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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一位读者咨询:我自5岁起与继母生活在一起,目前已经30岁,父亲于2006年去世。今年5月份,继母刚去世,继母的亲生女儿刘某(未与我们共同生活)与我就继母的遗产问题发生了争执,我与继母的亲生女儿刘某手上都有继母的自书遗嘱,我手中是2006年3月份继母写的遗嘱,继母同意将我父亲与继母共同购买的房屋让我继承,刘某手中的是2007年8月份继母写的遗嘱,继母将我父亲与继母共同购买的房屋让刘某继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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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遗产继承纠纷中,有这样一种情形,就是遗嘱处分的财产在遗产分割前发生灭失,继承人之间对所灭失的财产是否应从其他未经遗嘱处分的遗产中先予补偿。比如,王某有两个儿子,并有财产A、B、C。王某留下遗嘱,将其财产A、B给大儿子继承。但王某死亡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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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发夫妻名存实亡,丈夫喜新厌旧和情人同居长达十五年。丈夫在临终前立下遗嘱,将部分房产遗赠给第三者。丈夫去世后,妻子拒绝按照丈夫的遗嘱执行。于是,一场妻子和丈夫情妇的遗产诉讼,在法庭上打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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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耀东 《广西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36(4):109-115
我国继承法未规定无人承认继承制度,对遗产管理人的职务、选任亦付之阙如。建议继承开始,有无继承人不明时,由被继承人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选任遗产管理人。遗产管理人与遗嘱执行人在职务、权限、地位上虽多有相似之处,但遗嘱执行人既为执行遗嘱之人,则须以存在遗嘱为前提,无遗嘱即不发生遗嘱执行的问题。因此,遗嘱执行仅在遗嘱继承或遗赠中有其适用,在法定继承时并无适用之余地,而遗产的管理不论法定继承抑或遗嘱继承均有涉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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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两年来,为避免子女因遗产继承问题产生矛盾,许多老人通过订立遗嘱的方式,力图在生前将财产分割清楚。但在法院审判实践中,时常发生这种情况:因遗嘱人对法律规定不了解,存在4大误区,从而最终导致遗嘱被法院确认为无效。北京市海淀法院山后法庭助理法官冯雯雯经过调研,对4大误区进行了总结评析,对遗嘱人尤其是老年人一一作出提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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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执行人不仅可以发挥保护遗产、保障限制继承实现的作用,而且也是我国未来遗产税制度实施的必不可少的必备条件之一。与之独立的法律地位相适应,遗嘱执行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不论在程序法还是实体法上,都应享有法定权利,承担法定义务,如参与诉讼或仲裁、维护遗嘱继承人权益、清理与管理遗产等,以确保遗嘱内容的实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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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晓 《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1994,(Z2)
试论遗嘱继承程晓遗嘱继承作为后起于法定继承的一种继承方式,是指公民生前依照法律规定的方式立下遗嘱,待自己死亡后遗嘱发生法律效力,使遗产由遗嘱指定的继承人继承的法律制度。遗嘱继承起源于罗马十二铜表法“关于金钱和对于自己财产的保护,均依照遗嘱办理”的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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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8,(1)
