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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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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邢江峰 《社区》2008,(27):28-29
河北一位读者咨询:我自5岁起与继母生活在一起,目前已经30岁,父亲于2006年去世。今年5月份,继母刚去世,继母的亲生女儿刘某(未与我们共同生活)与我就继母的遗产问题发生了争执,我与继母的亲生女儿刘某手上都有继母的自书遗嘱,我手中是2006年3月份继母写的遗嘱,继母同意将我父亲与继母共同购买的房屋让我继承,刘某手中的是2007年8月份继母写的遗嘱,继母将我父亲与继母共同购买的房屋让刘某继承,  相似文献   

2.
周建勋 《社区》2012,(4):23
在遗产继承纠纷中,有这样一种情形,就是遗嘱处分的财产在遗产分割前发生灭失,继承人之间对所灭失的财产是否应从其他未经遗嘱处分的遗产中先予补偿。比如,王某有两个儿子,并有财产A、B、C。王某留下遗嘱,将其财产A、B给大儿子继承。但王某死亡后,  相似文献   

3.
结发夫妻名存实亡,丈夫喜新厌旧和情人同居长达十五年。丈夫在临终前立下遗嘱,将部分房产遗赠给第三者。丈夫去世后,妻子拒绝按照丈夫的遗嘱执行。于是,一场妻子和丈夫情妇的遗产诉讼,在法庭上打响……  相似文献   

4.
我国继承法未规定无人承认继承制度,对遗产管理人的职务、选任亦付之阙如。建议继承开始,有无继承人不明时,由被继承人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选任遗产管理人。遗产管理人与遗嘱执行人在职务、权限、地位上虽多有相似之处,但遗嘱执行人既为执行遗嘱之人,则须以存在遗嘱为前提,无遗嘱即不发生遗嘱执行的问题。因此,遗嘱执行仅在遗嘱继承或遗赠中有其适用,在法定继承时并无适用之余地,而遗产的管理不论法定继承抑或遗嘱继承均有涉及。  相似文献   

5.
林靖 《百姓生活》2008,(9):14-15
这两年来,为避免子女因遗产继承问题产生矛盾,许多老人通过订立遗嘱的方式,力图在生前将财产分割清楚。但在法院审判实践中,时常发生这种情况:因遗嘱人对法律规定不了解,存在4大误区,从而最终导致遗嘱被法院确认为无效。北京市海淀法院山后法庭助理法官冯雯雯经过调研,对4大误区进行了总结评析,对遗嘱人尤其是老年人一一作出提示。  相似文献   

6.
遗嘱问题     
百万富翁哈立逝世前,立下遗嘱,把他的遗产赠给了他的两位姐姐,并委托律师进行办理。可是,死者的侄儿罗克拿着另一份遗嘱,找到这位律师,说他手中的这份遗嘱时间晚于律师受委托的那份,应该是有效的。这份遗嘱上写的是遗产由侄儿罗克继承。律  相似文献   

7.
佳木 《新天地》2017,(9):6-7
老年人因为种种原因常委托他人代书遗嘱.代书遗嘱虽然看上去形式简易,但是因为缺乏对相关法律知识的了解,导致所立遗嘱无效的情况较为常见. 案例:代书遗嘱非立遗嘱人口述 刘先生与颜女士有五个子女.多年来刘先生夫妇二人一直与孙子小军居住在一起,他们原先承租的公房购买后,产权人登记为刘先生夫妇和小军三个人的名字.2012年,刘先生去世,因遗产继承问题,颜女士将五个子女及小军告上法院,要求对刘先生的遗产,即房屋三分之一的产权份额进行分割继承.  相似文献   

8.
遗嘱执行人不仅可以发挥保护遗产、保障限制继承实现的作用,而且也是我国未来遗产税制度实施的必不可少的必备条件之一。与之独立的法律地位相适应,遗嘱执行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不论在程序法还是实体法上,都应享有法定权利,承担法定义务,如参与诉讼或仲裁、维护遗嘱继承人权益、清理与管理遗产等,以确保遗嘱内容的实现。  相似文献   

