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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苑芹 《中华女子学院学报》1994,(4)
代位继承是法定继承的一种特殊情况。我国现行法律确认了这一制度。现行《继承法》第十一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在代位继承中,已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为被代位人;代替被代位人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人为代位继承人。 代位继承制度的核心,是代位人取代被代位人的继承顺序继承被代位人所应当继承的遗产份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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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继承法》关于法定继承人范围和继承顺序的规定不尽合理,表现为法定继承人的范围过窄,继承顺序设置不合理。为了继续发挥继承制度的家庭扶养职能,延缓遗产归公的行程,平衡配偶继承人和血亲继承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建议将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扩大至被继承人的侄甥子女、伯、叔、姑、舅、姨、(外)曾祖父母以及堂表兄弟姐妹;并将法定继承人的继承顺序由现在的两个增加为五个;继续保留父母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地位,将配偶列为非固定顺序继承人,保留丧偶儿媳、女婿的继承权,限制继子女的继承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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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景龙 《河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0,(4)
代位继承作为一项法律制度,源于古罗马法。近代和现代各国民事立法,无论是资本主义国家,还是社会主义国家,都有关于代位继承的规定。但是,由于各国社会制度和民族习惯的不同,关于代位继承的法律规定不尽相同。 1985年4月10日六届人大三次会议通过,并于1985年10月1日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以下简称继承法)在“法定继承”一章中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这是新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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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8,(1)
我国现行《继承法》没有规定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晚辈直系血亲的法定继承顺序,而是对其采用代位继承的规则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这样的规定违反遗产流转规律,在继承人继承权失权时,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晚辈直系血亲的继承权就无法实现,等于剥夺了他们的继承权,与我国《民法总则》第124条和第130条等现行法律的基本精神相违背。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立法都规定晚辈直系血亲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以充分保障晚辈直系血亲的继承权,即使采用代位继承的制度,也准许在继承人失权时,不影响晚辈直系血亲继承权的实现。只有采用苏联立法模式的国家,与我国《继承法》的这一规定相一致,显然我国这一现行立法采纳的是苏联模式,难以保障晚辈直系血亲的继承权。对此,在修订民法分则继承编时,应当对此进行改革,将晚辈直系血亲作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予以规定,配偶作为无固定顺序法定继承人,父母作为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同时,应当增加遗嘱继承的后位继承制度,以更好地保护孙子女、外孙子女等晚辈直系血亲的继承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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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人汪苏因病新亡,其上有爷爷奶奶和父母,下有妻子和儿子,还有一个亲妹妹。为遗产的继承问题,全家争吵得很历害,几乎动了粗。友人问我,上述各人谁能继承其遗产,各继承人继承时有先后顺序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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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庭云 《常州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22,40(1):102-106
法定继承是“家文化”的充分彰显,无论是以嫡长子继承制为主的古代继承制度,还是现代大多以子女及其晚辈直系血亲作为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的继承制度,法定继承总是以财富的家庭传承与代际流转作为其本质特征。故,民法典法定继承制度建构一方面需要加强对私有财产的保护——拓宽法定继承人的范围,避免出现无人继承的情况,尽量保护被继承人家庭传承与代际流转的愿望。另一方面在配偶、父母、丧偶儿媳与女婿的继承制度建构上,也应从家庭传承与代际流转出发,避免财富旁落、遗产外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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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我哥两年前离开家乡去广东打工,但是,至今一直没有任何音信,家里人刊登了寻人启事,还是没有听到他的下落。最近,我哥哥的妻儿以他失踪为由,准备分割他的财产,遭到我父母的反对。请问:失踪人的财产能继承吗?刘国伟刘国伟同志:失踪人的财产是不能继承的。我国《继承法》第2条明确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而失踪人只是下落不明,不能确认其死亡,所以,他的财产不能继承,但应设立代管。我国《民法通则》第21条规定:“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所以,公民失踪后,上述亲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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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父母与子女共同出资建造的房屋,土地使用证上登记的权利人是父亲,父亲去世后,土地使用证权利人变更到母亲名下。母亲生前曾立下遗嘱,自己百年后房屋由儿子继承。母亲过世后,这房子究竟是遗产还是共有财产?子女为此争论不休,直至诉诸法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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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父母法定继承顺序的规定,我国《继承法》采取的是将其与配偶、子女均设置于第一顺位的立法模式.然而,世界普遍立法趋势是将父母设置于第二顺位.父母作为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不仅符合被继承人将遗产转移给自己的直系晚辈血亲、保留在家庭内部的主观意愿,且与作为规制法定继承顺序经济基础的当前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符合法与社会生产力的辩证关系,同时也体现了对民间继承习惯与社会伦理规则的顺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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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为教授的父亲尸骨未寒,不孝女儿就调查父亲身后的遗产,并将继母告上法庭要求分割、继承百万遗产。孰料,她的行为激怒了父亲的同事,24位知名教授拍案而起。联名举证.集体声援教授的遗孀!2010年1月8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驳回了教授女儿要求全部继承父亲200余万元遗产的上诉要求。维持北岸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教授女儿因有过失只能分割父亲16万元遗产,在4个法定继承人中份额最少。该女儿因不尽孝除激起义愤外。还促使法庭对遗产继承人作出不对等判决。这场看似普通的官司,让人反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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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士国 《辽宁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87,(5)
所谓权利义务一致的遗产继承原则,其权利指继承人享有的继承遗产权,其义务主要是指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生前所尽的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依此原则,继承人继承遗产的多寡与有无应与其对被继承人生前所尽义务的多少和有无相适应,并且在继承遗产价值范围内继承债务。在处理财产继承关系时,应否坚持这一原则,我认为是应该肯定的。马克思说:“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6卷第16页)在一个婚姻家庭关系中,就财产方面而言,享有继承权,就必须负有赡养、抚养被继承人的义务。(包括扶养义务。因扶养是特殊情况,此略。下同。)只有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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