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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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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唐付强 《职业》2012,(4):46-47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于2008年1月1日施行,其对职工年休假的标准作了明确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这是法律规定的职工必须休的最低年休假标准,然而在实践中,不少企业特别是外资企业的年休假标准往往比上述国家标  相似文献   

2.
潘家永 《职业》2010,(7):62-62
苏先生大学毕业后即进入一家公司,现已经工作近两年时间了。鉴于目前的职位来之不易,所以主动加班加点是常事,也未提出休年假要求,单位也未主动安排其休年假。那么,职工如果一年内未休或未休足年假,可以得到补偿吗?  相似文献   

3.
程文华 《职业》2012,(22):83
我到这家企业已经工作3年了,其间因企业工作繁忙,加之没有合适的人员顶替工作,虽然多次想休带薪休年假,但因担心会给企业的工作带来影响,也怕领导不会批准,所以一直欲言又止。前些日子,我向企业提出,既然不能休带薪年假,就应该按规定向我支付相应的报酬,  相似文献   

4.
2月18日一,中国政府网发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民旅游休闲纲要(2013~2020年)的通知》(以下简称《纲要》),《纲要》明确提出到2020年职工带薪休假制度基本得到落实的目标。虽然是一件利民的好事,但是《纲要》似乎不太招人待见,一经推出便受到社会上各界人士的质疑。新华微评语气尖锐:《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早在2008年1月1日就开始施行,为啥还要等7  相似文献   

5.
颜东岳 《职业》2016,(19):36-36
索要未休年休假工资并非只能“过期作废”。  相似文献   

6.
丁咚 《职业》2013,(28):44-46
我国《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明确规定,职工工作10年以上,带薪年休假为10天,已满20年的带薪年休假为15天。然而,在北京兰海公司工作了十几年的万华兰却从未享受过国家法定的年休假,兰海公司的《员工手册》中规定,员工每年只享受年休假5天。为了捍卫自己的休假权,万华兰在与公司多次交涉无果后,联合公司其他7名员工,一纸诉状将北京兰海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公司支付员工未休年休假工资。  相似文献   

7.
周斌 《职业》2010,(13)
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加班费、经济补偿、代通知金、未休年休假工资……这些林林总总的费用都与职工本人的月工资有关,但是分别有不同的计算口径.本期我们通过一个模拟案例,为你汇总劳动关系中各种各样的基数计算题.  相似文献   

8.
高女士是一名焊接工,在怀孕期间没有要求调换工种.产假期满后,高女士考虑到身体发胖等健康原因,要求单位予以调换工作,可被单位以人手少、安排不开等为由而拒绝.出于无奈,高女士提出辞职.厂方批准了高女士的辞职报告,可在办理有关辞职事宜时,厂方以解除劳动合同是高女士自己主动提出为由,不给予经济补偿.  相似文献   

9.
杨学友 《职业》2010,(9):62-62
Q:马先生在一家加工企业工作已经9年半了。最近合同就要到期,因身体原因,合同到期后他不打算再干了。此前,他听人说在许多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都有经济补偿,如果有,10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是一笔不小的收入。那么,马先生能领到这笔经济补偿吗?  相似文献   

10.
Q:李小姐是一家公司的管理人员,已经工作了五年,2009年12月31日,她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到期。公司征求李小姐关于续订劳动合同的意见,李小姐觉得在该公司发展空间不大,想年后再去找一个好一点的公司,因此,答复公司决定终止劳动合同,不再续订。  相似文献   

11.
杨学友 《职业》2011,(25):59-59
赵女士系某酒业集团销售部副经理,为工作需要,公司为其配备轿车一辆。此间,赵女士在推销工作中为另外一家酒厂销售白酒谋利,经公司严肃批评后,仍暗中谋利。公司决定与赵女士解除劳动关系,结算并支付了相应报酬。而赵女士认为,为其他酒厂推销并未影响本公司业务工作,公司以此为由与自己解除劳动合同同样也有过错,所以拒绝归还轿车,要求公司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赵女士的做法对吗?  相似文献   

12.
Q:我在某公司从事文秘工作已有3年时间.不久前,我的劳动合同到期后,公司没有和我续签,但我仍继续上班.最近,我到医院查出自己怀孕了.请问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我的权益是否会受到影响呢?  相似文献   

13.
陈艳 《职业》2016,(10):40-41
【案例】鲁某于2014年6月28日进入上海某船舶工程有限公司工作,从事电焊岗位工作,每日工资170元。2015年6月9日,鲁某以公司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向用人单位提交书面解除劳动关系的申请。后鲁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庭审中查明鲁某2015年1月、2月确实未有社会保险缴费记录,其他月份均由公司为其正常缴纳。公司称未缴纳的原因是2014年1月公司进行人事变动,由于人事专员工作交接产生失误,导致一部分员工漏缴了两个月的社会保险费,于2015年4月发放通知要求漏缴社保的员工进行登记为其补缴,并提交该通知以及其他员工补缴记录为证。而鲁某自己未向公司反映漏缴的情况,由于公司员工人数较多,公司对于鲁某漏缴的情况也不知情,现公司愿意为鲁某补缴2015年1月、2月的社会保险费,不同意支付鲁某经济补偿。而鲁某认为,公司人事工作的交接失误客观上造成了本人漏缴社会保险费的事实存在,本人据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就应当支付本人经济补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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