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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28 毫秒
1.
《粤港合作框架协议》是我国内地省份与香港特别行政区之间签署的首份综合性合作协议,是对《规划纲要》的具体落实和将CEPA协议推向纵深的有力之举。但从法理上分析,作为《框架协议》订立基础的《规划纲要》和CEPA协议目前在国内法上的法律性质和法律效力均不甚明确,使得《框架协议》自身的法律性质与效力的确定受到影响。为促进该协议目标的顺利实现,有必要完善相关立法,明确CEPA协议及《框架协议》相应的法律地位。  相似文献   

2.
通过分析表明,随着90年代后期香港制造业呈现的空心化,制造业已非香港的优势,港产品的零关税将不会对香港带来直接的显著收益,同时也不会对内地带来较大的冲击。由于内地与香港在服务贸易方面存在着巨大的竞争力差距,两地的互补性很强,从而决定了两地服务贸易的自由化将可能创造出较大的效应和产生强烈的影响。在CEPA环境下必须创新粤港经贸合作新模式:一是建立新型前店后厂模式,粤港互为国际国内市场的前店;二是从制造业的合作到服务业的合作,增强地区整体竞争力,联手打出“粤港制造”。  相似文献   

3.
粤港经济合作的模式选择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本文通过粤港经济合作主要特点的分析 ,具体阐述了两地合作的基本模式选择 ,指出组建粤港的企业集团是从微观层面上深化两地经济合作的可供选择的有效途径。文章还进一步强调了政府作为组织推动者和政策扶持者的重要作用  相似文献   

4.
在国家金融开放和金融安全的总体战略下,粤港两地充分利用《规划纲要》所授予广东关于建立“金融改革创新综合试验区”的权限,以及CEPA在广东“先行先试”的制度安排,突破粤港金融业合作的制度、体制、机制障碍,扩大对香港金融业的开放,形成以香港为龙头、深圳、广州金融业错位发展的大珠三角金融中心圈,进而提升香港作为全球性国际金融中心的战略地位,并加快推进广东金融业等现代服务业的发展.  相似文献   

5.
粤港合作新阶段香港服务业发展前景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随着广东经济的发展和国内服务贸易系列相关政策的实施,粤港合作进入了新的阶段。本文在分析粤港合作新背景及香港服务业发展现状的基础上,从粤港合作的角度,对香港服务业的总体发展前景及其主要行业的发展进行了预测,并由此提出了香港在粤港合作新阶段中的职能定位设想。  相似文献   

6.
粤港两地地缘相近,人缘相亲,文化相容,两地相互影响深远。改革开放后,两地区域合作成效显著。文章认为,区域合作的过程本质上是一种制度变迁过程。粤港两地区域合作经历了诱致性制度变迁和强制性制度变迁两个阶段。在诱致性制度变迁阶段,粤港形成了由企业主导的"前店后厂"区域经济合作模式,促成了香港经济的转型与广东经济的崛起;在强制性制度变迁阶段,粤港形成了政府主导的合作模式,区域合作向多领域拓展。在取得显著成效的同时,粤港区域合作不同阶段也面临着不少掣肘,因此,笔者提出需求诱导型制度变迁、完善配套制度和加强制度认同等策略。  相似文献   

7.
粤港服务业合作是近年来伴随广东经济高速发展而出现的新现象,并且将是今后一个时期内两地产业合作的重点。本文在梳理分析粤港合作进程的基础上,根据2003年以来数次对企业的访谈及抽样问卷结果,从企业需求的角度,分析粤港服务业合作的现状特征,并由此提出粤港两地政府在未来服务业合作中的保障体系建设策略。  相似文献   

8.
CEPA协议的建立,为两地经贸关系的快速发展开通了“直通车”。CEPA不同于目前WTO框架下的其他经济一体化形式,它是一个主权国家下的两个WTO平等成员之间的贸易安排。CEPA协议群是CEPA运作的法律依据,内地和香港的法律是CEPA运作的法律补充。目前,CEPA在运作进程中还存在一些法律问题,如在服务贸易方面存在欠缺、未将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纳入其中、缺乏完善的争端解决机制等,这些都需要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9.
中国“入世”后粤港经济合作的发展趋势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中国入世贸后 ,将为广东的经济与社会发展带来新的机遇 ,也会为粤港经济技术合作关系带来新的挑战。在贸易方面 ,粤港间会有一个先升后降的过程 ;在投资方面 ,粤港合作会上升到更高层次 ;在服务业方面 ,粤港间会有进一步融合 ,从而加快粤港经济的一体化发展 ;在科技方面 ,粤港加强交流与合作也是大势所趋。为了充分利用新的发展机遇 ,广东仍需加强同香港的合作关系 ,共同提高国际竞争力 ,争取获得更大的成就  相似文献   

10.
水污染防治是两地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内地和香港在水污染防治立法、执法主体、处罚措施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应该通过明确部门首长负责制、构建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机制和签署两地水污染防治合作协定等方法最小化两地之间的水污染防治法律冲突。  相似文献   

11.
《粤澳合作框架协议》的隆重签署标志着粤澳合作进入了一个全新的合作时代。《粤澳合作框架协议》的内容十分丰富,基本涵盖了粤澳两地经济、社会、文化、环境、交通、民生等各个领域。其中,粤澳合作开发横琴的新模式既是贯穿该协议的一条主线,也是粤澳两地合作历史上未曾出现的最大亮点和最新领域。而推动粤澳产业协同发展、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对接、开放社会公共服务、共同编制区域合作规划等也是粤澳合作创新模式的一种大胆尝试。  相似文献   

