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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社会生活中,人们的行为是权利与义务的统一,“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权利和义务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反映了人们的社会活动及相互的关系,因此,权利和义务关系之内在本质关系就表现为权利和义务两个主体之间的关系,没有以主体为根基的权利和义务并不存在。现代社会的行为道德评价与社会制度的道德评价都关乎人们的社会生活和社会存在,制度的道德分析相比一般的道德分析在处理社会问题时拥有更多的优势,尤其对社会责任和义务的分析,会使问题得到更有效的解决,所以,我们可以说制度性道德分析是一种正义的制度安排。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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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者民事主体地位研究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本文在分析关于死者民事主体地位立法例和理论观点的基础上 ,主张死者既不能成为权利主体 ,也不能成为利益主体。死者不能也不必成为民事主体。认为“死者生命痕迹保护法律关系”模式是保护死者生命痕迹的最佳模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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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以让·居友的原著<无义务无制裁的道德概论>为文本,具体介绍了居友的生命伦理思想的基本内容个体生命所固有的本性是道德之根源;道德情感源于生命的繁殖与扩散的本性;道德义务是生命本身的产物和表现;并对居友的这种生命伦理思想进行了评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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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实践活动是处理主客体关系的行为。从主体方面看,人类作为道德代理人应承担生态道德;从客体方面看,非人类生物具有内在价值,应受到人类的尊重;从主客体关系看,人际道德与自然道德具有同一性,由此可以得出人类承担生态道德的合理性证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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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地位是生命伦理学领域的重要范畴,是人类道德觉醒和社会发展的客观诉求。它遭遇了“概念无用论”和“分层不合理”两种观点的挑战,为此必须澄清诸种理论进路。经典的道德地位进路主张人类属性具有规范意义或道德相关性,人的道德地位植根于其内在价值,但遭受自然主义谬误和非必然性的诘难。能力进路修正和拓展了人类属性观点,融入动物属性特质,细分为理性能力和感知能力两种情形;但以感知能力否定给予胎儿道德关怀,以理性能力拒绝赋予脑损伤者等以道德地位,忽略了物种多样性和链接纽带。关系进路则主张将道德地位纳入与他者“相互证明自身行为正当性”的关系中,并将其作为道德地位的唯一因素,难以解释生命权利的发生。利益进路将利益作为唯一条件,将利益差异作为道德地位的区别,但存在利益的计算、权力和利益转换难题。或许,生命共同体的道德地位进路是一种可能的出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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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A发布指令让B做Φ,并且该指令直接引起B负有一种道德义务去做Φ时,A对B拥有道德权威。道德权威的证成有赖于适用于服从者的一个先在的背景义务;根据背景义务的不同性质,道德权威既可以被工具性地证成,也可被非工具性地证成。当服从者负有自然义务,且有充分理由相信权威指令能帮助服从者更好地履行自然义务时,工具性道德权威获得证成;就此而言,约瑟夫·拉兹关于权威的“常规证成命题”过于宽泛。另一方面,当服从者对另外一个主体负有特殊义务,为履行义务又必须遵循该主体之指令,且该指令既非不正义又不超出服从者能力时,非工具性道德权威获得证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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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武军 《洛阳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1):39-41
道德承担的主体是个人的;教育亦应该成为道德的调节方式;道德评价的对象不仅是行为,还应包括言语,是对"言行"的评价。因此,道德的定义应是:道德以善恶为标准,是调整个人的身心、个人与他人、个人与自然之间利益关系的非权力性言行规范的总和。它以教育、风俗习惯、社会舆论和个人的内心信念来维系调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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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管理责任义务体系包括行政责任义务、法律责任义务和道德责任义务。由于我国社会历史演进的特殊性,致使当前我国公共管理责任义务体系呈现出行政责任义务发展成熟,法律责任义务发展滞后,道德责任义务十分匮乏等特征,由此带来公共管理者缺乏有效监督,违法乱纪现象时有发生,公共管理者缺乏内在动力等痼疾。为此,应进一步完善法律责任义务,建立健全道德责任义务,进而建立起完善的公共管理责任义务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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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中心主义的实质分析及其评价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人类中心主义的世界观是传统人类伦理观念的基础,其基本观念是:人类因拥有生命和理性而成为宇宙中具有最高价值的存在物,是整个世界的最终目的和事实中心,并据此确立起人类与自然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基本关系.虽然人类中心主义在历史上曾起过积极的作用,然而作为一种非科学的价值观,其最大的弊端就是它的虚妄性,即其观念的虚假不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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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自然内在价值的哲学反思 总被引:4,自引:1,他引:3
自然是否具有内在价值是当代环境伦理学研究中人类中心论与非人类中心论争论的焦点。“自然具有内在价值”成立的根本点在于必须符合“人具有内在价值”成立的内在逻辑,即“X 为主体是X具有内在价值的充分且必要条件”。同时,“主体性是主动性”应该是判定某实体是否为主体的标准,现代科学已证明自然生命体存在着主动性即主体性,因而自然可以成为主体。“自然具有内在价值”符合“人具有内在价值”成立的内在逻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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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从义务主体向权利义务合一主体转变的历史逻辑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中国共产党过去的章程与实践中,党员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主要是作为义务主体为人民谋利益,很少涉及党员权利保护的内容。这既有历史发展需要的合理性,又存在很大的局限性。行使权利是履行义务的内在保障,只有权利义务合一,才能确立党员在党内的主体地位,党员才有自然迸发的激情和对党认真负责的态度,也才能形成真正有效的党内行为约束体制。要根据现代政党制度发展的规律,凝聚党员权利与义务统一的认识基础,搭建党员权利与义务合一的实践平台,努力构建党员权利与义务合一的运行体制,从制度与机制上确保党员与党的组织的先进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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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自律意识与构建和谐社会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构建和谐社会离不开全社会的道德建设,而道德自律是道德建设的基础。道德自律是道德主体的一种自主、自愿、自决的活动,是人们以理性对自身之外的道德规范的确证与认同,并使之转化为自己内心的法则和行为准则。提高道德主体的自律水平,目的是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营造一个更好的社会软环境。在构建和谐社会的宏伟工程中,道德主体道德自律实现需要做好以下工作:道德主体要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提高道德主体的道德认知能力;正确处理好道德义务和道德权利的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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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法律主体?谁可以成为法律主体?在区分实在论-非单纯资格说-群集论等有关法律主体概念的基本立场之后,力图发展出一套基于霍菲尔德权利义务类型理论的法律主体概念,将法律主体资格大致划分为权利能力、行为能力、义务能力三类要素。其中权利能力的资格不以具备意志为前提,但要以法律的独立尊重为前提;行为能力与义务能力要以具备意志为前提。在这种情况下,胎儿、动物、自然环境等新兴主体如果获得了法律的独立尊重,即便缺乏完整的意志,也不会因此丧失获得权利能力的机会,尽管它们很难具备行为能力和义务能力。人工智能具有明显工具属性,缺乏被法律独立尊重的理由,因此无法成为类似生物人那样真正的法律主体。拟制主体是被虚构出来简化语言表达的人造术语,并非权利义务最终意义上的承担者;基于表达和思维便利的考虑,不排除人工智能可以像法人、神灵、死者那样成为拟制主体。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