9.
试论遗嘱继承程晓遗嘱继承作为后起于法定继承的一种继承方式,是指公民生前依照法律规定的方式立下遗嘱,待自己死亡后遗嘱发生法律效力,使遗产由遗嘱指定的继承人继承的法律制度。遗嘱继承起源于罗马十二铜表法“关于金钱和对于自己财产的保护,均依照遗嘱办理”的规定...  相似文献   

10.
继承法的修订是民法典分编的编纂工作,应考虑继承法在民法典中的地位,继承法的内容安排须与民法总则衔接,与其他分编协调。总则中已规定的内容,继承法不能重复;应在其他分编规定的内容,继承法不应再规定。基于产权保护和私有财产的状况,对遗产的规定应坚持"凡私有财产均可为遗产"的观念。因私有财产量大且构成复杂,继承法应设立遗产管理制度,规定遗产管理人的确定及其地位。基于现代家庭结构发生的变化,继承法应扩大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扩大继承权相对丧失的适用。从特留份设立的理论根据和家庭结构的现状考虑,特留份权人的范围不宜扩大到三亲等及以外的法定继承人。继承法修订中应承认后位继承,认可继承协议的效力,承认形式瑕疵遗嘱不能仅因形式瑕疵而无效,确认不同形式的遗嘱具有同等的效力,确定一定条件下当事人可以设立共同遗嘱。鉴于科学技术的发展和运用,应扩大遗嘱的形式,承认打印遗嘱等形式,对于遗嘱的见证不拘泥于"现场见证",认可以微信等方式予以见证的效力。  相似文献   

11.
周建勋 《社区》2012,(6):23-23
在遗产继承纠纷中,有这样一种情形,就是遗嘱处分的财产在遗产分割前发生灭失,继承人之间对所灭失的财产是否应从其他未经遗嘱处分的遗产中先予补偿。比如,王某有两个儿子,并有财产A、B、C。  相似文献   

12.
《老友》2003,(9)
编辑同志:我们兄妹三人,姐姐在外地工作。前不久,我父亲因车祸受重伤去世,去世前,父亲留下口头遗嘱,交代了遗产继承问题。当时由一名亲友代书,我和妹妹在场见证。后来姐姐从外地回来,不同意按父亲的遗嘱分割遗产。请问,我父亲立下的遗嘱还有效吗?银川市:王平王平同志:我国继承法第17条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  相似文献   

13.
案件过程一审败诉2001年8月6日~2002年11月21日二审再败2002年12月27日~2003年1月30日三审胜诉2005年7月11日~2005年9月16日争议焦点:哪份遗嘱是真的这宗争产案争拗点在于龚如心和王廷歆向法庭呈交的遗嘱,何者才属于王德辉的最后遗嘱。据称,王德辉曾在1968年立下遗嘱,指遗产由父亲王廷歆继承。王廷歆在王德辉失踪超过7年后,于1997年向香港高等法院入禀,要求颁令王德辉法律上死亡,以及确认遗嘱,继承财产。不过,遗嘱却闹出“双胞胎”:龚如心在法庭上另行出示宣称王德辉在1990年所立的遗嘱,内容称王德辉所有的遗产均要留给他的妻子龚如心。案件在香港高院原讼庭审讯,持续171日,双方均聘请笔迹专家鉴定笔迹,创下香港史上聆讯时间最长的民事官司纪录,但龚如心被裁定遗嘱属伪造,被判败诉。龚如心不服判决,提出上诉。去年上诉庭再次裁定袭如心所提供的王德辉签名  相似文献   

14.
近几年,由于老人的法律意识提高,由于私有财产(主要是房产)增加等原因,老人立遗嘱的情况越来越多。遗嘱是处理遗产的主要方式,及时订立完善、合法的遗嘱可以很好地保护老人们的财产处分权,避免产生遗产纠纷,有利于家庭的安定。但在生活中,不少老人由于缺乏遗嘱法律常识,对遗嘱有些误解,导致所立遗嘱无效或部分无效,给子女留下了后患,产生了不利于家庭和睦的后果。笔者从事法律工作,对遗嘱法律实务比较熟悉,粗略总结了老人立遗嘱时的八项注意,希望能对老人晚年生活的幸福安定有所帮助。  相似文献   

