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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9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87 毫秒
1.
随着中国民用航空器跨国租赁市场的繁荣,民用航空器跨国留置纠纷频发。由于对留置权成立要件存在不同理解,在个案处理中争议颇多。从美国对类似民用航空器留置案处理的经验及其留置规则来看,中国应从民用航空器跨国租赁的实践需要出发,应已加入的国际航空器权利公约的要求,采纳民用航空器留置权与民用航空器优先权并存的担保模式,明晰留置权成立要件,填补民用航空器留置权空白,构建科学合理的民用航空器留置体系。  相似文献   

2.
民用航空器物权登记制度是便利民用航空领域财产交易的基本保障,对于普遍倚重融资支持的航空产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依据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航法》建立起来的中国民用航空器物权登记制度,为中国企业引进民用航空器的融资交易提供了国内法上的保证。但该制度在10几年的运行中也逐渐暴露出几个突出问题,如难以涵盖当今航空领域的财产交易实践,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规定难以衔接等。为民航事业的进一步发展,中国必须对现有的民用航空器物权制度进行改革与完善。其中,最紧迫的两个举措是:扩充可登记航空器物权的范围和扩充物权客体的范围。  相似文献   

3.
民用航空器留置权作为航空器权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民航立法却对其采取回避态度。从民用航空器留置权的存在基础来看,该项权利法律确认与规范构造的理由,包括外部国际条约的履约义务、内部法律制度的完善需要以及实践需求的规制回应。从规范构造的视角而言,民用航空器留置权应当定性为特别民事留置权,债权人可以基于一定的法律关系合法占有债务人的民用航空器行使留置权,留置标的物可以为非债务人所有,但需要与债权存在相当的牵连关系。民用航空器留置权的实现,一方面需要将所有权人纳入程序当中,确保其知情权、处分权、代位清偿权得到实现,另一方面需要化解多项航空器权利的冲突,确立优先权、留置权、抵押权的实现顺位,从而为民用航空器留置权的相关权利人提供全面与完善的保护。  相似文献   

4.
《侵权责任法》第71条专门规定了民用航空器致害责任。该条在归责原则方面采取了统一模式,只要民用航空器造成损害,无论受害人是乘客还是地面第三人,都承担危险责任。与此相应,其责任构成要件包括:民用航空器运营危险的实现、受害人的损害以及两者之间的因果关系。民用航空器致害责任的主体是其经营者,免责事由限于受害人故意和特定类型的不可抗力。此外,此种责任实行赔偿限额制度。  相似文献   

5.
物权法定主义与我国的物权法体系之建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物权法定主义是物权法建构的核心基础。我国的物权法体系建构应该立足于充分反映我国特有的国情,同时大胆借鉴和吸收国外物权立法的成功经验和模式。  相似文献   

6.
我国《侵权责任法》中民用航空器侵权责任属于高度危险责任范畴,民用航空器经营人有无过错,均应承担责任。然而,对于经营人之外有过失的第三人能否作为责任主体,以及受害人能否向此类第三人直接求偿并未在该法中得到明确,进而造成了民用航空器侵权责任主体的相对性。这种相对性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受害者,是风险与收益平衡的选择以及经济责任的体现,但是这种相对性不利于侵权责任法体系的完整,对于受害人以及航空器经营人的保护并不周延。基于利益平衡以及明辨是非的标准有必要突破这种责任主体的相对性,将具有过失的第三人作为责任主体,并赋予受害人向第三人的直接请求权。  相似文献   

7.
8.
在符合善意取得成立条件时,绝对价值和体积并未作为其适用的否定性条件,民用航空器价值高、体积大的特性因而并不成为阻碍其适用善意取得的实质性条件。在《物权法》体系中,民用航空器属于动产范畴,视其为不动产从而否定其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论述不成立。无论是将善意取得与登记对抗的关系进行何种建构,民用航空器登记对抗制度都未造成其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困局。在法律上和事实上,民用航空器均具有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可行性。  相似文献   

9.
航空器权利变动不同于一般动产,其公示方式不是交付而是登记。航空器本身的自然属性、公示成本、资源重要性、公示方式的权威性是航空器权利公示采取登记方式的原因。市场经济与中国民航国际化发展所需的交易效率,登记形成力的固有缺陷,私法自治原则的内在要求,以及航空器权利公示的立法传统和发展趋势,都是中国民航法修改时要考虑的因素。航空器权利变动未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只是不能对抗取得物权的善意第三人,不包括恶意第三人和善意的一般债权人。  相似文献   

