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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所谓简政放权,具体形式上,是下放权力事项给市场、社会,抽象意义上,就是还权于民。正是通过法律授权,体现人民的意志,实现人民制定"权力清单",这才能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真正死守这个边界。政府改革,核心任务之一就是简政放权。简政放权是一个持续性改革,几乎伴随改革开放这三十多年,直到如今,审批事项年年有下放,可以说权力年年都在做清减工作。但今天谈简政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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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依法行政落地基层,更需要利用"法治内需"。如能激发这些"内需",可能比自上而下"推动"的效果要好得多。沈福俊是华东政法大学行政法教授,在一个公务员培训班上,一位青年干部直接跟他提出要求,称"我不学怎么依法行政,我要学如何违法行政"。那名干部随后解释说:"有些领导只看效率和结果,程序合法不合法他不管。在工作中,往往那些不顾法律顾政绩、会打擦边球的人升得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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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长期以来,我国腐败问题主要集中表现为执行性的腐败,即政府公职人员在执行法律法规的过程中不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办事,有意降低或者提高标准以谋取私利。一般来说,从事这种腐败行为的官员主要利用法律法规赋予他们的自由裁量权,在法律规定的上下限之间给行贿人方便。直到郭京毅案曝光,人们才窥知权力寻租的高级形态:"政府俘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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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5月11日,湖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湖南省政府服务规定》已经湖南省人民政府制定、通过,2011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法治湖南建设,又迎来了一个重要的里程碑。媒体给予极高评价:这是我国首部关于服务型政府建设的省级政府规章,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上,无论在法治领域还是行政管理领域,都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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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授权”权力——自由裁量权是一个非常棘手的问题,尤其是在突发事件爆发时。严格按照法规行事,有可能延误时机,造成严重的治理后果。因为法律有其固有的缺陷:再完善的法治社会,其法律也难以覆盖社会关系的全部;任何一项法律都是对过去经验的总结和提升;法律必须通过执行主体的内化才能具有效力。如果自由裁量的话,那么衡量自由裁量权公正性的标准又是什么?因为它毕竟是一个人为的行为。为此,应确保生命安全、以公共利益为目的、遵循比例原则,当所做决策使这三者发生冲突时,确保公民的生命安全是必须优先考虑的方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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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权力作为正式权力系统以外的另一种权力,从古到今无时不有、无处不在,只不过在不同历史时期表现方式和危害程度有所差别而已。作为政治文化的组成部分,隐权力已经沉淀于传统社会,侵蚀到现代文明。对隐权力进行综合治理已成为当今法治社会的必然要求。一、从制度分析视角探讨隐权力的产生与存在1.隐权力与传统制度的共生性首先,隐权力衍生于传统社会家国同构的人情政治中。有秦以来,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我国社会长期形成的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宗族制,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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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发展模式和架构的顶层设计。有人认为法治政府与法治社会是一种此消彼长的"零和博弈"关系,这显然是失之于偏颇的,有必要从法理上加以辨析。在法学理论看来,法治社会就是社会组织和公民权利的法治化,包含两层意思:一是社会治理的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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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2000年8月24日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政府各部门依据部门职权可以互相行文和向下一级政府的相关业务部门行文;除以函的形式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审批事项外,一般不得向下一级政府正式行文。”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