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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保护期滥用解析——以跨国公司在中国专利战问题为视角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日益激烈的高科技竞争背景下,专利权滥用的认定演变为不断更新的全球问题.WTO-TRIPS协议对专利滥用并没有明确认定范围,不同国家的做法不尽相同,而我国的相关立法尚属空白.只有从专利保护期滥用争议在全球范围、国内内外资企业范围、历史范围和我国市场整体利益范围上的主要特点,以及滥用认定中懈怠原则的基本法理层面上,透视滥用专利战的产生与存在现象,我们才可以对全球专利战产生相对客观理性的认识态度.面对全球化的专利战,应当有序提高专利注册标准、合理借鉴西方懈怠制度.通过有组织的强化专利法及其滥用认定规范,才能对专利权人利益予以合法保护,进而维护我国在技术市场开放及技术进出口方面的整体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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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经济时代,专利权与技术标准紧密结合,使研发实力强、掌握某领域核心技术或必需技术的企业能够协议联合组建专利池,借助技术标准"锁定"专利使用者,这时专利权的专有性被成倍放大,对市场竞争产生威胁。我国《专利法》第三次修订为强制许可使用制度调整专利垄断提供了法律依据。该制度规制垄断的优势在于其只是削弱了专利权人的优势地位,使他人减少了获取技术信息的成本,但并没有从根本上改变权利人的地位。强制许可的使用实质上是国家公权力对私人行为自由的干涉,故立法、司法和执法机关应审慎适用,应用现代反垄断法的合理性原则可使反垄断审查更加合理、科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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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保护与企业投资具有十分紧密的联系。专利保护是企业技术投资的原动力,可以加速技术成果的实施,减少企业投资风险。企业专利权投资已成为当前企业投资的一种重要方式。企业专利权资本化有专利权转让与专利权使用许可两种形式。在我国,专利证券化是专利资产投资经营领域一个颇为新颖的问题。随着专利资产经营范围的拓展,企业专利证券化是一个不可阻挡的趋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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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美对于拒绝知识产权许可的反垄断审查标准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反垄断法与知识产权法的冲突通常体现在对于一个知识产权所有者拒绝许可竞争者使用行为的认定.美国和欧盟都对这个问题进行了反复的探讨,研究欧美最新的观点与判例,对于我国反垄断法的立法与实践具有很大的启迪意义.美国与欧盟对于知识产权许可上的分歧态度,源于其不同的政策目标.从我国的国情来看,采用接近欧盟的做法可能更为适合.对于拒绝许可是否构成滥用知识产权的垄断行为,可以用知识产权法中的合理使用原则进行审查,而不再需要额外的反垄断审查.但是,当知识产权人试图利用排他权将垄断地位扩展到一个知识产权所保护的产品以外的市场时,应当允许参照"必要设施"理论进行反垄断审查,因为这已经超越了知识产权法所保护的范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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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金融危机时代,与私权公权化发展相适应,专利权用尽原则呈现出扩大化的适用趋势.虽然在专利权用尽原则的国内适用范围上,多数国家和地区达成了共识,包括地域性原则处于权利用尽的次要地位,"权利穷竭"属于"权利限制"等,然而,在专利权用尽的国际适用层面上,发达国家和地区出现了不合理的区域限制倾向.研究发现.它不但违反了TRIPS协议的基本原则,而且阻碍了国际核心专利技术贸易的自由流转,侵害了以我国为代表的自主创新技术尚需扶持的欠发达国家的发展利益.我们需要充分利用WTO一TRIPs协议的弹性条款,完善我国新专利法权利用尽原则适用范围扩大化的立法解释和司法实施,以切实保障我国技术专利化的战略需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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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法院通过对美国专利法条文的灵活解读,突破了专利权的地域性,使得在美国境外发生的特定行为构成侵犯美国的专利权.此外,根据补充管辖权原则和异籍管辖权原则,美国联邦法院可以在特定情况下受理侵犯外国专利权的诉讼.美国法院在专利诉讼中发展出的这种“超地域性”,是美国实用主义法哲学观和学术研究共同推动的结果.本文认为,通过单个国家的司法实践突破专利法的地域性是有局限性的,应寄希望于在专利合作保护方面进行国际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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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许可协议中的不主张权利条款有可能限制竞争也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对新经济背景下知识产权许可协议中不主张权利条款产生的原因进行分析,介绍美国、欧盟和日本竞争当局对于不主张权利条款在不同时期的价值取向和司法实践。