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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93 毫秒
1.
数据库版权保护是数据库知识产权保护的主要方式。各国由于历史、文化以及法律制度的差异,对数据库版权中的“独创性”标准要求不一,但各国倾向于强调数据库版权保护中“独创性”,不仅要有汗水的投入,还需要一定的创造性。  相似文献   

2.
国际版权转让贸易理论和实践中的几个问题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从立法上看 ,绝大多数国家允许版权的转让 ,只是转让的范围和期限并不一致。我国著作权法并未明确禁止版权转让贸易 ,而有关的行政法规和规章又允许版权转让 ,因而在理论界和立法界争论较多的版权转让贸易在实践中并不违法。且在实践中 ,版权转让贸易还涉及到版权中的经济权利和精神权利的协调问题、版权是否可以卖绝以及侵权、违约责任竞合等问题。故有必要借鉴各国版权立法的实践 ,完善我国版权转让贸易立法  相似文献   

3.
随着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与数据库有关的侵权问题也逐渐增多。数据库的特点使其著作权保护与著作权制度存在着不兼容,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其的保护也存在着理论和实践困境,而邻接权制度可以保护由于不具备独创性而无法受到著作权保护的有价值的非物质劳动成果。扩充邻接权的种类,使数据库制作者的权利成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邻接权,可以维系著作权独创性标准的统一性,又可以避免为数据库专门立法的高成本。  相似文献   

4.
透析版权的扩张历程,可以发现:利益斗争是版权产生、扩张的原动力,版权理论不过是利益正当化的工具;版权基本理论隐含着深刻的内在矛盾;版权是法定权利,而不是自然权利;版权的扩张主要由立法推动,司法则保持相对克制;版权的扩张主要利用类比、拟制等技巧来实现;版权扩张使版权体系越来越杂乱,版权理论越来越贫弱;版权的扩张越来越依赖于技术措施;版权在扩张过程中正从创作中心转向投资中心;版权在扩张过程中逐渐偏离了其原有目的.通过反省自身的扩张历程,未来的版权应该:回归自身原有目的--促进知识、增进公益;抵制自然权利的诱惑,坚守法定权利性质;合理利用技术措施,避免圈禁公共领域.  相似文献   

5.
21世纪,在人工智能蓬勃发展的同时,人工智能创作物的可版权性成为一项重要议题.当前,我国在人工智能版权保护立法方面存在诸多空白及值得探究的空间.通过分析人工智能创作原理、国外的立法现状,讨论当下我国人工智能创作版权保护的理论问题,并进一步论证和破解这些理论问题.结合我国当前国情,建议我国应承认人工智能创作物的可版权性及其认定标准,最后从立法模式、相关权利主体、权利内容、权利期限、体制构建等方面探讨人工智能创作版权保护的方法及规则.  相似文献   

6.
21世纪,在人工智能蓬勃发展的同时,人工智能创作物的可版权性成为一项重要议题.当前,我国在人工智能版权保护立法方面存在诸多空白及值得探究的空间.通过分析人工智能创作原理、国外的立法现状,讨论当下我国人工智能创作版权保护的理论问题,并进一步论证和破解这些理论问题.结合我国当前国情,建议我国应承认人工智能创作物的可版权性及其认定标准,最后从立法模式、相关权利主体、权利内容、权利期限、体制构建等方面探讨人工智能创作版权保护的方法及规则.  相似文献   

7.
人工智能创作物的可版权性问题是讨论其权利归属的逻辑前提,而对人工智能创作物是否构成作品的问题,应当回归到对其独创性构成的判断上来,认可具有独创性的创作物为作品。在著作权权利的归属上,无论从法理依据还是伦理哲学上,人工智能机器本身不应被视为权利主体,而仅能当作一种创作工具。在此逻辑之下,使用此工具生成相关创作物的人应当享有相关著作权权利。至于人工智能创作物所带来的其他问题则应当依照其他法律制度与其权利归属没有必然联系。  相似文献   

8.
西方国家主导的传统版权制度一刀切的"公有领域"理论,使民族多元化国家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面临严峻的情势.根据"思想--表现二分法",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具有可版权性.版权法上的作品类型历史地来看是开放的,发展中国家应依据自身的国情和版权立法价值观,重置"可版权作品"的约束性条件,确认群体作者的身份和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独创性,排除"固定"的要求,使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版权客体化,以达成传统民间文艺与知识创新的利益平衡.  相似文献   

9.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法律保护立法滞后的现状威胁着人类文化的多元性及群体和民族的个性.历史和实证分析表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具有版权法意义上的作品性,版权保护应当是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法律保护中的核心手段.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权利主体是多层次的.创作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群体是原始的版权主体,传承人等相关主体则依其付出的劳动的性质获得相应的版权或其他权利.通过群体的代表或组织承担相应权益是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集体版权实现的有效途径.应当针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特点构建相关的侵权行为和法律救济制度.  相似文献   

10.
论《科技资源共享法》的双重立法目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科技资源共享法》的立法目的,因科技资源本身和科技资源主体而具有双重性,其中应以保护科技资源共享主体的合法权利为第一目的。要注意通过对科技资源主体“产权的界定”和“行为的规制”来促进科技资源共享。在政治层面,通过立法要能促进科技进步;在技术层面,通过立法要厘清科技资源发现者、持有者和使用者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立法时单一、双重和多重立法目的因规制对象的不同而各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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