继承法的修订是民法典分编的编纂工作,应考虑继承法在民法典中的地位,继承法的内容安排须与民法总则衔接,与其他分编协调。总则中已规定的内容,继承法不能重复;应在其他分编规定的内容,继承法不应再规定。基于产权保护和私有财产的状况,对遗产的规定应坚持"凡私有财产均可为遗产"的观念。因私有财产量大且构成复杂,继承法应设立遗产管理制度,规定遗产管理人的确定及其地位。基于现代家庭结构发生的变化,继承法应扩大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扩大继承权相对丧失的适用。从特留份设立的理论根据和家庭结构的现状考虑,特留份权人的范围不宜扩大到三亲等及以外的法定继承人。继承法修订中应承认后位继承,认可继承协议的效力,承认形式瑕疵遗嘱不能仅因形式瑕疵而无效,确认不同形式的遗嘱具有同等的效力,确定一定条件下当事人可以设立共同遗嘱。鉴于科学技术的发展和运用,应扩大遗嘱的形式,承认打印遗嘱等形式,对于遗嘱的见证不拘泥于"现场见证",认可以微信等方式予以见证的效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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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遗产继承纠纷中,有这样一种情形,就是遗嘱处分的财产在遗产分割前发生灭失,继承人之间对所灭失的财产是否应从其他未经遗嘱处分的遗产中先予补偿。比如,王某有两个儿子,并有财产A、B、C。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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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瞭望》2005,(12)
案件过程一审败诉2001年8月6日~2002年11月21日二审再败2002年12月27日~2003年1月30日三审胜诉2005年7月11日~2005年9月16日争议焦点:哪份遗嘱是真的这宗争产案争拗点在于龚如心和王廷歆向法庭呈交的遗嘱,何者才属于王德辉的最后遗嘱。据称,王德辉曾在1968年立下遗嘱,指遗产由父亲王廷歆继承。王廷歆在王德辉失踪超过7年后,于1997年向香港高等法院入禀,要求颁令王德辉法律上死亡,以及确认遗嘱,继承财产。不过,遗嘱却闹出“双胞胎”:龚如心在法庭上另行出示宣称王德辉在1990年所立的遗嘱,内容称王德辉所有的遗产均要留给他的妻子龚如心。案件在香港高院原讼庭审讯,持续171日,双方均聘请笔迹专家鉴定笔迹,创下香港史上聆讯时间最长的民事官司纪录,但龚如心被裁定遗嘱属伪造,被判败诉。龚如心不服判决,提出上诉。去年上诉庭再次裁定袭如心所提供的王德辉签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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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3):21-29
《民法总则》第1条规定,"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民事立法的目的之一,未来的民法典的继承编应当通过完善和制定相关制度践行这一立法目的。确认自然人的私有财产都可为遗产,确保遗产不被遗漏和不受损害,并通过扩大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扩大继承权相对丧失的情形,确保遗产能够有人继承,以弘扬"富强"价值观。规定特留份制度和归扣制度,明确承认继承协议的效力,维护家庭关系的稳定和谐,以弘扬"和谐"价值观。对公婆、岳父母尽了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女婿,赋予其酌情分得遗产请求权,以弘扬"公正"、"平等"价值观。对于在形式上存在一定瑕疵但不影响真实性的遗嘱,应当认可该遗嘱的效力,并承认替补继承、后位继承,认可夫妻共同遗嘱,以弘扬"自由"价值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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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瞭望》2005,(12)
香港特区终审法院2005年9月16日裁定:香港女首富龚如心在与家翁王廷歆400亿港元遗产争夺案中胜诉。据悉,终审法院认证龚如心丈夫、已故香港富商王德辉在1990年3月所订立的遗嘱为其生前最后的遗嘱。根据终审法院提供的判词显示,该案判决结果的关键在于王德辉的管家、已故遗嘱的见证人谢炳炎的证供上。判词指出,由于至今未能证实王德辉在有关遗嘱上签名的真伪,因此谢炳炎表示亲眼看见王德辉在1990年签署有关遗嘱的书面声明具法律效力。王德辉在1960年立下遗嘱,把全部财产平分给父亲王廷歆和妻子龚如心。其后,又在1968年因怀疑龚如心有外遇而另立遗嘱,指所有财产由父亲继承。王德辉在1990年遭绑架后失踪。王廷歆于1987年向高等法院要求颁令王德辉在法律上死亡,以及确认遗嘱继承财产。两年后,高等法院正式颁布王德辉在法律上已死亡。但其后,龚如心出示一份声称是王德辉在1990年立下的遗嘱,内容指所有遗产由龚如心继承。龚如心与王廷歆之间的争产案长达8年,是香港历史上聆讯时间最长的民事官司。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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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日前我校退休教师丁老病逝,遗产除了住房和存款外,还有一台老人生前用于写作的电脑。在处理其遗产时,继承人对老人生前用电脑打印的遗嘱的效力问题发生了争议。(需说明,这份打印的遗嘱有丁老的亲笔签名,并注明了年、月、日。)丁老有一儿一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