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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金融领域内愈演愈烈的金融诈骗犯罪,依法防范和打击金融诈骗犯罪活动,已成为世界各国的共识。学术界对于金融诈骗罪的界定存在补充修订之必要。重新准确定义金融诈骗犯罪,对于认定、惩罚这种犯罪,进而防范犯罪,维护经济秩序、金融秩序,以及指导司法实践,具有重要意义。同时,认定金融诈骗罪,有利于制度建设,进而有效防范金融诈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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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集资诈骗罪构成要件以及相关争议问题进行探讨,认为本罪客体包括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和公私财产所有权;具体分析非法集资行为以及非法集资数额的计算;探讨本罪中单位犯罪与以单位名义实施的自然人犯罪的区别,认为金融机构将来成为本罪主体并没有法律上的障碍;非法占有目的的有无是本罪成立的关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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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对保险诈骗罪的规制存在较多疏漏和模糊之处。保险诈骗行为远非法定的五种,应在刑法条文中增设一项概括性规定以避免无限制的扩张解释;采用结果犯的构成要件设置模式既符合立法原意也体现刑法的谦抑性;有必要把保险诈骗罪由特殊主体扩充为一般主体;通过客观行为推定行为人的非法占有目的虽有高度盖然性,但不具有完全的一一对应关系;仅实施了制造保险事故的行为而未向保险人索赔不应并罚;法定刑的设置应注重与其他金融诈骗罪相均衡;应增设“过失协助保险诈骗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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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诈骗罪是修订后的刑法从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中独立出来的 ,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较为常见的犯罪之一。本文对金融诈骗罪的特征、成因、对策以及立法完善的构想等问题进行了充分的论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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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之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非法占有"目的是构成合同诈骗罪的必要条件,合同诈骗罪作为目的犯,由犯罪目的决定其在主观方面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在客观方面则表现出仅是作为形式等诸多特点.司法实践中正确认定"非法占有"的犯罪目的应当考虑综合因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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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提许霆案似乎有些不合时宜,可是,盗窃罪定性并非本案的法律真相,以致于在许霆被假释出狱之后,对这一定性的质疑还在继续。同时,盗窃罪定性亦不能担当本案作为标本的重任。本案中的ATM并不存在故障,以此为前提将本案定性为盗窃缺乏说服力,即便动用刑法第63条第2款对许霆轻判也难以服众,因为盗窃方式的改变并不改变盗窃罪侵犯财产权利的社会危害性,该条款的动用师出无名。事实上,许霆的行为属于利用计算机实施的合同诈骗罪,根据我国刑法第287条的规定,应当以第224条规定的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以此定性为基础,量刑与本案最后的量刑基本一致。所以,只要改变本案的定性,不改变其量刑,便可还许霆一个公道,使本案的标本价值得以彰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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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诈骗罪探究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邢志人 《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1996,(4)
票据诈骗罪是一种新型的破坏金融秩序的经济犯罪,它与传统的普通诈骗罪在本质和构成要件上均有差别。在本质上,因票据的特性和流通使用的复杂性。使票据诈骗罪不同于一般的诈骗罪;在构成要件上,该罪主观上并不要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以明知为条件;客观上数额标准也不宜再适用原解释标准。此外,在适用上,本罪与伪造、变造票据罪、与盗用空白支票犯罪等也有一定联系与区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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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剑军 《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2014,(12):64-67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票据诈骗罪与票据纠纷、诈骗罪、合同诈骗罪等罪名之间的界限问题,常常成为困扰司法认定的难题。解决这一难题是防范和打击票据诈骗行为的重要一环。为此,文章从认定票据诈骗罪的基本界限出发,进而就该罪与相关罪名之间的区别和司法认定中常见的难点问题展开讨论,划清彼此的界限,以期对该罪的司法认定工作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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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诈与诈骗概念之异同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欺诈与诈骗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着本质区别的概念,欺诈内涵包括欺骗与非法占有目的之外的不法意图,而诈骗内涵则为欺骗加非法占有目的。正是两者质的不同,决定了欺诈与诈骗不可能相互转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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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实践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合同诈骗罪主观要件司法认定的重要依据,由于合同诈骗罪的特殊性、复杂性决定了其罪过形式应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两种。非法所有说符合合同诈骗罪的特点,更有利于揭露该罪名的本质、把握犯罪人的心理特征。非法占有目的,即是行为人欲意控制、支配、利用、处分他人财物并追求不法获益的内心意念。同时对其进行司法认定还应该关注如下三个要素:认定标准、认定方法和认定内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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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入,我国的经济形势发生了翻天履地的变化。经济的发展使得当前一些违法犯罪分子加利欲熏心,他们利用国家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规制度刚刚建立、还不够完备之机,为了获取巨额不义资财,把目光瞄向国内的各大金融机构以及金融单位或部门,金融诈骗案件屡有发生。这类犯罪不仅给金融信用造成恶劣影响,给国家、集体以及公民也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而区干扰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正常秩序,在一定程度上对国家经济发展造成影响。金融诈骗以其侵犯作案的主体对象的特定性和直接侵害国家经济的重大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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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中“合同”的内涵应根据合同诈骗罪的客体性质来确定,即该罪中的“合同”必须是能够体现市场秩序、体现动态的财产关系的合同。口头合同不应成为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认定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可以从行为人有无实际履行合同的能力、行为人在签订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有无欺诈行为、行为人有无履行合同的实际行动、行为人未履行合同的原因以及在违约后是否愿意承担违约责任、行为人对取得对方标的物的处置情况等方面予以考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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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英松 《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2007,(4)
1995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中规定了信用卡诈骗罪。2005年2月《刑法修正案(五)》在信用卡诈骗罪的犯罪客观方面增加了“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这一行为方式。这种犯罪行为具体包括的要素有:行为人使用了虚假的身份证明;行为人骗领到信用卡;行为人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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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办法,骗取公共财物,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的行为。在侦查实践中,金融诈骗犯罪形式多样,犯罪主体比较复杂,在认定上具有一定的难度。本文就金融犯罪侦查中涉及的几个基本问题作一探讨。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