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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儿女(海外版)》1999,(8)
新疆广汇企业集团作为新疆非公有制企业之一,经过10年艰苦创业,目前已发展成为集石材加工、房地产、餐饮媒乐、网络开发等为一体的新疆最大的私营企业集团。10年间,由7名转业军人,4O万元注册资金起家,现已拥有13.5亿资产、4000多名员工和刀个经营实体。1998年,广汇企业集团经营总值24亿元,实现利税1.l亿元,资产负债率为刀.79%,人均年收人连续3年稳定在1万元以上。企业被自治区党委和政府列入全疆“十大强势企业”,企业光后被评为新疆先进私营企业、纳税先进单位、全国百家最佳企业形象单位,被誉为“新疆非公有制经济的一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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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交往理性”向度,律师会见权是辩护律师及被指控人沟通和辩护的一种诉讼权利。律师会见行为本质是一种“交往行为”,首先,它使信息交流和意见沟通成为可能,从刑事辩护和人权保障作为一种文化的高度,它“继承和更新了文化传统”;其次,它主要靠“语言调整行为”,创立了辩护律师与被指控人之间、控辩之间以及个人与社会之间的“连带关系”;再次,它使整个刑事诉讼秩序得以规范化和社会化,并促成一种“交往理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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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辩护活动”与律师业务行为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彭勃 《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0,37(5):99-105
早期美国“公益辩护活动”有两种活动模式:谋示组织化改革的模式与以日常业务为基盘开展的公益辩护的模式。在保护“公益”这个新兴利益时,作为巨大的法律机器与一般普通市民的具体问题间的媒介律师发挥了巨大作用。对比研究美国律师“公益辩护活动模式”与我国公益辩护活动,对于正确评价我国司法体制是否真正具有维护“公益”能力机制大有裨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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聂京波 《西昌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19(1):95-98
律师文化是律师之所以为律师的文化标记,包括对律师权利、使命、伦理、思维方式、执业技巧等方面的共同观念。律师文化建设就是要通过规则化的手段,使律师文化为业界所共同体认,使得律师真正成之为律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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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超 《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8,42(2):130-137
从历史角度分析,我国律师性质从非法走向合法经历了漫长而曲折的过程。20世纪80年代恢复律师制度建设以来,我国对律师一直沿用着本位主义的定性模式,经历了国家本位主义社会本位主义当事人本位主义三个阶段。现行的当事人本位主义由于依然没有破除律师的依附性,而面临着三重困境:法治信仰的失落、职业形象的恶化和职业理想的破灭。我国律师行业应属自由职业,因为律师与自由职业者的特征相契合,自由与法律职业精神相契合,宪法上的辩护权和平等权也要求律师为自由职业者。律师作为自由职业者的意义来源于其对本位主义依附性弊病的克服,其有助于律师制度性和社会性功能的实现,有助于保障公民的尊严价值。最后,在理论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从观念层面和制度层面构建从本位主义到自由职业的桥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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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律师制度是政治文明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是蕴含在政治文明中的民主精神的一种外化,是政治文明的一种制度安排,它一经产生又反过来对政治文明的发展成熟起到了促进作用。律师制度及律师在政治文明建构中的作用主要表现在它们对司法公正的保障作用以及律师作为制约权力的重要社会力量对政府权力的监督与制衡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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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现中国梦,离不开知识分子作用的发挥。中国梦的提出,是中国知识分子基于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对国家、民族前途和命运进行的思考,为中国梦作解,是时代赋予当代中国知识分子无可替代的历史角色,共筑中国梦,是当代中国知识分子义不容辞的历史担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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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启源 《淮海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14):56-58
法治思维是法治社会最基本的思维形式。在法治思维这一综合体系中,律师思维占有至关重要的地位。良好的律师思维可以推动、完善、保障和彰显法治建设。对于律师来说,在执业过程中应具有严谨、多元、敏锐、预见性和创造性的思维素养,只有坚持不断培育和发展律师思维,才能使律师的职业群体真正成为中国法治建设的重要战略力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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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江 《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34(2):96-100
律师伪证罪是《刑法》第306条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的通俗称谓。妥当地解释本罪行为方式对于平衡法益保护和保障律师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不损害证据的物质形态,而是将证据丢弃于一般人不可能再行控制的场所,属于毁灭证据;毁灭证据不包括隐匿证据。变造证据属于伪造证据。帮助毁灭、伪造证据包括四种行为,其中的证据不包括言词证据,仅限于以物质化载体表现的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中的作伪证必须既有违证人记忆,同时违背被法院生效裁判认定的事实;违背事实改变证言应实质地解释为作伪证;只有以某种利益相引诱,使证人在利益权衡中影响了意志的自由表达,才属于本罪中的引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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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喜云 《华北水利水电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24(5):131-133
"律师到场权"在国外刑事司法制度中早已存在,也是国际刑事司法的发展趋势。我国刑事诉讼制度中只是规定了律师可以在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为其提供法律帮助,并未设立这一制度。但是,鉴于未成年人的特点,在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中,设立"律师到场制度"则可先行一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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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古以来,律师通常以其执雄辩之辞、秉严密逻辑的职业形象展现在人们面前,他们在法庭上口若悬河,力挽狂澜,游走于法律与事实之间。事实上,许多律师的工作并不如此惊心动魄,他们更多的只是为一些普通的百姓、企业解决纠纷、争取利益,在一些清官难断的家务事中,捍卫着法律的公正。他们正是律师中的主力军——民事律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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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晓年 《湖南文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1999,(4)
作为法律职业之一的律师,其业务能否为律师所垄断,是否为律师垄断,这与一个国家的司法制度和律师制度完善与否有密切关系。在法律日臻完备的今日,律师业务垄断制度的建立越来越成为必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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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琳 《牡丹江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1):13-14
刑事诉讼中律师辩护和律师代理制度作为刑事诉讼中的两大制度--律师辩护制度和律师代理制度,一直在刑事诉讼中发挥着巨大作用.律师代理制度是近年来才被人们重视的,所以有学者认为,辩护制度更为重要.但本人认为,两者缺一不可,相互依存.本文通过对辩护和代理的比较,从另一角度阐述1996年刑事诉讼法改革的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