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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于设立阶段的公司尚不具有单位的形态,还不是一个合格的经济体,但"设立中公司"用工是一种客观需要,其用工行为性质的确定关系到由此产生的劳动纠纷处理的法律适用。"设立中公司"在创设过程中的民事行为能力是否有效就成为司法实践中必须要解决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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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张某于1987年11月15日到某公司工作,签订了为期10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期满,张某继续在该公司工作.1999年1月公司更换了法定代表人,停止了张某的工作及工资的发放,让张某回家等待.张某对此不服,同年3月5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申请仲裁,要求被诉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被诉单位辩称:公司并没有辞退张某,是张某主动提出不干,是自动离职的行为.并认为张某的劳动合同早已期满,不同意申诉人的申诉请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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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申请人姜某自1998年2月1日起到被申请人青岛某服饰公司从事管理岗位工作,每月工资5000元。2008年2月1日,双方订立了期限自2008年2月1日起至2010年1月31日止的劳动合同,该合同期满后双方又续订了期限自2010年2月1日起至2012年1月31日止的劳动合同。2012年2月1日,被申请人以劳动合同到期为由,向申请人提出终止劳动合同关系,并同意支付其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万元。申请人不同意被申请人的做法,认为其连续两次与被申请人订立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已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现被申请人单方终止劳动合同,属违法终止,要求按违法终止劳动合同支付其赔偿金1.4万元。双方各执一词,协商不成,申请人姜某于2012年2月20日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认为,申请人姜某与被申请人青岛某服饰公司自2008年1月1日起已连续订立了二次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限至2012年1月31日止。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之规定,该合同期满后,申请人可以要求被申请人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被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人工作期间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所规定的可不续订劳动合同的情形,故其于2012年2月1日通知申请人终止劳动合同属违法终止行为,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之规定,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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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先生被某木业公司聘用后,单位既不签劳动合同,还拖欠薪水,代先生一怒之下和单位对薄公堂,要求单位支付双倍薪水.案子经过劳动仲裁、一审和二审程序,日前最终调解结案,达成公司向代先生支付16 000元的和解意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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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申诉人:刘某被诉人:中国银行某分行被诉人解除申诉人劳动合同而发生争议,申诉人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提出申诉。申诉人是中国银行某分行一名代办员,合同制职工。2001年7月31日,申诉人单位通知其被解除劳动合同,而申诉人正值怀孕期间。申诉人认为,根据劳动法律法规,单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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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雇用在校大学生相关法律问题探讨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2007年1月中旬开始,广东《新快报》派出记者和实习生,对广州市数十家麦当劳、肯德基、必胜客餐厅使用非全日制员工的情况展开调查。肯德基、麦当劳、必胜客等洋快餐店涉嫌违法用工事件成为众人关注的焦点。肯德基、麦当劳等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向兼职在校大学生支付报酬的行为到底是否违法?尽管劳动保障部门已经对此问题作出了表态,但在社会各界依然存在争论,对兼职的在校大学生如何进行法律保护仍然是值得我们探讨的话题。劳动保障部劳动科学研究所的王文珍研究员认为,对大学生兼职期间的权益当然应该予以保护,但以何种方式保护还需要深入研讨。在校学生不同于普通劳动力市场上的“劳动者”,大学生兼职也有异于传统劳动法上的“劳动”。简单地将兼职大学生纳入劳动法的适用范围,可能会引发一系列的问题,比如社会保险问题、大学生实习与勤工俭学的区分问题、中学生的勤工俭学问题,等等。处理不好,极有可能背离初衷。其实,大学生兼职的特殊之处正在于“大学生”的身份,在于其与学校之间的主导关系。在现有的立法条件下,与其简单地扩延劳动法的适用范围,还不如明确教育主管部门在管理学生勤工俭学和保障勤工俭学学生权益方面制定政策的义务和责任,明确学校在组织学生勤工俭学和保护、救济勤工俭学学生权益方面的责任。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郭文龙法官认为,按现行法律麦当劳等洋快餐店并不违法。如果要将大学生纳入劳动法的保护范围,就必须先完善各项相关法律包括劳动法。但因大学生的身份仍是大学生,其主要任务是学习,因此对他们的保护主要应落在对健康利益的保护上。而如果大学生因生活所迫需要打工来获取收入,应当允许其中止学业。如果存在这种可能,法律就可作出适应性的完善。华东政法学院的董保华教授和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的陆胤律师对此问题撰文,阐述他们的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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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4月,小楠应聘入职本市某建筑设计公司,担任项目勘探测量员工作。2015年2月的一天,小楠在工作中遭受事故,重伤住院,公司为小楠做了工伤认定。出院后,小楠要求公司继续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待遇和护理费。公司则认为小楠应先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之后再由公司根据鉴定结果决定是否支付相应的工伤待遇或向社保中心申领工伤待遇。双方多次协商,但小楠认为单位在刁难自己,一直拒绝接受劳动能力鉴定,并向当地劳动人事仲裁委提起仲裁,要求公司向其支付工伤待遇。仲裁庭经过审理,查明事实后,依法组织双方调解,最终双方达成协议:小楠先配合公司做劳动能力鉴定,然后公司根据鉴定结果再行做后续处理。在实务工作中,劳动者发生工伤后,在停工留薪期内应当享受工伤保险相关待遇。但在一些情形下,工伤待遇也可以停止。笔者借本文来介绍相关政策知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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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对成都市三资企业的劳动关系状况的调查表明,三资企业劳动关系的建立不按劳动法律法规运作的现象相当普遍。一些企业不经劳动部门批准,私招乱雇,以收缴保证金、扣押身份证为抵押,大量使用农民工;相当数量的企业有意规避法律,不与职工签劳动合同,或任意解除合同,这些不规范的行为往往引起矛盾和争议,成为社会不安定因素。从笔者参与接待处理的大量劳动争议案件来看,三资企业劳动关系建立上的随意性和不规范性,往往是有的经营者为获取利润而最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