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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46 毫秒
1.
在WTO争端解决机制中,对于专家组和上诉机构是否可以接受"法庭之友"陈述的问题一直存有较大的争议,虽然在现行的WTO《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DSU)及其附件中对此问题都没有直接的规定,然而在实践中,"法庭之友"及其陈述却在WTO的众多案件中频频出现。对于在WTO争端解决中是否应该接受"法庭之友"陈述的问题,应该分阶段处理,具体而言,即:应该允许在专家组程序阶段接受"法庭之友"陈述,而在上诉程序阶段则不允许。我国应该充分利用"法庭之友"制度,争取使其能够更好地维护我国的利益。  相似文献   

2.
WTO诸协定,特别是《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简称DSU)中没有关于法庭之友的规定,但是法庭之友主动向专家组、上诉机构提交意见,介入争端解决机制已经是不争的事实。在没有法律依据的前提下,争端解决机构对法庭之友意见采取一案一议、非连贯性的做法,引发了成员国之间激烈的争论。为了提高争端解决机构的裁定能力,建立一个更加具有预测性和透明度的体制,争端解决机构有必要对此问题予以解释和澄清,允许法庭之友在专家组阶段提交意见。  相似文献   

3.
论“法庭之友”在WTO争端解决中的发展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下载免费PDF全文
实证分析相关的WTO争端解决案例,以考察“法庭之友”制度在WTO争端解决中逐渐介入与发展的演变历程,对专家组与上诉机构的相关实践进行了评析,并介绍“法庭之友”在多哈回合的新发展和未来可能的趋势。  相似文献   

4.
在WTO长期的司法实践中,与法庭之友有关的法律问题主要涉及专家组和上诉机构能否接受未经请求的法庭之友主动提交的信息。对此,有不少学者认为法庭之友参与争端解决机制,能提升WTO的透明度和民主性,是正当程序的体现。但发展中国家认为上诉机构在若干案例中接受未经请求的法庭之友意见书,不符合WTO协议下的授权范围,是司法立法的体现。  相似文献   

5.
初探DSU机制下“法庭之友”陈述的可采性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DSU(Understanding on Dispute Settlement)这一WTO争端解决新机制引起世人瞩目.DSU无论是其初衷还是目标都是致力于建立一个能够发挥类似国际法院作用的法律体系.这种执行上较为公正的体系无疑也引起了政府及非政府组织的关注.本文将从DSU对来自非政府组织的"法庭之友"陈述的可采性做分析,探讨非政府组织参与争端解决机制的现行方式--"法庭之友"陈述.  相似文献   

6.
"法庭之友"是英美法系国家国内法庭的重要参与者,也已引入国际法。但是在投资者—国家仲裁中,法庭之友的参与还是最近几年的事情。根据北美自由贸易协定(NAFTA)、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ICSID)仲裁规则、双边投资条约(BIT)及自由贸易协定(FTA)中及NAFTA仲裁庭和ICSID仲裁庭的仲裁实践对法庭之友不同程度的授受,以及国际上非政府组织(NGO)的蓬勃发展,可以预期,在投资者—国家间投资争端仲裁中"法庭之友"的参与将成为普遍现象。这有助于投资者—国家争端解决机构注意被忽视的东道国公共利益,从而提高其裁决的正当性。  相似文献   

7.
透明度问题是当今WTO争端解决机制改革中的重要议题。争端解决机制的透明度意味着其规则的公开和透明,以及争端解决过程中公众的介入和参与。透明度对于争端解决机制具有重要的意义。争端解决的不同阶段反映出不同程度的透明度。磋商阶段的透明度略显不足,主要缺陷是文件的公开程度不足和公众的参与权丧失;而专家组阶段和上诉阶段的透明度总体来说值得肯定,其中的"法庭之友"问题,公开审理问题都是由实践发展而来的宝贵财富。  相似文献   

