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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250 毫秒
1.
著作权的客体,即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是著作权产生的依托。作者创作了作品而享有该作品的著作权,但并非任何作品都能成为著作权的客体。什么样的作品才受著作权法保护而自动产生著作权,这是实施著作权法必须弄清楚的问题。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笔者认为,著作权的客体,即依法自动产生著作权的作品,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特征;一、具有创作性创作性,又叫独创性、初创性。具有创作性指作品系作者通过自己的劳动和独立思考创  相似文献   

2.
网络传播与网络著作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著作权法自产生之始便与科学技术的发展紧密相连并适应其挑战不断调整。网络传播技术的发展推动着著作权制度的变革,依托网络作品,新型的著作权—"网络著作权"产生。网络著作权的权利体系包括精神权利和财产权利。  相似文献   

3.
论修改后的《著作权法》对网络作品的著作权保护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本文通过分析著作权保护的网络作品种类、网络环境中著作权利的主要内容、网络作品著作权被侵害的法律救济 ,阐述了修改后的《著作权法》在网络空间中的规范功能和作用  相似文献   

4.
网络作品著作权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任艳 《中州学刊》2002,(2):191-193
网络的发展对传统的著作权制度提出了挑战。数字化作品是否属于著作权法保护之列 ?网络作品著作权的权利主体该怎样认定 ?网络著作权的权能包括哪些 ?加强研究已成当务之急  相似文献   

5.
在科学技术飞速发展的数字时代,中国著作权法在实施数年后开始显露其对作品网上传播领域著作权益保护的不足.国际社会在运用法律手段设置、调整和完善该类权利及其运行方面进行的有效探索可供借鉴.2001年《著作权法》增设了一项与传统著作权并列且独立的权利,即信息网络传播权,开始了中国保护作品网上传播权利的立法工作.2006年《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实施使该权利的规制趋于体系化,但仍不足以解决网络环境下的诸多著作权纠纷问题,因此在《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中应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6.
学界对著作权法本质认知缺乏共识。现行著作权法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著作权法就是著作权保护法,而广义著作权法则是一个不同性质制度集合,它是以作者著作权保护为核心价值、公众使用权为结构性价值、共有领域为基础性价值的“立体结构体”。著作权法稳定运行并实现最终价值是基于在立体结构体中定位不同法律主体之间各自支付了对价、获得了不同性质的权利和自由。保护著作权使作者贡献了作品,保证了公众有可使用的思想资源,保障公众使用权则支撑了著作权人权利和自由长远的发展,它们之间交互对价共同维持了一个作品生产再生产机制趋向激励文学艺术繁荣、文化产业繁荣的制度目标,支撑一个现代法治国家运行。  相似文献   

7.
社会和经济的发展导致作品创作的智力投资者和财力投资者分离,著作权的归属成为双方争夺的对象,我国的委托作品、职务作品和法人作品制度对此进行了规定。但是各类作品分类标准模糊、要件选择随意以及权利分配原则矛盾、分配规则粗疏,导致弊病丛生。因此从两种著作权观念的反思出发,结合我国的立法旨趣,针对非独立创作的实际情况,对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三类作品提出全面的整合意见。  相似文献   

8.
著作权法的权利主体包括创造者和传播者,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只保护了编辑作为传播者的邻接权却完全忽略了编辑作为作品创造者的编辑著作权。编辑著作权产生于大幅度编辑加工工作之中,应该得到著作权法相应的保护。当前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尊重编辑作为文化传播把关人的权益。  相似文献   

9.
我国正在进行的《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是一次无国际压力、主动、全面的法律修改。面对当前经济全球化的国际环境、技术现代化的现实情景以及文化强国建设的中国场景,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的目标,即在于为参与建构著作权全球治理提供中国应对方案,为适应新一代信息技术发展提供现代制度产品,为中国特色先进文化产业化提供法律保障机制。此次我国《著作权法》修订的重点则主要呈现在著作权创造、运用和保护三个层面,并具体表现为权利产生机制、权利利用机制和权利救济机制的优化与完善。  相似文献   

10.
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归属问题比较复杂,在我国知识产权学界对于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归属问题意见不一。有的主张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有的主张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属于委托人,造成这种争议的主要原因是我国《著作权法》第17条的规定过于模糊。平息委托作品著作权归属的纷争,应当对我国《著作权法》第17条进行完善,在此基础上来确定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相似文献   

11.
就作品本身而言,职务作品并非一种特殊作品,但就其创作的组织、出资、责任负担及其归属而言,它与其他作品是不同的。由于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职务作品是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因此,作者与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是产生职务作品的前提。我国目前正处于经济关系的变革之中,多种劳动关系并存,这给明确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客体带来了复杂性,也使得解决这一问题具有了重要的现实意义。著作权的客体,是指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我国著作权法第3条将著作权客体划分为九类,这九类作品中的任何一类都有可能成为职务作品。因为职务作品与  相似文献   