10.
用益物权是物权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研究用益物权体系对建构和完善我国的用益物权制度具有重要意义。本文从我国用益物权体系的内容及特点出发,比较考察罗马法和大陆法系主要国家的用益物权体系。从而提出我国现有物权法中用益物权体系中的不足之处。  相似文献   

11.
优先权是一项传统的担保物权,优先权制度起源于罗马法,后经法、日等国民法加以继承完善,逐步发展为一个由一般优先权和特别优先权组成的完整物权体系。目前,世界上很多国家对优先权制度都有规定并不断发展。笔者认为宜将独立的优先权制度规定于物权法中,成为与抵押权、留置权、质权并存的一项担保物权制度。  相似文献   

12.
物权效力不具有立法和司法上的价值,只是一种学理上的分析解释而已。但这种解释有违立法和司法的基本逻辑,容易给人造成误解,因而不应继续沿用物权效力的概念。此外,探讨了物权请求权的名称、性质及是否适用诉讼时效,并与其他私法性救济请求权进行了比较。  相似文献   

13.
物权冲突与物权法原则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本文通过对物权冲突的详尽分析,说明和阐述了物权冲突对经济秩序所产生的不利影响,并力求寻找解决和避免物权冲突的途径,以此确定我国物权法所应选择采取的基本原则,即一物一权主义,物权法定主义和优先权原则  相似文献   

14.
制度健全、完善的民法对民事主体非常重要.而制度健全、完善民法的形成又依赖于完美的民法理念.西方文明以古希腊为初始,并因地理环境的影响自然生成平等、财产私有、意思自治等民法理念,具有内生性,并体现人文价值关怀.以此为指导,最终使得西方国家民法典成为典范.我国的地理环境导致我国古代不平等的人身依附关系形成,并最终形成政治国家,强调权力意识.建构我国完善的民法制度,需要建立现代民法理念所依赖的社会基础和制度基础,借以弘扬现代民法理念;贯彻平等、私权优位、利益等意识,正确处理民法移植和符合国情的关系.  相似文献   

15.
确认物权既是物权保护的前提和起点 ,又是物权保护的方法之一 ,对物权保护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确认物权的请求权不是一项独立的物权请求权和民事实体权利 ,而是一种裁判请求权 ,但这并不妨碍其作为一种独立的物权保护方式。物权确认应当通过行政程序和诉讼程序 (包括民事诉讼程序和行政诉讼程序 )进行 ,但不应通过仲裁程序进行。物权确认所应遵循的基本规则是诉讼法上的证据规则和民法上的权利推定规则 ,前者不应在民法上规定 ,后者应在民法上予以明确规定  相似文献   

16.
生育权的私权化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生育权在其产生之初,是为了防御国家对公民私生活不适当的干预.而本文以为仅仅将生育权作为一种人权保护是不够的,于是提出了"生育权私权化"的命题.即应将生育权确立为一种私权(民事权利),适用于私人之间.并且在我国没有宪法诉讼制度的情况下,建立生育权的民事保护体系的要求就显得尤为迫切.  相似文献   

17.
我国不动产物权登记立法应确立登记行为私法观念,建立统一、独立、以服务于交易安全为任务的登记机关、登记赔偿制度、异议登记制度等;确立物权行为独立性与无因基础上的实质审议主义,公开登记薄以确立公示与公信原则;确立嘱托登记、宣告登记、公有物登记、区分建筑物登记、预告登记等登记种类。  相似文献   

18.
德国民事诉讼法最早确立了释明权制度,这种制度被视为职权主义的固有内容。通过分析释明权制度与两种诉讼模式的关系,可以看出,释明权虽然脱胎于职权主义,如将其融合于当事人主义,将能够克服当事人主义所带来的弊端,故该项制度有其存在的必要,并能为我国民事诉讼制度改革提供借鉴。  相似文献   

19.
物权法定主义原则被普遍认为是物权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它具有一定的历史必然性,发挥了积极的作用。随着社会的进步,那些历史必然性已经不复存在;同时该原则违背了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基本原理,有悖于意思自治这一私法基本理念,在实务中也愈来愈暴露出其滞后性及僵硬性,已经满足不了人们创设新型物权的需要。我国物权立法中应在建立科学适当的物权公示制度的前提下,放弃物权法定主义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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