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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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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权利能力是民事主体制度的核心,是法人得以像自然人一样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独立地参与社会交往的理论支撑.然而,权利能力本身包含了两种不同性质和作用的能力要素,长期以来未能将其区分开来,导致在理论和实践中都引起了不少争议和矛盾.权利能力分层理论就是将权利能力划分为抽象权利能力和具体权利能力,前者赋予法人以主体地位,后者限定法人的具体享有权利及承担义务的范围.权利能力、人格与分层理论的关系十分密切,权利能力分层理论可以在公司越权行为、公司人格否认和清算中公司的法律地位等领域适用.  相似文献   

2.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针对胎儿这样一个孕育在母体中的特殊生物体,因其尚未出生,不具有权利能力,当然不是民法上的民事主体,这就导致了在面对现实生活中频频发生的侵害胎儿利益的案件,被害者常常因为法律的空白而感到无助,得不到应有的法律保护。任何人均有从母体受孕到出生之过程。此间的利益需要保护,对于胎儿"只因出生时间的纯粹偶然性而否定其权利是不公平的"。  相似文献   

3.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由此,胎儿的民事主体地位被立法予以否认,导致司法实践过程中对胎儿利益保护的不周延。随着胎儿侵权事件的日益增多,如何强化对胎儿利益的保护成为一个摆在我们面前的重要课题。因而有必要赋予胎儿特殊的民事权利能力,并将胎儿保护的诉讼时效期间延长至其出生后20年,以进一步强化对胎儿利益的保护。  相似文献   

4.
国外民事立法中,一般都有对胎儿人格权的延伸保护的法律规定。关于胎儿权益保护的理论依据,主要有三种学说,即生命法益保护说、权利能力说以及人身权延伸保护说,近来又有分期保护说。胎儿作为即将出世的未来公民,慈母般的民法典应当将对公民人格利益的保护向前延伸,赋予胎儿特殊的民事权利能力,并提供有力救济以满足其所受损害之赔偿请求权。  相似文献   

5.
我国司法实践中已成功解决了对死者人格权的保护.对胎儿权益的保护,目前已经得到了理论上认可,不过实践中尚无成功判例,最高司法机关也没有作出相关的司法解释.我国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且始于出生,终于死亡.对于出生的认定,“独立呼吸说”目前是我国学界通说.确实,胎儿尚存在于母体之内,不能独立的成为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但是,如果仅仅因为这个就完全否定了胎儿的权利,无疑是不公平的.  相似文献   

6.
民事权利能力制度起源于罗马法中的人格制度,是现代民法主体制度的组成部分.自民事权利能力的缘起、设计目的并结合我国关于自然人和法人权利能力现行规定之缺漏及歧义考量,在人权保护日益完善之当今,权利能力制度的社会基础已经丧失.民事权利能力制度的存在与其说是实现其传统功能,不如说是长期适用该制度惯性的延续.现代民法均自民事主体诞生或成立起便赋予民事权利能力,不具有者已不复存在.从法律实效性出发,应该废除民事权利能力制度.  相似文献   

7.
20世纪以来,胎儿权益受侵害的案例不断出现,但因各国立法规定的问题,胎儿的权益多得不到保护,该问题在我国尤为突出。胎儿是自然人发展的早期阶段。自然人在胎儿时期受伤害,出生后各方面的能力必定有所缺失。从法律追求公平的角度出发,应对胎儿的必要权益予以保护。  相似文献   

8.
《民法典》第1164条规定了侵权责任保护范围是"民事权益",在具体界定上,应当进一步厘清,侵权责任既保护民事权利,也保护民事利益即法益。侵权责任保护的民事权利是"7+N",即《民法典》总则编第五章规定的人格权、身份权、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继承权、股权以及其他投资性权利,和其他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侵权责任保护的民事利益即法益,包括其他人格利益、胎儿人格利益、死者人格利益、其他身份利益以及其他财产利益。民事主体的这些民事权利或者法益受到侵害、造成损失的,应当依照《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规定确定承担侵权责任,救济民事主体受到损害的民事权益。  相似文献   

9.
罗马法通过“人格”技术将法律主体资格赋予不同身份的人,反映了等级社会人与人之间不平等的法律地位;《法国民法典》以理性和自然权利为基础,将法律主体资格直接赋予所有的(法国)人;《德国民法典》以康德的伦理人格主义为基础,以伦理上的人所具有的尊严和价值为依据,规定所有的人自出生之日起享有权利能力,并赋予法人以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主体资格.以权利能力表彰的人格制度并不意味着主体资格由国家立法赋予,自然人的权利能力来自于自然人格先验的伦理基础,不能被随意处分.  相似文献   

10.
法律人格是权利义务归属于民事主体的标志,其存在基础、法律地位、产生顺序、蕴含理念均显现出不同于权利能力的特点。现代民法实质正义的要求使得伦理人格取代了原始身份的要求,成为现代自然人法律人格的基础。抽象人格逐步分化出具体人格,并且"身份"也逐渐脱离于传统意义的窠臼,转变为保护弱者的工具,其目的是为了实现法律公平、正义的价值理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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