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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理论与实践》1998,(1)
成都市1994年被劳动部确定为再就业工程试点城市后,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再就业工程和职工解困工作,成立了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经委、财政、劳动等10多个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再就业工程领导小组。1997年,为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资产重组工作,市委、市政府决定把再就业工程领导小组与国有资产重组领导小组合署办公,并调整充实了领导小组成员,各区县(市)也成立了相应机构,从而对全市的解困工作和再就业工程进行整体规划,统一部署,对全市国有企业在资产重组中出现的下岗职工分流安置及生活保障等问题进行统一安排,组织协调。一、制定一系列政策措施1995年以来,成都市先后制定出台了一系列促进再就业工程健康、有序发展的政策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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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部办公厅新闻处 《中国劳动》2005,(8):64
目前,辽宁省大连市的就业难问题主要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一是有5000人左右的大龄失业人员尚未就业,已经就业的大龄人员就业状态不稳定;二是近3600户“无就业家庭”就业难度大;三是困难地区失业人员相对集中,9个街道(乡镇)集中了2.7万名失业人员,占全市失业人员总量的27%,就业矛盾突出。针对这一突出问题,大连市政府积极动员各级政府和社会各方面力量,从现在起到年底在全市开展“爱心助推再就业活动”,要求在有针对性地解决上述问题的同时,统筹做好农转居人员和农民工的就业工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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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理论与实践》1996,(6)
省政府下发的《关于实施"再就业工程"的通知》,提出了做好失业职工再就业和富余人员分流安置的23条政策措施,这对促进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保障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将起到重要作用。"再就业工程"是利国利民的大好事,其意义深远。一是适应了深化改革的需要,解决改革中急需解决的问题。通过实施"再就业工程",为企业妥善安置失业、富余人员创造条件,就能把消极因素转化为积极因素,把"包袱"变成财富,把改革的障碍转变为改革的动力。二是充分体现了政府对群众的关心,体现了人民的政府处处为人民。三是"再就业工程"作为一个社会系统工程,把政策措施与就业服务手段结合起来,动员全社会力量,调动方方面面的积极性,按照企业安置、个人自谋职业和社会帮助安置相结合的方针,共同解决再就业问题,这是具有中国特色的作法,也是改革中的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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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理论与实践》1998,(5)
一、我省工会协助政府实施再就业工程的基本情况随着国有企业改革深化、经济结构的调整、企业兼并破产力度不断加大,职工下岗、失业问题已成为困扰我国经济和社会生活的现实问题。我省各级工会认真贯彻全总工会工作总体思路,把协助政府实施再就业工程作为履行工会各项社会职能,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大事来抓,切实为职工排忧解难做了大量工作:(一)各级工会领导重视,措施切实有效。一是各级工会领导把协助政府实施再就业工程作为全会年度工作重点,纳入议事日程,列入工作目标,同时作为工会的送温暖工程的重要内容来突出地抓。二是狠抓典型,发挥先进的示范作用。省总工会先后总结推广了成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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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理论与实践》1997,(8)
富余人员过多是国有企业面临的普遍性问题。解决问题的根本途径就是要大力实施再就业工程。再就业工程是充分发挥政府、企业、劳动者和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综合运用政策扶持和就业服务手段,通过多种渠道,帮助失业人员和企业富余职工再就业的社会工程,是我国经济实现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所必需的一项基础性的伟大工程,不是权宜之计。对实施再就业工程的重要意义和深远影响,一定要有足够的认识,并且坚决而毫不动摇地进行下去。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持续高速增长,随着收入水平的提高和社会全面进步,需求结构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目前,我国经济正处在体制改革和结构升级的重要时期。产品的更新,技术的进步,资本有机构成的提高,势必要求对大量富余劳动力和闲置资源进行重新配置。与此同时,居民收入的增长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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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理论与实践》1996,(11)
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企业面临的问题也越来越多。其中最为严峻的问题之一就是企业富余人员大量增加,而安里却相当艰难。本文就此谈点个人看法。富余人员的现状及分析据国家有关部门估计,目前国有企业的富余人员已达1500万人,而且还呈继续增长的趋势。国际劳工组织和劳动部去年春季在全国五大中心城市(北京、上海、天津、广州、沈阳)联合组织的一次企业调查资料表明,国有企业平均有18.4%的富余劳动力。国家劳动、计划和体改部门估计在10%至25%。而且在不同产权、不同行业、不同规模和不同地区的企业,富余劳动力的比例差别很大。从富余劳动力的构成情况看,中年非熟练女工为富余劳动力之最,第一、二产业的富余人员多,第三产业人员短缺。调查还预测到未来较长一段时间,企业中本已大量存在的富余人员仍会增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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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理论与实践》1998,(7)
为搞好"再就业工程",确保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四川省政府(1997)85号文明确规定,对实施"再就业工程"实行税收优惠如下:1.对特困企业下岗人员和国有企业减少增效分流人员新办的实行独立核算的从事商业、旅游业、服务业、饮食业、咨询业等第三产业的企业,自开业之日起,报经县(含县、下同)级以上财政、地方税务机关批准,免征所得税1年。2.对安置特困企业下岗人员和国有企业减人增效分流人员的企业,其当年安置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60%的,经县级以上财政、地方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免征所得税3年;当年新安置上述人员占原企业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的,经县以上财政、地方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减半征收所得税2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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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就业不仅是经济问题,而且是一个重要的社会问题。众所周知,我国劳动人口基数很大,增长比较快,劳动力供大于求的矛盾将会长期存在。由此导致我们在改革和发展中始终面临着巨大的就业压力。特别是当前,进行产业结构和企业组织结构调整过程中,企业失业职工逐年增多,其中相当一部分基本生活难以保证,再就业相当困难。对这部分人员,如不妥善解决,势必影响企业深化改革的顺利进行和社会的稳定。能否解决好失业人员再就业和企业富余职工的分流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