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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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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追诉人的自我辩护权和获得律师辩护权是其最重要的两项刑事诉讼权利。有效辩护制度的建立则是被追诉人辩护权保障的关键。我国刑事诉讼法修正前的辩护制度广受质疑,修正后的刑诉法虽允许被追诉人在侦查阶段即可获得律师辩护,扩大了辩护律师和被追诉人的诉讼权利范围并强化了相应保障措施,但这些修正内容的落实仍有许多悬而未决的问题。此次修改能否建立我国的有效辩护制度,尚待进一步观察。  相似文献   

2.
《南都学坛》2016,(3):79-83
审辩关系改革是我国全面深化司法制度改革的重要环节。刑事辩护作为程序性制度可以实现被追诉人的权利与司法权力的对等,具有信息沟通和权力制约等功能,维护被追诉人的实体性权利,其中辩护律师更是制约司法权力的政治制度设置。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审辩关系存在着制度设计的失重、辩护权的虚化和辩护律师的抗争及其职业弊病等问题,必须搭建审辩互动平台、重建刑事司法诉讼构造、明确辩护权的公权利属性和完善辩护律师的执业制度。  相似文献   

3.
沉默权与辩护权是现代刑事诉讼保障被追诉人的两项基本权利.在刑事诉讼模式转换过程中,我国仍存在着辩护方诉讼地位较低,辩护职能较弱的问题.因此,实施沉默权具有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4.
为了在保障普遍人权的基础上充分尊重刑事被追诉人的基本人权,我国法律对死刑适用做了严格的限制。而从程序上保护可能被判处死刑的刑事被追诉人的人权的两大基本措施(获得指定辩护的权利和死刑复核程序)却遭遇到来自制度本身和程序实施两方面的障碍。这一方面表现为指定辩护只能在审判阶段适用,从而使被告人辩护权的有效性受到损害;另一方面则是在死刑复核阶段由于审核合一的现状导致该程序形同虚设,从而导致程序的公正性和人权价值受损。  相似文献   

5.
在刑事司法领域中,被追诉人处于社会弱势群体之中,仅仅依靠刑事诉讼法及相关部门法予以规定和保护,是不足以使其具备防范国家司法权力不当侵害的能力。我国只有将被追诉人的重要诉讼权利上升为宪法最高位阶的人权保护,并建立相应的侵权救济机制,才能从根本上保证被追诉人真正享有诉讼权利,刑事诉讼的法治化才会实现。  相似文献   

6.
诉权是提起诉讼的权利,其实质是司法保护请求权.在权利易受权力侵害的刑事诉讼中,赋予被追诉人享有诉权有正当性基础.在我国,刑事被追诉人面对自己权利遭受国家权力不法侵害却不能直接以行使诉权方式请求法院救济,这不论是对权利保护还是对防范权力滥用都极为不利.为此,有必要赋予被追诉人享有诉权,这对于我国法治建设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7.
程序性辩护之初步考察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按照有无裁判者的参与可以将刑事辩护分为“自然意义上的辩护”和“法律意义上的辩护”;根据辩护理由的不同,可以将辩护分为“实体性辩护”和“程序性辩护”。程序性辩护首先是一种“法律意义上的辩护”,是一种旨在寻求对官方侵权行为实施程序性制裁的辩护形态,属于带有进攻性的“攻击性辩护”。作为诉权表达方式的程序性辩护,有利于减少刑事诉讼中的程序性违法行为,促使纠正程序性违法行为与当事人对诉权的行使发生越来越密切的联系,促进宪法司法化和宪法性权利的可诉化。  相似文献   

8.
我国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在进行制度完善的同时,需要观念的同步转变,诉讼观念的转变说到底是诉讼文化的转型。刑事诉讼文化转型的核心目标在于使办案人员能够按照现代诉讼观念的要求所思所想、所作所为,关键是面对诉讼中的利益选择能够按照程序正义或者无罪推定的要求开展诉讼行为,这内在地需要一种稳定的诚信伦理来支撑。办案者诚信伦理的达致需要在刑事诉讼法中确立诚信原则以及与此对应的诉讼制度来推动,需要加强辩护权、引入程序性诉权、落实程序性裁判机制和强制追责机制,使被追诉人的基本权利受到保护,使追诉权等的行使符合程序正义的要求。只有追诉权等违背程序正义要求的行为受到程序制裁、行政制裁乃至刑事制裁,才会使办案人员对程序正义和无罪推定的内在要求内化于心、外化于行,才会使刑事诉讼文化转型得以实现。  相似文献   

