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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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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企业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三项解除劳动合同需要同时满足客观情况重大变化劳动合同无法履行以及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变更劳动合同三个条件。本文通过笔者近期承办的一起集体劳动争议,围绕上述三个解除条件进行讨论,并着重探讨在客观情况重大变化及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前提下,用人单位提供本单位岗位与劳动者协商变更劳动合同的现实困境以及扩大解释协商变更的可行性和必要性。  相似文献   

2.
案情简介王某于2011年10月15日申请仲裁,称1998年入职上海某机械制造公司,任机械制造工程师。2011年6月2日,公司贴出公告,称因城市规划调整,公司被纳入市政动迁范围,公司拟搬迁到上海周边的江苏省昆山市。王某一想,自己都是将近60岁的人了,老婆退休在家且身体不是很好,需要有人照顾,随即向公司提出,自己还是想留在上海工作。公司告知他,要不去昆山,要不辞职。后公司于2011年6月30日,以王某无故旷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解除了劳动合同。现王某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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