12.
区域地方政府间的关系是近年来学界研究的热点之一,但学者们在研究时基本都是假设合作的主体是相同政治、行政体制下的政府间关系.对于广东省与香港特区之间这一“一国两制”下跨越不同政治体制,在宪制安排、管治权力下存在不对称关系的的地方政府间关系仍缺乏足够关注.笔者分析了这种非对称府际关系的表现及对粤港两地合作带来的影响,以引起研究者们对这一特殊府际关系的关注,丰富区域地方政府间关系研究的视角.  相似文献   

13.
姜爱丽 《江西社会科学》2019,39(11):154-160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为我国对外劳务合作关系的调整提供了法律依据,明确了我国对外劳务合作法律关系的构成及性质,确立了对外劳务合作的市场准入制度及劳务人员在我国对外劳务合作法律关系中的主体地位,基本界定了对外劳务合作法律关系的内容,但存在劳动合同关系下三方主体间的权利义务模糊,服务合同的性质不明确,法律责任的规定有失公允,一些管理性规范在司法实践中的效果大大减损等问题。应在《劳动合同法》《合同法》中增加有关对外劳务合作的内容,公平划定对外劳务合作企业与劳务人员的法律责任,加速与主要劳务输入国劳务合作条约的建立,并把劳务人员权益的保障作为对外劳务合作法律关系调整的主旨。  相似文献   

14.
中国与中亚国家的能源合作应当遵循能源安全、和平解决争端、非歧视以及过境自由和无害通过的国际法原则;直接投资模式和产品分成协议是双方合作的主要法律形式;国际条约、政府间协议及企业间协议、资源国的国内法以及国际惯例构成了中国与中亚国家开展能源合作的法律依据;要避免或解决能源争议,必须对争议的类型、原因、解决争议所适用的法律以及解决争议的方式进行梳理和剖析.  相似文献   

15.
CEPA中"服务提供者"定义与资格确定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本文从CEPA协议本身、协议与相关国际条约的比较、协议与两地原有法律的比较着手 ,明确协议对于“服务提供者”要求的形式标准以及如此规定的用意和目的 ,并通过法理分析 ,探讨国际条约与协议、两地原有法律与协议规定相冲突时的协调和解决 ,期望在实际中趋利避害 ,充分发挥CEPA在促进两地经贸联系中的作用  相似文献   

16.
公共财政支出作为公共财政的一个核心问题正日益引起人们的关注.公共财政支出的范围、力度和效果将直接关系到市场机制能否顺畅运行,经济社会能否可持续发展.广东和香港作为国内经济高速发展的地区,其公共财政支出的规模、结构的优化不仅关系着地方政府能否在一定财力约束下有效地履行其职能,而且还影响着社会经济发展的方方面面.文章以粤港两地公共财政支出的规模、结构现状为起点,通过各项指标的综合分析,研究两地公共财政支出的特点、运行效率以及可能存在的问题,并藉此提出财政支出供给的范围需要结合经济发展的进程和财政职能的转变做出相应调整,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并通过建立规范的财政信息系统、建立可行的支出效率评估体系来提高财政支出的绩效.  相似文献   

17.
区域经济合作协议性质的法理分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区域经济合作协议是区域经济合作的基础,但从我国的立法上来看,该类协议的法律性质并不明确。从法理上分析,该类协议的性质表现为:区域经济协议是行政协定而非普通的行政合同,订立区域经济合作协议的行为是抽象行政行为而非具体行政行为,协议所形成的法律关系是特殊的公务协助关系而非一般的行政协助关系。这一分析有利于解决该类协议的法律适用问题。  相似文献   

18.
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法论纲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本文从制定《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法》的必要性、可行性,《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法》的几个具体问题和《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法》的基本框架三个方面对论题进行了论述。旨在为促进我国农村双层经营体制的进一步发展、完善提供一些法律意见。  相似文献   

19.
中央政府为了支持香港的发展与香港特区政府签订了《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其中关于开放法律服务业的规定,奠定了内地和香港两地律师界之间进一步合作、共同发展的法律政策基础。分析CEPA开放法律服务业的具体规定以及其存在的问题、带来的机遇和挑战,从而对寻找解决问题、抓住机遇、迎接挑战的对策是十分重要。  相似文献   

20.
在一国两制的条件下如何妥善解决内地与香港不同法律区域间的民商事判决的相互认可与执行的问题,是当前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崭新的历史课题.本文试图通过对内地与香港民商事判决相互认可执行实践中的问题及其产生原因进行分析,并结合两地签署的<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判决的安排>中所确立的主要原则,对目前实践中依然存在和需要解决的问题及其有效解决的途径进行了较为深入的分析和探讨.文章指出:两地成功签署了<安排>应该说标志着两地司法协助的新起点,但由于两地的社会制度和司法制度均存在很大差异以及其它原因,<安排>的签订无疑是一个双方妥协的短期成果,具有明显的过渡性质和宣告性质.<安排>中尚隐存的诸多问题,只能在其适用过程中不断积累经验、发现根源,深入研究和进一步发展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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