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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村规民约既是村民自治制度的保障,又是村民自治建设的重要体现。然而,村规民约在制定程序、实体内容和审查主体方面存在的问题导致其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情况时有发生,为保证自身权益,村民会寻求司法救济,从而使司法介入到村规民约实施过程当中。村规民约的实施属于村民自治范围,法律没有明确司法能否介入其中。为保证村民的合法权益,解决村规民约存在的问题,有效处理涉及村规民约的纠纷,需要明确村规民约实施过程中司法能否介入,以及介入的基本原则和具体限度,并对司法介入全过程进行监管。 相似文献
2.
论高校学生管理工作的法治介入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我国高校近年来出现了数起较典型的"学子告母校"的司法案件,这给我国法治化进程中的高校学生管理工作带来了困惑。因此,高校学生管理工作的法治介入注重其必要性和现实性的同时还应把握其适度性原则。为此,高校学生管理工作者应摈弃传统的思维模式,树立法治至上的理念。 相似文献
3.
杨娟 《河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11(2):104-107
高校学生作为高等教育活动的主体依法享有一定的权利。随着教育法制的完善和发展,高校学生权利的内涵不断地得到丰富和加强,但仍存在学生权利内容模糊、司法审查介入限度不清、救济机制欠缺等问题。因此,应从强化尊重和保护学生权利意识,建立健全教育法规,促进法律法规的适用和执行,明确司法审查地位和作用,完善学生权利救济机制等方面着手,建立完善的高校学生权利保障机制。 相似文献
4.
纪律处分原本属于高校内部日常管理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受案范围。但对于学位授予纠纷中的纪律处分,人民法院无法完全避开对其进行合法性审查。对裁判文书的分析表明,有的案件径自对纪律处分进行了事实上的审查;有的案件则借“证据”的名义对纪律处分进行了审查。对学位纠纷中纪律处分的司法审查,人民法院重点关注的问题主要有:是否保证了最低限度的程序正义;是否与学位授予不当联结;是否合乎比例原则;是否穷尽了校内外申诉程序。对学位纠纷中纪律处分的司法审查,难以回避的疑难问题包括:纪律处分本身的可诉性;被忽略的权利救济时效。 相似文献
5.
高景芳 《河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2,22(2)
纪律处分原本属于高校内部日常管理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受案范围。但对于学位授予纠纷中的纪律处分,人民法院无法完全避开对其进行合法性审查。对裁判文书的分析表明,有的案件径自对纪律处分进行了事实上的审查;有的案件则借“证据”的名义对纪律处分进行了审查。对学位纠纷中纪律处分的司法审查,人民法院重点关注的问题主要有:是否保证了最低限度的程序正义;是否与学位授予不当联结;是否合乎比例原则;是否穷尽了校内外申诉程序。对学位纠纷中纪律处分的司法审查,难以回避的疑难问题包括:纪律处分本身的可诉性;被忽略的权利救济时效。 相似文献
6.
WTO与我国司法审查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肖威 《武汉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18(1):104-107
建立独立、公平的司法审查制度是WTO协议的基本内容之一,我国由于宪政体制的原因,在司法审查的范围、审查主体的权限和审查标准方面均和 WTO的要求存在一定的差距。为减少投诉到 DSB的纠纷的数量,我国应及早确立符合WTO要求的司法审查制度。 相似文献
7.
丛春秋 《苏州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27(6)
大学自治的原则赋予高等学校更为广泛的办学自主权,但随着各类与高校治理有关的行政诉讼案件的审理以及因此所确立的法律原则,引发了人们对大学自治与高教法治的反思.司法审查介入高校的治理活动已成为一种现实,这究竟是一种挑战还是一种进步?我们从大学自治的有限性与司法审查介入的有限性入手,基于对高校法律地位双重性的认识,探析大学自治语境下司法审查的合理性、必要性以及独特的价值. 相似文献
8.
李华 《湖南医科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11(3):53-56
高校学生管理行为是高校管理行为的重要内容。近年来,高校在实施学生管理过程中侵犯学生的权益纠纷时有发生。但由于我国现行法律对高校的法律主体地位及相应职权规定不清、界定不明,导致这类纠纷能不能被起诉、如何被起诉成为理论界与司法实务界争议的焦点。在明确高校学生管理行为性质的基础上,就其可诉性进行分析,认为高校学生管理行为应具有可诉性。这样,既有利于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又有利于规范高校的行为,更有利于构建民主、和谐的高校校园。 相似文献
9.
李华 《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3)
高校学生管理行为是高校管理行为的重要内容。近年来,高校在实施学生管理过程中侵犯学生的权益纠纷时有发生。但由于我国现行法律对高校的法律主体地位及相应职权规定不清、界定不明,导致这类纠纷能不能被起诉、如何被起诉成为理论界与司法实务界争议的焦点。在明确高校学生管理行为性质的基础上,就其可诉性进行分析,认为高校学生管理行为应具有可诉性。这样,既有利于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又有利于规范高校的行为,更有利于构建民主、和谐的高校校园。 相似文献
10.