15.
凡是在中国境内经常居住的中国公民,死亡时遗有财产者,都是遗产税的纳税义务人。不在中国境内经常居住的中国公民以及非中国公民,死亡时遗有财产者,只就其在境内的遗产交纳遗产税。遗产税的纳税义务人应按这样的顺序确定:有遗嘱执行人的,以其为纳税义务人;无遗嘱执行人的,则以继承人及受遗赠人为纳税义务人;若无遗嘱执行人、继承人及受遗赠人,则以依法选定的遗产管理人为纳税义务人。如因特殊情况不能选定遗产管理人的,税务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制定管理人。  相似文献   

16.
《民法总则》第1条规定,"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民事立法的目的之一,未来的民法典的继承编应当通过完善和制定相关制度践行这一立法目的。确认自然人的私有财产都可为遗产,确保遗产不被遗漏和不受损害,并通过扩大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扩大继承权相对丧失的情形,确保遗产能够有人继承,以弘扬"富强"价值观。规定特留份制度和归扣制度,明确承认继承协议的效力,维护家庭关系的稳定和谐,以弘扬"和谐"价值观。对公婆、岳父母尽了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女婿,赋予其酌情分得遗产请求权,以弘扬"公正"、"平等"价值观。对于在形式上存在一定瑕疵但不影响真实性的遗嘱,应当认可该遗嘱的效力,并承认替补继承、后位继承,认可夫妻共同遗嘱,以弘扬"自由"价值观。  相似文献   

17.
政策与法     
编辑同志:我们兄妹三人,姐姐在外地工作。前不久,我父亲因车祸受重伤去世。去世前,父亲留下口头遗嘱,交代了遗产继承问题。当时由一名亲友代书,我和妹妹在场见证。后来姐姐从外地回来,不同意按父亲的遗嘱分割遗产。请问,我父亲立下的遗嘱还有效吗?银川市:王平王平同志:我国继承法第17条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新《婚姻法》对“私房钱”是如何规定的?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  相似文献   

18.
香港特区终审法院2005年9月16日裁定:香港女首富龚如心在与家翁王廷歆400亿港元遗产争夺案中胜诉。据悉,终审法院认证龚如心丈夫、已故香港富商王德辉在1990年3月所订立的遗嘱为其生前最后的遗嘱。根据终审法院提供的判词显示,该案判决结果的关键在于王德辉的管家、已故遗嘱的见证人谢炳炎的证供上。判词指出,由于至今未能证实王德辉在有关遗嘱上签名的真伪,因此谢炳炎表示亲眼看见王德辉在1990年签署有关遗嘱的书面声明具法律效力。王德辉在1960年立下遗嘱,把全部财产平分给父亲王廷歆和妻子龚如心。其后,又在1968年因怀疑龚如心有外遇而另立遗嘱,指所有财产由父亲继承。王德辉在1990年遭绑架后失踪。王廷歆于1987年向高等法院要求颁令王德辉在法律上死亡,以及确认遗嘱继承财产。两年后,高等法院正式颁布王德辉在法律上已死亡。但其后,龚如心出示一份声称是王德辉在1990年立下的遗嘱,内容指所有遗产由龚如心继承。龚如心与王廷歆之间的争产案长达8年,是香港历史上聆讯时间最长的民事官司。  相似文献   

19.
《老友》2003,(11)
编辑同志:我家邻居王老汉的两个儿子都在外地工作,从不过问王老汉的生活。我们全家人经常帮王老汉做事,关心照料他的生活。尤其是他病重期间,我们日夜守候,请医买药。王老汉很受感动,在临死前,他让我搬来录音机录下遗嘱,去世后所有遗产归我所有。但是王老汉去世后,他的两个儿子都不承认这份遗嘱。请问,这种录音遗嘱是否有效?宁夏:刘某  相似文献   

20.
问:日前我校退休教师丁老病逝,遗产除了住房和存款外,还有一台老人生前用于写作的电脑。在处理其遗产时,继承人对老人生前用电脑打印的遗嘱的效力问题发生了争议。(需说明,这份打印的遗嘱有丁老的亲笔签名,并注明了年、月、日。)丁老有一儿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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