9.
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进一步加强了对被追诉人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在法律层面上基本消除了律师为被追诉人进行辩护的障碍.这就对刑事辩护的研究提出了新的要求,应在现有的对辩护权保障以及对辩护人的诉讼地位和承担法律责任的基础上,开拓新的研究领域.“有效辩护”是英美法系国家对律师进行辩护活动的过程和产生结果所要求达到的一种标准.“有效辩护”在我国的引入,首先要阐释清楚概念内涵,其次要界定衡量标准,同时还需通过评估机制等一系列配套措施使之具有可操作性.这些配套措施包括加强对刑事案件律师辩护的管理和监督、确立律师进行“有效辩护”的积极动力机制等.  相似文献   

10.
公民基本权利的司法救济是指司法机关通过各种诉讼途径对侵犯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的行为给予否定性评价或者制裁,从而使公民的基本权利得以恢复行使或者得到等价补偿或赔偿。由于我国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采取"依据法律的保障"方式,即通过普通法的诉讼来完成,就使得相当多的已被我国宪法规定而没有被民法、刑法、行政法等下位阶法所具体化和细化的基本权利,在现有的司法体系下不能得到有效的司法保护。通过对宪法司法化内涵进行界定,分析了公民基本权利司法救济问题的解决方案的设计与选择,并对完善我国公民基本权利的司法救济提出了一些初步的建议。  相似文献   

11.
被追诉者的知情权是指被追诉者对公安司法机关的诉讼活动,依法享有的了解案件有关情况及法律依据的权利。被追诉者的知情权是其行使其他诉讼权利的基础,体现了被追诉者的诉讼主体地位。充分保障被追诉者的知情权,有利于实现程序公正和诉讼民主。  相似文献   

12.
民事诉权实质是司法救济请求权。作为一项基本权利 ,从权利本位范式出发 ,属于人权的重要内容。一切民事主体生而有之 ,一切法律规定及理论上的构成要件只就诉权的行使而言。依行使诉权时其与国家审判权的结合情况 ,将诉权的行使分为启动诉权的行使与结合诉权的行使 ,从而区别对待诉权、诉讼权利、诉讼权利能力等相关概念。意在促进诉权在现实中的行使 ,提高民众程序权利意识 ,结合当前法律制度为诉权的人权属性提供理论依据。  相似文献   

13.
个人信息保护本质在于践行公平信息实践原则,秉承利益衡量理论,贯彻保护利用并举。比较国际社会的立法模式,欧美趋同于"积极确权+行为规范"的保护模式。中国单一的"行为规范"模式暴露出权利基础缺位的制度性弊端。继《民法总则》后,《民法典》"隐私权与个人信息保护"专章未完成个人信息权的续造。《个人信息保护法》出台后,"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的表述使个人信息保护的宪法位阶明确。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为基本权利范畴的个人信息保护提供了宪法规范基础。在确立个人信息保护基本权利的概念表达时,应与权利内涵保持一致。数字时代的个人信息保护除应延续传统立法所强调的侵害防御机制外,更应关注个人信息的积极利用,以及基于人格自由发展所要求的对个人信息财产性利益的保护。那么,采用"个人信息权"的概念表述,确认个人信息之于个人利益的实质价值,赋予个人对其个人信息享有完整权利形态,内含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的基本要求,也为权利内容的细化留有空间。如此,可在宪法"个人信息权"的统合下,以人格尊严及其自由发展为核心,通过发挥基本权利的主观防御权功能与客观价值秩序功能,在公、私法领域实践国家保护义务,分别形成私法上以客体支配导向,保障个人信息自决的具体人格权,与公法上以行为规制导向,保障个人实质参与的程序性权利集合。而作为基本权利的个人信息权唯有落实到个人可具体主张法律保护与救济的民事权利时才有赋权之意义。基于此,检视《民法典》中个人信息所属的"民事权益"已具备升级为"民事权利"的充分条件。区别于一般人格权、隐私权等属性,个人信息权在我国民事权利体系中可确定为具体人格权。以民法典的原则性规范,人格权法的独立权属定性,个人信息保护法的权利体系构建,可渐次实现个人信息权从顶层设计到全面布局的逻辑推演。  相似文献   

