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查询到1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25 毫秒
1.
曾祥华 《山东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2):31-38
日本修宪动向引起其国内外的关注。长期以来,日本政府和国会通过"解释改宪"和立法架空宪法。日本的权力结构和文化基础形成了日本法院违宪审查中的消极主义,使得违宪审查不能对"解释改宪"和立法架空形成强有力的制约。具体审查的性质也影响了违宪审查的效力,但也要求其他国家机关对法院的违宪判决予以充分的尊重。日本宪法修改程序的刚性是迫使日本政府"解释改宪"和立法架空宪法的原因之一。这种严格的修宪程序一方面有利于保障日本宪法的和平主义原则,另一方面却又影响了日本宪法的及时修改。修改宪法修改程序本身必须遵守现行宪法规定的修改程序。 相似文献
2.
现行宪法修改述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陈应珍 《湖北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9,17(4):103-107
现行宪法的修改具有三个方面的特点 :修改方式上采取修正案的形式进行局部修改 ;修改程序都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接受中共中央的修宪建议而启动 ;修改比较频繁、修改内容主要集中在经济制度部分。究其成因 ,主要是由我国宪法的渊源和宪法制度、宪法自身关于修宪提案权的规定以及我国宪法的价值取向决定的 相似文献
3.
李蔚 《长沙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3):130-132
无论从权威机关确认的变迁形式,还是从程序、内容和名称来分析,1975年、1978年和1982年三次大的宪法变迁,其性质都是修改宪法,而不是制定新的宪法。本文旨在回顾新中国宪法的制定及修改过程,以期完善我国宪政制度。 相似文献
4.
修宪模式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邓世豹 《武汉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0,2(1):39-42
宪法既要稳定,也要修改,宪法权威是建立在宪法稳定性与适应性统一上.宪法修改方式的选择是协调二者关系的努力之一.当今世界修宪实践中存在宪法全面修改、宪法修正案和修宪法令三种模式.每一种模式都有自己一套独特的惯常的程序、方式、方法,都有各自的价值取向,三种模式是相互区别的.目前,我国采取宪法修正案模式修改宪法,但是由于理论上的认识不清,存在不完善的地方,应该在宪改理论的指导下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5.
高新平 《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3)
依据德国基本权利理论,"程序保障"功能是基本权利"客观法"功能重要的一环,对国家权力机关具有拘束力。国家负有制定适当的机构与程序来落实基本权利保障之义务。从其效力看,程序保障功能作为一种客观价值秩序,并非赋予公民请求国家提供一定程序的权利,而是课予国家制定程序的"客观"义务。在我国,宪法第33条人权概括性条款、第5条的依法治国条款等蕴涵了"程序保障"思想。但是明文的"程序保障"条款依然缺失,"程序保障"功能未获得重视和确定,因此,可以通过宪法修改、宪法修正案等方式,增加基本权利的程序条款;通过加大程序保障功能之理论研究,尽快启动宪法解释、宪法诉讼对程序保障功能予以承认。 相似文献
6.
王广辉 《湖北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0,18(1):18-22
宪法的本体含义在于 :宪法至上、宪法至尊、宪法至本。真正多数人的意志是宪法权威的内在根据。制定修改条件的严格和程序的复杂以及最高的法律效力得出了公开的确认构成宪法权威的外在根据。宪法权威的实现主要依赖于两个因素的支持 :人们普遍对宪法的信仰和宪法的形式化 相似文献
7.
修宪权,是指在宪法实施的过程中,遵循宪法的根本精神和基本原则,按照宪法规定的程序、方式和限制等要求,全面修改或部分修改宪法条款的权力。从与制宪权的关系看,修宪权具有派生性、法定性;从与释宪权的关系看,释宪权运用的极限就是修宪权的开始;修宪权就其本身性质来看,具有不宜轻易动用的特点。正确认识修宪权的性质与地位有利于充分发挥修宪权的功能与作用。 相似文献
8.
宪法学界多年以来一直都认为,新中国成立以来,先后制定过四部宪法,即1954年宪法、1975年宪法、1978年宪法和1982年宪法,现行宪法是1982年宪法.但是,无论从权威机关确认的变迁形式,还是从程序、内容和名称来考察和分析,1975年,1978年和1982年三次大的宪法变迁,其性质都是修改宪法,而不是制定新的宪法.共和国宪法史上,只制定过一部宪法,而不是四部宪法,现行宪法是经过1982年修订的1954年宪法.我国每次修宪之前,都是由中共中央提出宪法修改的建议,这实际上已成为一个宪法惯例,虽然在宪法中没有明确规定,但它符合宪法精神和原则,因而是合宪的.为保障修宪程序的正当性和明确性,这一宪法惯例应当成文化,法治化.1954年制宪过程中移植苏联和东欧社会主义宪法,在当时是一种必然选择,但随着时代的发展变化,其历史局限性也日益显露出来. 相似文献
9.
修宪权,是指在宪法实施的过程中,遵循宪法的根本精神和基本原则,按照宪法规定的程序、方式和限制等要求,全面修改或部分修改宪法条款的权力。从与制宪权的关系看,修宪权具有派生性、法定性;从与释宪权的关系看,释宪权运用的极限就是修宪权的开始;修宪权就其本身性质来看,具有不宜轻易动用的特点。正确认识修宪权的性质与地位有利于充分发挥修宪权的功能与作用。 相似文献
10.
高景林 《南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5(4):70-73
宪法修改是实行宪政的重要内容。法治是动态的过程。宪法是一定历史时期的认识成果,必然受着认识过程客观规律的支配。社会主义社会的不成熟性是我国宪法不断修改的根本原因。社会主义实践的变化和发展直接推动了我国宪法的不断修改。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