实可行的责任比例以及支付精神抚慰金的裁量尺度.  相似文献   

11.
离婚损害赔偿的伦理内涵与制度完善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王歌雅 《北方论丛》2005,(5):150-153
离婚损害赔偿立法在我国已有百余年历史,从其发端于<大清民律草案>到其被界定于<婚姻法>修正案,均以婚姻自由、男女平等、夫妻诚信、人格尊严、公平公正为伦理内涵.探寻离婚损害赔偿的立法流程和制度架构,有助于廓清我国现行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疏漏,为离婚损害赔偿立法的科学化和完备化奠定基础.  相似文献   

12.
曹燕 《兰州学刊》2006,(12):114-116
信赖是形成公平交易秩序的基础。合同法通过建立对合同利益(包括返还利益、期待利益与信赖利益)的损害赔偿规则,成功地维护了财产交易的互惠理性,使其具备了通过当事人自由合意形成交易信赖秩序的基本功能,从而形成了建立在自由理性基础上的公平交易秩序。  相似文献   

13.
精神损害赔偿对于保护公民的人格权至关重要 ,然而就我国法律的现行规定来看 ,不仅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不甚周延 ,而且存在归责原则不明晰 ,赔偿义务主体及相应的损害赔偿方法不甚科学等问题 ,这一切都在不同程度上影响了受害人及其家属的权益 ,与法律保护人格利益的司法目标相去甚远。因此对现行法律进行完善是必要的 ,应建立真正意义上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相似文献   

14.
我国医疗事故纠纷近年来不断增多,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比例逐渐增大。2002年出台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是当前我国处理医疗事故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的主要法律依据,然而,该《条例》与我国的《民法通则》和相关司法解释存在冲突,给医疗事故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的处理带来很大不便。从医疗事故精神损害赔偿及其法律依据入手,探讨医疗事故精神损害赔偿的立法缺陷,有助于我国医疗事故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日益完善。  相似文献   

15.
当前,医患关系日趋紧张,药害事故更是频发。本文在分析有关药品损害的基本概念、责任性质、责任主体等问题的基础上,以期为解决药害赔偿问题提供法理学上的支持。  相似文献   

16.
精神利益对权利人来说在其所有物上普遍存在,而作品作为人的精神成果更是如此。通过对作品上的"精神利益"、现行法律中"精神权利"和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以及从新的视角对作品上的具有可赔偿性的精神利益的分析表明,如果要对作品上的精神利益作出周延的保护,就需要改变现行以人身权遭到侵害为精神损害赔偿的前提的制度。这是需要通过长期的实践和理论探讨不断完善才能够逐渐实现的。  相似文献   

17.
刘金凌 《理论界》2014,(6):73-75
精神损害赔偿不适用于违约责任是传统民法理论的主流观点。本文通过文献整理,结合典型案例的司法实践,提出了我国建立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制度依据和建构规则。在司法实践中,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应从严掌握,避免滥用。  相似文献   

18.
文章根据作者在新疆喀什市民政局调查的1980~2003年间765起维吾尔族协议离婚案件档案资料,结合个体特征,综合分析了维吾尔族人口的离婚原因,探索其规律性并得出了相应的结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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