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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是一种灵活的用工模式,是降低企业运营管理成本的一种有效模式。《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对非全日制用工的使用形式做出了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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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活就业,根据劳动保障部劳动科学研究所课题组在2002年撰写的《我国灵活就业问题研究报告》中对这个概念的界定是:在劳动时间、收人报酬、工作场地、社会保险、劳动关系等方面不同于建立在工业化和现代工厂制度基础上的,传统的主流就业方式的各种就业形式的总称。其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类:非全日制就业、临时就业、兼职就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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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明确提出要适应就业形式的特点,抓紧制定劳动关系形式、工资支付方式、社会保险等方面的配套办法,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当前,越来越多的国有企业下岗人员从事非全日制、临时性、季节性、弹性工作等。因此,保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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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全日制用工是一种灵活用工形式,表现为用工成本较低、用工形式灵活和法律规制宽松等特点。近年来,在得到广泛运用的同时,出现了曲意规避、界定困难、监管弱化等问题,应通过完善立法、增强意识和加强监管来推动非全日制用工协调有序运行,从而促进非全日制劳动关系的持久稳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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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全日制用工形式对于缓解社会就业压力,解决劳动者再就业问题,降低企业的人工成本,增强企业市场竞争力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2003年原劳动社会保障部发布了《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一些地方也相继制定了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对非全日制用工给予了更为具体的规定。但是,这些规范性文件的法律位阶都比较低,实践中又不是完全统一。2007年《劳动合同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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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用工制度,《劳动法》开始全面推行劳动合同制度,用工制度设计以定期劳动合同为主,无固定期限合同只是给予老职工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时期的保护性措施《。劳动合同法》则着眼于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对于标准劳动关系采取了扩大无固定期限合同的立法设计,并对非标准劳动关系中的劳务派遣和非全日制用工做了详细规定。这些变化直接对用人单位的用工形式产生影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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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有关非全日制用工的争议,在劳动保障监察、劳动争议仲裁维权中遭遇了诸多立法空白。对于非全日制用工的确认权、非全日制用工的判定标准和要件、非全日制用工否决后的法律后果以及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争议处理中举证责任分配、劳动者的维权途径等实操问题,需要在法律上予以明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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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信息技术和网络的迅猛发展,电传劳动作为一种新型的非正规雇佣形式已经悄然兴起。电传劳动是指利用情报通信技术(ICT),即借助电话、因特网、电子邮件等通信设备或工具,在传统办公地点之外有效地利用时间和地点的灵活工作方式。电传劳动由于具有鲜明的不同于传统劳动关系的特点,因此很难进行法律规制。我国目前对电传劳动没有明确定义,也尚未对电传劳动作出法律规制。因此,从比较法的角度对电传劳动进行分析,对电传劳动进行类型化并以“软法”的形式对其进行规制是十分必要的。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