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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郑记 《淮北煤炭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25(5):47-49,132
世界范围内刑事再审启动主体制度,根据国家刑罚权基于不利于被告人的理由能否重新启动,可以分为国家刑罚权启动再审禁止主义和限制主义。其共同基点是限制国家的刑罚权和保障被告人的救济权。我国刑事再审启动主体制度的设计体现了国家本位主义和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立法思想,表现为国家公权力的过度膨胀和越位,被告人救济权利的漠视和隐退。 相似文献
2.
随亮田 《中国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1):60-64
中国现行法律规定,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主体是终审法院的院长、终审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和终审法院的上级人民检察院。这不利于保障被告人的权利。应当对人民法院提起审判监督的权力进行改革,即将审判监督程序启动权收归上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而且要区分有利于被告人的再审和不利于被告人的再审。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权对于有利于被告人的再审和不利于被告人的再审应该区别对待。 相似文献
3.
童友美 《中国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27(2):49-53
刑事再审制度作为非常救济程序,其目的是为了纠正司法裁判中出现的错误,其理论基础是价值权衡的结果。中国的再审程序在程序设计和制度运行上都存在缺陷,应该以现代法理念和诉讼形态为支撑,区分有利于和不利于被告人的再审,重新构建中国的再审程序。 相似文献
4.
朱蓉 《长江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35(4):39-40,54
刑事再审程序是我国纠正错误生效裁判的一种特殊的救济程序。刑事再审程序的设立,对于纠正错误的裁判,保护当事人特别是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尊严,树立司法权威,具有重要意义。完善刑事再审程序,应取消法院启动再审程序的权力,明确规定再审的理由,明确规定提起再审的时限和次数,取消原审法院的再审权。 相似文献
5.
所谓禁止双重危险,即对刑事被告人的同一犯罪行为一旦作出有罪或者无罪的确定判决,就产生了既判力,不得再次对同一行为予以审判或者处罚.作为刑事诉讼中保障被告人人权的一项重要规则,我国的刑事诉讼中再审制度设计却有悖于该种规则,因此文章对对现行的刑事诉讼再审规则提出了相关意见和建议. 相似文献
6.
检察机关应通过不断提高检察工作质量来回应人民对司法公正的期待。刑事申诉案件是刑事诉讼当事人维护自身权益同检察工作对接的重要端口。以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某分院及其下辖区县检察院的刑事申诉案件办理情况为基础,分析我国当前刑事申诉案件办理机制,结果发现:检察机关受理刑事申诉案件数量逐年上升,且分院办理案件数量明显大于区县人民检察院;同时,受理论支撑不足、法律依据不够清晰、文书说理能力有待提升等因素的影响,案件办理效果存在一定欠缺。当前,应探索建立“案”“人”双核心刑事申诉案件办理机制,以突出刑事申诉案件的诉讼程序价值和彰显检察机关的政治属性。 相似文献
7.
王锦熙 《宁德师专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1,(3):23-27
当前 ,我国尚未建立统一的刑事申诉制度 ,刑事申诉工作与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实际需要仍存在诸多不相适应的地方。本文主要从健全刑事审判监督制度的角度出发 ,针对当前刑事申诉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对人民法院刑事申诉制度的改革和完善提出几点设想 相似文献
8.
民事再审之诉的构成要件——以再审诉权为视域的分析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熊跃敏 《沈阳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30(6):30-33
现行以审判监督权为理念而构建的民事再审程序是造成司法实务申诉难与申诉不断的体制性因素,必须以再审诉权原理对之加以改造。基于再审诉权的要求,应扩大再审之诉客体的范围;赋予与再审裁判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案外人申请再审的权利;明晰再审案件的管辖法院,并对当事人申请再审设定不变期间与最长期间的双重时限。 相似文献
9.
唐东楚 《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10(2):193-197
在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中,民事再审与审判监督的关系被立法的"监督情结"和国家本位主义扭曲,呈现出审判监督权的过度发达和再审诉权的缺失,违背了民事诉讼的规律.修订立法时,应当辨正二者之关系,取消由法院内部职权发动再审的"审判监督",将检察院的抗诉监督地位界定为当事人申诉案件中的"公权发动再审者"和公益再审抗诉案件中的"中请人或原告",在制度上区分当事人"再审诉权"性质的"中请再审"和"检举控告裁判人员违法失职行为"性质的"申诉",以期解决现实中"再审无限"和信访成堆的难题. 相似文献
10.
邓颖 《山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27(3):121-126
再审制度是为纠正司法错误以及维护司法公正与权威而对终审裁判进行再次审理的一种特殊救济程序。世界各国对刑事再审制度的规定,可以使人们清楚地看到各个国家对刑事再审制度的立法理念和法律设计的偏重。掌握和探讨不同国家的刑事再审制度的特点,可以为有效的、更好的设计我国刑事再审程序提供借鉴。 相似文献
11.