12.
对传统著作权客体理论“形式说”的反思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传统著作权理论所谓的著作权法只保护作品的形式不保护作品内容的说法存在着严重的缺陷。著作权法所保护的对象不仅包括作品的形式,而且包括作品当中所体现的作者本人的思想和情感。无论从著作权制度发展过程还是从我国著作权法的具体条文看,都得不出著作权法不保护作品内容的结论。  相似文献   

13.
作品在报刊上刊登使用,向社会传播宣传,在著作权法中称之为编辑作品。编辑作品的刊登使用,报刊社付出了一定创造性的劳动,使编辑作品在形式、结构和内容上,具有了创造性的变化。因此,我国1991年6月1日生效的《著作权法》第14条明文规定:“编辑作品由编辑人享有著作权”。由于作品成为编辑作品刊登,使报刊社成为作品的使用者,报刊社应当尊重原作品的著作权,承担相应的义务,故著作权法第十四条同时又规定:“编辑人在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根据以上规定,报刊社在刊登使用作品的过程中,依据著作权法享有一定  相似文献   

14.
我国的《著作权法》适用于中国公民和法人 ,其保护范围包括新闻作品的著作权。目前 ,新闻界人士对于新闻作品著作权的享有问题还存在认识不够明晰的情况。本文根据新《著作权法》的精神和有关规定 ,结合新闻作品的具体情况 ,试对新闻作品著作权的主体———新闻记者、新闻媒体的著作权享有问题进行分析研究 ,力求对各种情况下新闻作品著作权的归属作出合理合法的判断。  相似文献   

15.
于志强 《青海社会科学》2014,(1):108-112,118
信息网络传播权是网络时代背景下发挥著作权作用、实现作品经济和社会价值的保障,也是我国《著作权法》2001年修改新增的权利条款。随着信息传播技术的发展,原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已经开始滞后于当前"数字传播时代"的发展。鉴于此,当前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草案对网络传播权进一步做出了修正,以此为契机,有必要对我国《著作权法》中现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予以完善性思考。  相似文献   

16.
当前知识产权制度的国际化趋势愈来愈明显。中国为加入世界贸易组织 ,在知识产权制度方面需要与国际接轨。为此 ,根据世界贸易组织Trips协议等国际条约的要求 ,《著作权法》作了第一次修正。修改的内容涉及到权利内容、权利客体、权利保护、权利限制等方面。通过对《著作权法》的修正 ,我国著作权制度已基本与国际接轨。这次对《著作权法》的修改是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国际化的一个重要举措  相似文献   

17.
安玉萍  沙莎 《青海社会科学》2004,(6):117-120,95
私人书信在符合著作权法对作品特定要求的条件下 ,可以成为著作权的客体。书信作品具有著作权与原件所有权分属不同的所有者的特性 ,因此 ,其发表权与一般作品相比更难以实现 ,也更易遭侵权。建议通过立法规定书信作品的接触权和原件返还请求权 ;规定发表权的可继承性 ,明确作者和收信人及其继承人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从而促进发表权的实现。  相似文献   

18.
著作权法的基本原则是依据著作权保护的基本理论与法律制度抽象出来的关于著作权立法、司法以及与作品使用、转让等有关的民事活动所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它包括以下内容:一、创作自由原则。创作自由包括创作内容的选择自由和创作观点的发表自由两个方面,任何对创作内容的干涉、对创作观点的轻易否定,都不利于科学文化的繁荣和发展,也是违背了创作自由原则,应负一定的法律责任。同时,创作自由权利必须在法律允许范围内行施。二、作者权益与社会利益相结合的原则。它包括保护作者著作权,确认作者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建立相关的侵权救济制度,并要求作者承担一定的社会义务。三、作者权益与作品传播者权益相结合的原则。作者的创作成果只有经过传播者的创造性劳动才能实现其价值。因此传播者的劳动应受到鼓励,他们的权益应得到著作权益的尊重和保护。著作权法对作品传播权益的保护主要体现在著作权法所确立的著作权邻接权制度方面。  相似文献   

19.
著作权保护的起点是作品,而作品的构成要件是表达和独创性.本文建议,我国《著作权法》应当明确规定作品的定义.同时在司法实践中和学术研究中,依据定义中的“表达”和“独创性”两个要件,理解著作权法中所列举的作品种类.  相似文献   

20.
朱熹 《社会科学论坛》2004,27(22):115-117
著作人身权又称为精神权利,有的国家称为人格权.我国著作权法第10条规定了著作权人身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传统观点认为著作人身权不能转让,可是随着网络的兴起、作品内涵多元化的发展趋势,以及为了更好的保证著作财产权的实施,在不影响著作人身权行使的同时,是否可以建立相应的著作人身权合理转让制度,以便权利人对著作权整体的行使更加充分,笔者认为是可以的,下面笔者就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一下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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