并在对高通公司在欧盟、美国、韩国和日本遭遇的反垄断诉讼进行对比的基础上,指出我国竞争当局应采取合理原则进行不主张权利条款的反垄断法规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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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反垄断法的功能看中国反垄断立法应该注意的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反垄断法作为市场规制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禁止政府及其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禁止企业严重限制竞争的行为、控制企业合并、禁止滥用市场优势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它的规制力既表现为对合理竞争的鼓励和保护,又表现为对不合理竞争的限制和削弱,尤其表现为对规模经济发展的规制。在反垄断法的作用具有双刃性的前提下,我国在制定反垄断法时应该注意科学界定其法律理念、价值取向、调整范围,注意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关系,科学设置实施机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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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教师职称评审行为是否属于行政诉讼的司法审查范围,理论界与司法实务界持不同现点,实践中高校教师寻求司法救济屡屡受阻,教师权益维护状况堪忧.厘清职称评审行为性质,拓展职称争议救济途径,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职称评审权的法律性质应为行政权,高校依据法律法规授权取得相应权力并加以实施,该行为应定性为具体行政行为,而非高校内部管理行为,具有可诉性,司法审查是必然选择.建议司法审查应确立有限审查、低密度审查的原则,法院只能对职称评审决定是否符合法律原则、是否符合法定程序进行审查,除非专业的判断评价明显违法或显失公正.在法律适用上还应对审查范围、审查事项、证据规则、法律适用等问题加以梳理和规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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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责任制度是侵权法的基本制度之一,是侵权法中最具经济意义的法律制度。作为产品责任制度的核心和灵魂,产品责任归责原则是产品责任立法价值选择和利益均衡的集中体现。然而,立法迟滞和理论分歧的双重困境导致此类案件在法律适用上存在巨大的争议。以《侵权法重述》为主要法源的美国产品责任法,是世界上最为先进和完备的产品责任立法,对于世界上其他国家的立法影响巨大。以判例法为视角回溯美国产品责任归责原则,以哲学的视角审视其内在价值,在此基础上,以产品缺陷为切入点重构我国产品责任归责原则体系是解决此问题理论争议和法律适用难点的最优选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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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犯罪刑罚原则探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当前,我国正处于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建设时期,由于众多因素的影响,金融犯罪的数量逐渐上升,国家对金融犯罪适用刑事处罚的目的是为了预防和减少金融犯罪的发生。在对金融犯罪分子适用刑罚处罚的时候,除了应当遵循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即罪刑法定原则、适用刑罚人人平等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外,还应当考虑金融犯罪的特点,遵循谦抑性、适度轻缓、公私权利平等保护、经济性、人本主义等项原则,以确保对金融犯罪定罪量刑的准确、适度,从而最大限度地实现金融刑罚的根本目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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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限制竞争行为和垄断行为,这些行为破坏了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特别是由于知识产权滥用行为具有隐蔽性和不易察觉性,致使知识产权滥用已成为企业排挤竞争对手和发达国家实行贸易保护主义的重要手段与高级形式,研究和探讨知识产权滥用行为的危害性及其在专利领域表现比较突出的特点,有助于权利滥用的界定,指导知识产权人正确行使权利,并结合本土实际,制定我国反知识产权滥用指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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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滥用的法哲学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知识产权制度设计中赋予"私权利"的目的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权利人的私权利与社会公众利益之平衡是知识产权制度中贯彻始终的原则,利益平衡乃是知识产权制度合理性的基石.知识产权滥用,包括权利滥用、制度滥用和诉讼滥用,在本质上是以追逐利益为目的,以保护或合理利用知识产权的名义进行的,背离知识产权制度宗旨的行为.