14.
人类刑事诉讼制度在由纠问式向混合式诉讼的历史演进中,对近现代刑事诉讼结构的确立和完善提出了内在要求。以审判权与控诉权分离为前提,被指控人获得了独立的诉讼主体地位,辩护权成为一项法定权利得到确认并不断被强化,成为现代法治国家刑事诉讼法发展的主流趋势之一。在我国,辩护权作为刑事被告人的专属权利,来源于宪法的规定,具有最高权利效力等级,并通过刑事诉讼法将之具体化。然而,具体考察我国的辩护权保障机制的规定,我们发现即使在关涉被告人生命利益的诉讼中亦尚存在重大缺陷。当下中国,死刑复核程序的完善备受关注,而在这一程序的改造中强化辩护权的保障机制,是实现刑事诉讼人权保障机能的重要途径。  相似文献   

15.
诉权是一项请求法律救济的权利,是启动和延续诉讼的权利。在法治走向现代化的过程中,诉权之基本权利地位日益突显,诉权之宪法权利属性迫切需待确认。从宪法这一根本大法出发,有必要加快推进我国“诉权入宪”的步伐。  相似文献   

16.
劳动权在宪法权利体系中主要是作为社会经济权利存在的。通过系统考察世界55部成文宪法规定,劳动权立宪多是以规定其国家保护义务内容为中心。在具体立宪形式上,各国劳动权及其立宪保护义务多是处于宪法基本国策及基本权利章节中,其宪法效力主要表现为弱意义上的"宪法委托"。在立宪内容上,多数国家均是选择性规定劳动就业保护、劳动报酬、劳动条件、特殊群体保护以及休息权等部分内容。虽然相较于域外多数国家宪法以及国际人权公约规定,我国劳动权立宪规定已表现得较为完备,但作为一种发展性需求,其在宪法制度空间中仍有继续发展和完善的必要。  相似文献   

17.
我国民事诉讼中应建立答辩失权制度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摘要: 我国民事诉讼立法中尚未确立答辩失权制度,而现行的答辩制度存在着明显的缺陷,如有违程序公正原则,降低庭审效率,不利于现行民事证据规则的推行。建立答辩失权制度是对当事人处分权的合理限制,有利于落实诉讼平等原则、避免举证混乱、提高诉讼效益,实现“公正与效率”的双重价值目标。国外答辩失权制度的实践也充分证明了这一制度合理性,因此我国应当借鉴英美法系以答辩期间作为答辩权行使的法定要件的立法模式,构建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民事诉讼答辩失权制度,同时也应注意保护被告的合法权利。  相似文献   

18.
选举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政治权利,也是各国公民的一项重要的宪法权利。虽然我国《选举法》、《民事诉讼法》和《刑法》做了一些保障与救济性规定,但由于缺乏选举监督的主体和程序性规定、法律保障与救济的范围窄、诉讼救济程序存在严重缺陷等,致使现实生活中还存在着大量公民选举权遭受侵犯而无法得到救济的现象。因此,研究我国选举法律制度的缺陷及公民选举权受侵害的法律救济途径,不仅对于完善我国选举法律制度,而且对于保障与救济我国公民的基本政治权利都具有重要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19.
迁徙自由是个体基本经济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迁徙自由是公民迁徙自由的自然延伸。企业迁徙自由作为个体基本经济权利,主要目的是对抗公权力的非法侵犯。企业迁徙权的宪法保障要求明确规定公民迁徙自由以及建立基本权利保护的违宪审查制度。同时,企业迁徙自由也受到必要的合理限制。我国目前的企业迁徙自由存在宪法保障的制度性缺失,有必要进行完善和补救。  相似文献   

20.
个人数据权是人格权,而不是财产权,并且,个人数据权主要是在公法领域发生作用,因此,个人数据权主要是一项宪法权利.在公法领域,数据主体的自决权受到很大限制,公权力机关基于公共利益的目的或管理职能的必要,可以不经数据主体同意而搜集和使用个人数据.为避免公权力对公民个人数据权的侵犯,公权机关在搜集公民个人数据时,必须遵守职能必须原则和当事人知悉原则;而在使用个人数据时,则必须遵守目的特定原则.个人数据权作为宪法权利,一方面具有防范公权力侵犯公民个人数据权的功能;另一方面,在公民个人数据权受到其他民事主体侵犯时,有要求公权力承担保护的权利.如是,个人数据权作为一项宪法性权利,其内容才是完整的,并且是自足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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