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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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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国物权法第117条明确提出动产上也可建立用益物权,但在具体条文上对物权客体没有明确界定以及动产与不动产的划分未作具体说明.本文认为用益物权设立在动产之上不仅是可行的而且是必要的,并对动产不应限于有体物而是应建立在所有能为特定主体支配的财产利益之上,以及动产与不动产的划分不应以可否移动为区分标准,设立以登记为划分不动产标准,以占有交付为动产的标准,将社会生活中已存在的财产利益的利用权尽可能地涵盖在内.  相似文献   

2.
我国《物权法》建立了以动产和不动产区分为基础的物权规则,但并没有清晰界定不动产,且很随意地使用了许多相关术语,使我国不动产规范显得缺失条理.我国不动产物权应当以土地附着物、土地成分独立为核心构建,坚持不可移动标准和独立性标准.  相似文献   

3.
物权的性质决定物权的效力,相应的物权的效力可分为排他效力、优先效力、物上请求权效力、追及效力。在2007年10月1日,我国颁布的《物权法》将正式实施。在动产与不动产就有关物权效力方面都有新的规定。我国新物权法的颁布虽然明确规定了物权效力的内容,对比以前的民法通则中所规定的相关内容有很大的突破,但是它的不足仍然存在其中。物权法结合我国实际对物权效力的进一步研究,使我国的物权效力趋向完善。  相似文献   

4.
杨金彪 《社会科学》2008,13(2):122-127
在赃物罪中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是指犯罪所得的物或者财产上利益及其产生的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在本罪犯罪对象中,有体物是犯罪对象的核心部分,无体物也可以成为本罪的犯罪对象.在动产与不动产的划分上,动产是本罪犯罪对象的核心部分,不动产也可以成为本罪的犯罪对象.但是,不动产成为本罪的犯罪对象可能会受到不动产本身属性和行为类型特征两个方面因素的制约.除了物可以构成本罪的犯罪对象外,财产上利益也可以成为本罪犯罪对象.而且,不限于物化的财产上利益,即使没有物化的财产上利益也可以成为本罪的犯罪对象.  相似文献   

5.
中国的<物权法>将目前发展状态下最重要的物权客体以拟制的办法偷偷摸摸地予以承认,却不赋予其应有的地位,是根本不能解决体系问题的,也不能对经济发展起到更大的推动作用,所以从解释论的角度看,对动产与不动产区分的坚持应限于物权客体的典型状态即有体物领域,而对于无体财产则应该类比动产与不动产的交易规则予以特别的承认.  相似文献   

6.
再论物权的概念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物权概念具有抽象性与普适性,难以对各种物权的主体一一列举,物权的主体应当采用“权利人”的表述。权利人的概念具有高度的概括性和开放性,可以将各种主体纳入其中,能够为未来出现的新型物权及其主体的确定留下足够的空间,也符合我国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并存的经济形态。物权的客体主要指动产、不动产,是有体物,特殊情况下权利可以作为物权的客体。物权的支配性与物权的客体主要是有体物是联系在一起的,虽然无体财产权也具有支配性,但其客体范围很难像有体物那样确定,所以支配性较差。物权法应当将物权界定为权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物,并对抗第三人的权利。  相似文献   

7.
民法理论对动产抵押持否定态度 ,认为抵押权只能以不动产为标的 ,动产上只能设定质权。但随着经济的发展 ,为实现物的效用最大化 ,各国纷纷创设动产抵押制度 ,并盲目地将一切动产物品都列为动产抵押的标的 ,这不仅与民法理论有极大的冲突 ,而且在实践中也欠缺操作性。  相似文献   

8.
我国《物权法》规定了动产和不动产的用益物权,但只列举了一系列的不动产用益物权,并规定了部分用益物权的期限,对动产用益物权没有详细规定。有学者认为建设用地权的70年期限是除斥期间,进而推及到所有的用益物权期限是除斥期间。这一观点得到广泛的传播。然而,通过法理论证可知,现有用益物权的期限不是除斥期间,亦非取得时效或消灭时效,只是法定存续期间。  相似文献   

9.
随着国家经济改革重心的转移,国有资产监管的重点已转向非经营性国有资产.据此,以物权视角界定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的范围是构建其完善的法律预控机制的基本前提.但是,以传统有体财产法构建的我国物权法体系,规范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的范围存在着不周延性.文章试从传统物权客体理论与非经营性国有资产之关联性作为切入点,通过剖析传统有体财产法将财产划分为动产与不动产之局限性,以"物权二元结构论"首倡的"一定的财产利益"作为物权客体构筑的物权理论进行客观、全面地界定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的范围.  相似文献   

10.
试论我国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李松  韩静 《理论界》2006,(8):70-71
随着《合同法》的颁布和民法草案编制工作的进行,物权法的制订与否已引起学界的极大关注。国家专职机关的登记行为作为不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对不动产交易的安全起到了重要的保障作用,在不动产物权法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应建立一套严格的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与即将制定的物权法相适应。而我国目前的不动产立法相对滞后,已制定的法律法规中虽有不少关于不动产登记的规范,但比较零散,缺乏统一性和协调性。由此,借鉴世界各国关于不动产物权登记的先进经验,在筹划制订物权法的有利契机下,对我国不动产登记的基本理论和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及对策进行研究,十分必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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