刑事再审程序改革问题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黄维智 《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2(5):120-127
刑事再审程序是“一事不再理原则”的例外,其启动应受启动理由严格性、有利于被告、不告不理等原则限制。我国的再审程序着重于追求实体真实,既判力在我国并没有受到应有的重视,目前其弊端主要表现在再审程序的请求启动主体错位,启动理由缺乏可操作性,启动次数“无限”、时间“不限”、范围“不限”等方面。我国刑事再审制度应对传统的“实事求是”、“不枉不纵”、“有错必纠”等理念进行深刻反思,在此基础上建立中国的刑事再审理论体系,使得包括“一事不再理”在内的一系列诉讼原则得到确立和普遍承认,使得法院裁判的既判力、确定力和终结性等基本观念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可,使再审程序成为一事不再理原则例外的可操作性程序。 相似文献
12.
刑事指令再审是刑事再审中经常被运用的程序,它对于纠正冤假错案发挥着积极作用。2012年我国新《刑事诉讼法》的修订,对指令再审程序予以了相应的修改与调整。尽管如此,从法理的角度考察,新《刑事诉讼法》并没有从根本解决理论上的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平衡、法的既判力维护、禁止双重危险原则侵害和司法中立原则的保护等困境和实践上的再审标准模糊、启动主体宽泛、审级制度复杂混乱和时效与次数不加限制等问题,因此,应进一步加强对刑事指令程序的研究,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 相似文献
13.
涉刑信访是指在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或者审结后,当事人或其亲属通过来信、采访等方式向法院、检察院等机关提出申诉的行为。涉刑信访是当下严重困扰我国刑事司法的难题。涉刑信访加剧了行政权的肥大化及其对司法权的挤压态势,同时也削弱了司法权威,损害了程序安定,使法院陷入恶性循环的怪圈。这一怪圈的合理化解,端赖于刑事再审制度的完善和回归诉讼程序的涉刑信访终结机制之构建等多方面的建设性举措。 相似文献
14.
"再审不加刑"通过对刑事再审案件裁判结果的专门限定,以防止其任意发动,从而维护判决的既判力和权威性,保障刑事被告的基本人权,实现诉讼效益的最大化.而我国传统刑事诉讼囿于实体真实观念等窠臼对此原则未给予重视.为解决现行刑事再审制度中的种种弊端,我国应该参照两大法系的经验尽快确立这一原则. 相似文献
15.
我国刑事再审制度之检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万国海 《中国矿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5(1):71-77
我国现行刑事再审制度是建立在“有错必究”、“实事求是”、“不枉不纵”等观念基础上的,过于偏重追求“实体真实”、“实质正义”,对国家刑事追诉权没有必要的节制,从而以牺牲程序公正和当事人的利益为代价。这不符合当代刑事司法发展的趋势和现代社会发展的规律,存在着一系列缺陷。本文对现行刑事再审制度进行了分析,指出了其中的不足,并在借鉴国外立法体例的基础上,对我国的刑事再审制度的改革提出了建议。 相似文献
16.
杨柳青 《西南科技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3,20(3):68-71
急于取消法院主动启动刑事再审 ,有悖于我国的文化传统 ,不符合公正与效率的价值目标。在一定条件下法院主动启动刑事再审 ,不是“无诉而审” ,而是一审、二审之诉效力的延伸与补救 ,不是对诉权的侵夺而是对诉权的监护 ,合国情 ,顺民意 ,有利于提高司法公信度和司法效率。我们应以审判行为瑕疵为标准 ,区分生效裁判“客观上错误”与“法律一错误”来确定法院主动启动刑事再审的范围 相似文献
17.
杨柳青 《西华师范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04,(2):38-40
急于取消法院主动启动刑事再审,有悖于我国的文化传统,不符合公正与效率的价值目标。在一定条件下法院主动启动刑事再审,不是"无诉而审",而是一审、二审之诉效力的延伸与补救,不是对诉权的侵夺而是对诉权的监护,合国情,顺民意,有利于提高司法公信度和司法效率。我们应以审判行为瑕疵为标准,区分生效裁判"客观上错误"与"法律上错误"来确定法院主动启动刑事再审的范围。 相似文献
18.
邱先聪 《西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7(2)
不告不理原则作为调整刑事诉审关系的一项基本原则,已成为当今世界各国的刑事诉讼立法所普遍确认,但该原则在我国并未引起足够的重视.无论是在立法还是司法实践中都存在着众多违背不告不理原则的现象,因此,对该原则进行深入探讨,有助于我周司法体制的改革和刑事诉讼立法的完善.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