苏翠萍 《广东培正学院学报》2006,(1)
高校处分权是一种行政权力,它的不当行使将导致静态的校规侵权和动态的管理中的具体侵权,包括侵犯学生的实体权和程序权。为减少教育纠纷,需要确立法律保留原则、合法性原则、正当程序原则、比例原则以及高校抽象行为和具体行为的司法审查。 相似文献
11.
在刑事诉讼法学的教学中,引入范例教学理论,开设模拟法庭,在教师指导下,学生通过准备、开庭、总结三个阶段,将习得的法学理论和司法实践紧密结合起来。模拟法庭教学是对传统刑事诉讼法教学的突破,但仍然存在不足,需要不断改进。 相似文献
12.
于晓青 《云南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3,20(6):37-39
本文将高校法教育分为法律专业和法学专业,并以此为基础在层次上作出区分,以期所培养出来的人才能分别适应我国司法实践和法学研究的需要。 相似文献
13.
论高校与学生行政关系的法治化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黄全 《南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11(3):55-59
高校与学生间关系为行政关系。出于保护学生权益、规范高校管理权及高校与学生关系,高校与学生行政关系应予法治化规范。按权利影响程度,高校管理权应分类规范。影响学生重大权利的高校管理权的法治化路径为,法律保留与法律优先原则及制度的实体法规范、正当法律程序与听证程序制度的程序法规范、司法审查的诉讼法规范。其他者法治化路径为,教师职业道德的伦理法规范、公开与参与的程序法规范、内部专业救济的规范。 相似文献
14.
试论高校处分权及其司法监督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张运所 《哈尔滨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7(1):88-93
高校处分权是中国《高等教育法》规定的大学自治的重要内容之一。当前司法实践中高校处分权的法律监督虚设,高校处分权纠纷进入诉讼的案例急剧增多而学生受教育权被侵犯却难以得到法律救济。从对高校处分权司法审查的正当性和司法监督的可诉性的分析中得出,学校对违纪学生实施开除、取消学籍、勒令退学等处分行为,对保障公民受教育权利构成重大影响,应构成司法审查的对象。完善高校处分权制度,必须建立健全司法监督体制。 相似文献
15.
朱孟强 《武汉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9(2):167-170
本文针对高校校生法律关系失衡问题,主要论述了以法治衡、权限法定、权力与权利协调、合法与合理衡平等调节原则和思想,旨在强调通过合理调节,达到和谐校生关系之目的。 相似文献
16.
高校学生的权益包括法律明确规定的权利如受教育者的权利、作为普通公民的其他权利和法律未加禁止的权利包括恋爱权、婚姻自由权、同居权、生育权、特殊情况下的校外租房权、自主创业权等。高校学生权利范围的广泛性决定了其权利保护途径的多样性,我们可从行政申诉途径、司法救济途径、法律援助途径等对其加以保护和救济。 相似文献
17.
利用高校模拟法庭培养实用型法律人才 总被引:10,自引:0,他引:10
李殿英 《辽宁工程技术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6(2):129-131
高校法学专业课程教学主要是以课堂讲授为主,很难与司法实践实现有机结合。而法学科学的实践性及法学教育的特殊性,决定了模拟法庭是实践性法学教育的重要教学方法。文章从培养实用型法律人才出发,论述了模拟法庭实验教学的特点、方法、作用,探讨了现存的问题和解决办法。 相似文献
18.
中国古代的司法职业伦理,主要表现为对司法职位和司法角色的伦理要求,既包括司法职位作为具体机构所要求的外在伦理维度,也包含从事司法工作作为特殊群体所要求的内在伦理维度。司法职位伦理体现于入仕选官、考核考课、司法回避以及司法责任等制度中,司法角色伦理则分别从伦理道德的原则性标准和具体行为标准对司法官吏作出要求,并对典型司法官员的个体角色伦理进行了渲染。以古代司法职业伦理为镜鉴,现代司法职业伦理需在有效区分司法职位伦理与司法角色伦理基础上,重视司法角色伦理的培养;加快司法权的“去行政化”,形成专门的司法职业意识;凸显司法职业伦理的“职业化”,明晰具体的适用界限;确保司法职业伦理具有实践性,表现出可操作性、约束性和有效性。 相似文献
19.
胡湘荣 《湖南人文科技学院学报》2012,(3):12-15
高校学生顶岗实习工作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由谁担责无从确定,主要是因为实习学生的特殊身份难以准确定位。目前司法实践中大都采纳"学生说",所以,此类工伤事故不适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等劳动类法律法规,而现行的《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也没有相应的具体规定。合理解决这类工伤事故的责任承担,"雇工说"比较切合目前的实际情形。国家立法部门应该补充和完善劳动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明确规定顶岗实习工作中人身伤害事故的责任由实习单位承担,目前法院受理此类案件应当比照雇工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的相关司法解释处理。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