知识产权滥用不论形式如何,都是受"利益"驱动.规制知识产权滥用,应坚持以社会正义为基础,抓住利益机制.在中国当下,应充分利用反垄断法和知识产权法,并可探索单独立法.立法宜粗不宜细,宜急不宜缓,应学习、借鉴域外的现有做法,及时查漏补缺.总之,应坚持"实用主义"立场,从我国目前实际情况出发,切实打击知识产权滥用,以实现对内促进社会、经济与科技持续协调发展,对外捍卫国家民族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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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以下简称“共区原则”)在公海环境治理领域发挥作用的同时,也面临着理论和具体实践领域的适用困境。在理论层面,该原则的法律性质存在争议,构成要件尚不明确,亦不确定该原则是否存在例外。从实践层面看,共区原则在海洋酸化治理、公海塑料污染治理、公海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治理,以及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海洋生物资源的养护与可持续利用方面存在区别责任被忽视、弱化或共同责任难以落实的困境。上述困境的成因包括旧的权力导向理念不利于公海治理以及公海环境治理中的区别责任的界定标准不够科学。未能充分考虑发展中国家的区别责任;难以确定各国的历史性责任;发达国家怠于承担或弱化技术转让和资金支持的区别责任是该原则在具体实践领域适用困境的成因。笔者建议在理论层面明确共区原则在公海环境治理中的法律原则地位、细化有区别责任主体的分类和具体形式、以及坚持以实质公平为核心。在具体实践领域,笔者建议在海运减排领域考虑发展中国家的诉求,并在其他海洋酸化治理事项中充分落实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在塑料公约谈判中重视并适用共区原则,优化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治理的资金支持和技术援助,积极推动BBNJ协定的能力建设和海洋技术转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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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以行政诉讼法修改中更好体现理论成果,完善现有立法技术为初衷,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立法技术为研究对象,认为应当从两方面把握其内涵:宏观上在法律体系中何种效力等级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中规定受案范围,不同效力等级的法律的规定区别、衔接以及逻辑起点的选择;微观上法律条文本身逻辑体系(以何为受案范围确立的基本范畴)、表述方式(肯定式还是否定式)的甄别使用。在比较和分析了域外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立法技术的前提下,认为我国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立法技术应当从两个方面完善:宏观上首先在宪法中明确司法机关对行政行为的审查权,明确司法是行政争议最终解决途径(最终裁决权),以确认和保障相对人诉权为逻辑前提,在不同效力层级之法律规范性文件中分别确立;微观上应以行政争议为基本范畴,在宪法、行政诉讼法以及其他法律中甄别使用肯定式和否定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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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的新颖性是讨论是否成立商业秘密的一个重要条件和重要问题.新颖性是商业秘密的独立构成要件之一,新颖性不能混同于商业秘密的秘密性.商业秘密的新颖性主要表现为商业秘密与一般为公众所知的信息或者通过正常渠道可以知晓的信息相比具有先进性、改进性和进步性,它是一种新的、奇特的或者独创的和具体的信息,能给权利人带来竞争上的优势.商业秘密的新颖性与商业秘密的其他构成要件相比具有其自身特点,其特点包括,商业秘密新颖性的有限性、商业秘密新颖性的相对性和商业秘密新颖性的不易破解性三个方面,这三个方面能够帮助人们更加全面地把握商业秘密的新颖性.作为商业秘密的新颖性与专利权授予条件的新颖性又存在显著的区别:一是专利权的新颖性评价的信息和商业秘密新颖性评价的信息的范围要求不同;二是判定专利权新颖性和商业秘密新颖性时间点不同;三是专利权新颖性和商业秘密新颖性所保持的时限不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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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空关闭是国际关系中一个突出的事件,尤其是在俄乌冲突后更加引人注目。领空关闭不仅破坏了国际航空秩序,而且对国际关系产生了重大影响。领空关闭也是国际关系的晴雨表之一,它与国际关系的恶化互为因果,反映着国际关系的走向与发展。领空主权是地缘政治在天空的延伸。领空主权确立于欧洲各国的国内法,后被国际条约所确认,成为国际法或国际习惯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基于领空主权原则,国家有权管理其领空。领空关闭从维护国家安全逐渐成为一个具有威慑力的制裁武器,有被滥用的可能。《国际民用航空公约》为领空关闭所引起的争议提供了司法解决渠道,即“国际民航组织理事会——国际法院”的“两审终身制”,但外交谈判是争议解决的前置程序。领空主权是国家主权的应有之义,维护领空主权原则,反对滥用领空主权,重视国际民航组织的争议解决机制,强化争议的政治解决,是我们应对航空争议的基本原则和策略。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