8.
随着国际司法机构改革与实践的发展,法庭之友在国际诉讼中获得了较大的发展。现今法庭之友的问题不再是其能否参与国际诉讼,而是如何更好地适用。在实践中,时有法庭之友向法庭递交意见书的情形,而各国际司法机构对法庭之友的接受程度有所不同。缺乏对法庭之友参与国际诉讼的具体规定,不利于法庭之友的发展。对法庭之友参与国际诉讼的必要性和可能性进行阐述,对其参与国际诉讼的实践以及存在的问题进行简要分析,以期对今后法庭之友的发展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9.
世界贸易组织(WTO)的争端解决机构,被学界、官方以及贸易实务界认为是二战以来国际贸易体制发展进程中的里程碑。人们普遍将争端解决机构视为“国际贸易法庭”。争端解决机制存在的问题是争端当事方介入程序、与透明度相关的诉讼程序及WTO书面报告的质量等方面。解决对策包括授予争端当事方充分行使参与的权利、建立协助发展中国家参与争端解决机构的机制、加强WTO成员方与争端解决机制的协调配合等。  相似文献   

10.
在中国加人 WTO“满九晋十”之际,以法治的视角认真回顾与反思中国的得失具有重要的 意义。随着国家之间的高度依赖与合作以及“全球治理”概念的提出,国际法治成为应对全球化挑战的理性抉择。作为国际法治的重要组成部分, WTO法治是国际法治的典例。和普遍意义上的法治一样, WTO法治也具有价值性与工具性之间的矛盾以及形式法治和实质法治之间的差异。WTO法治具备普 遍意义上法治的共性,但又与国内法治存在差异。WTO争端解决机制是 WTO法治体系的主要支柱,其视 野中的一系列“归零法”案件的来龙去脉折射出 WTO法治的面相。然而 WTO法治亦有限度, WTO法治的 完善在带来机遇的同时也对传统主权理论提出了挑战,故而有必要重塑主权概念。WTO法治在立法、司法、执法等方面对中国法治进程产生了有益的影响,同时中国法治与 WTO法治之间相互砥砺并产生良性互 动亦非常重要:须积极利用 WTO争端解决机制,参与国际规则的制定,把握契机对中国法治推力进行 整合。  相似文献   

11.
我国首例教育法庭实际上是“特别专审非独立型”教育审判机构模式的一种尝试。作为特殊历史阶段的改革伴生物,这一模式与我国当下的“兼审非独立型”教育司法审查模式相比较,特殊之处就在于其形式上的“独立性”和实质上的“半司法半行政”特点。随着我国现阶段涉诉教育案件日趋复杂化和专门化,教育审判组织和从业人员亦需要走向独立化和专职化。因此,反思我国首例教育法庭的经验和教训,根据各国教育司法实践,中国特色的“普通专审相对独立型”教育法庭当为我国未来教育司法审判模式改革的理性选择。  相似文献   

12.
在阐述冲突内涵的基础上,分析了WTO法与国际人权法之间可能发生的冲突。大多数情况下,善意地解释和实施WTO规定,并考虑相关的国际人权法以及例外规定的援引,将足以协调WTO法和国际人权法之间的冲突。在国际人权法和WTO协定之间冲突难以避免的罕见情况下,专家组应裁定国际人权法对WTO法没有直接的效力,因为专家组不能做出任何可能增加或减损“适用协定”的裁决,而应该由国家来解决二者之间的冲突。一国采取违反国际人权法的措施,尽管不能在WTO争端解决机构得到制裁,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该国将免除在其他法律制度下的责任;而在WTO争端解决机制中获取的利益有可能在另一个法庭中被关于国家责任的规则平衡。  相似文献   

13.
首先对WTO解决环境争端的特点进行分析;其次对其作策略分析,最后结论表明:处理贸易与环境的关系,现阶段仍需要充分借助争端解决机构的实践及其经验;但长远看,WTO体制内和体制外的具体制度安排,才是有效解决贸易与环境关系的最佳途径.  相似文献   

14.
在WTO争端解决实践中,由于受WTO决策程序的限制,争端解决机构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实际承担着条约解释的职能。本文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关于解释的习惯规则,指出专家组和上诉机构主要通过文义解释、体系解释、目的宗旨解释、有效解释以及辅助解释等方法来澄清WTO规则。  相似文献   

15.
大多数情况下,善意地解释和实施WTO规定,并考虑相关的国际人权法以及例外规定的援引,将足以协调WTO法和国际人权法律制度。在国际人权法和WTO协定之间冲突难以避免的罕见情况下,专家组应裁定国际人权法对WTO法没有直接的效力,因为专家组不能作出任何可能增加或减损“适用协定”的裁决,而应该由国家来解决WTO贸易法律制度与国际人权法律制度之间的冲突。一国违反国际人权法的措施,尽管不能在WTO争端解决机构得到制裁,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该国将免除在其他法律制度下的责任。在WTO争端解决机制中获取的利益有可能在另一个法庭中被关于国家责任的规则平衡。  相似文献   

16.
试析WTO争端解决的国际法拘束力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WTO成立以来的实践表明 ,其争端解决具有相当强的国际法拘束力 ,保证了WTO各项规则基本上得以有效实施 ,成为该组织的核心机制。本文从理论与实践结合的视角 ,分析WTO争端解决的国际法拘束力 ,着重从WTO争端解决的拘束力之条约依据、实践考察和存在问题三方面进行研究 ,并力图从一般国际法理论的高度来解释WTO的争端解决及其意义  相似文献   

17.
WTO法律解释对其协议的实施和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为此争端解决机构在解决贸易争端的活动中形成了一整套WTO法律解释规则.本文对WTO法律解释规则所涉及的主要问题进行了分析和论述.  相似文献   

18.
“一带一路”倡议对深化沿线各国商事交往提出了新的挑战,世界范围内现存的国际商事纠纷解决途径并不能满足处理“一带一路”倡议下可能产生国际商事纠纷的需要。结合“一带一路”倡议,通过对新加坡国际商事法庭和迪拜国际金融中心法院的研究,认为我国设立国际商事法庭有其必要性。必要性一方面在于国际商事法庭的自身优势,另一方面在于其可帮助我国处理不断激增的涉外案件、减少文化冲突等。  相似文献   

19.
国际司法机构的咨询管辖权不同于其诉讼管辖权,它意在对有关法律问题做出权威性的解答,澄清和消除疑义,而非直接解决争端。但咨询意见的权威性,特定情况下争端当事方试图以咨询程序来代替诉讼程序等,使得咨询管辖成为国际司法机构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常设国际法院的咨询案件不但多,且大部分涉及解决成员国之间的争端,国家也很少质疑其咨询意见的效力,使得其咨询管辖实际上更接近于诉讼管辖。国际法院由于其《规约》限定咨询事项为“法律问题”而不包括“争端”,其咨询案件相对数量较少,其咨询意见的效力也受到质疑,对常设国际法院确立的“东卡累利安原则”基本上是否定的。国际海洋法法庭依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设立,最初《公约》将咨询管辖权赋予了海底争端分庭而非法庭本身,但《法庭规则》补充了法庭这一职能。目前海底争端分庭已有实践,法庭本身未来也会出现此类案件。我们应认识到,国际司法机构的咨询管辖在阐释国际法、解决国际争端方面有独特优势,且这种职能有发展、强化之势。  相似文献   

20.
执行问题是WTO争端解决机制中的一个重要的问题,它直接关系到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有效运作。基于《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DSU)有关第21.5条程序的规定及其在实践中的应用,存在该程序提起的时间、磋商前置程序、程序滥用、以及与第22.6条程序的顺序等四大问题。讨论WTO成员方提出的改革建议,应该对第21.5条程序的利用次数施加限制,同时第21.5条程序应先于第22.6条程序加以使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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