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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刊第6期刊登了童韶琴《论伤残津贴与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衔接》一文,读后很受启发,但文中的观点有商榷之处。笔者认为,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应作为一个特殊群体受到法律和社会的保护,在正确理解法律、法规立法原意的基础上,最大限度地维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以下简称《条例》)第33条第一款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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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人顾某原系C公司职工,在C公司工作期间,发生工伤事故,被鉴定为六级伤残。其后,C公司分营为A公司和B公司,申诉人顾某的工伤六级伤残待遇一直没有解决,申诉人提起申诉,要求两被诉人共同支付工伤伤残待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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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前后两次工伤的一次性待遇如何计发【案例】蒋先生的公司于2017年3月关闭,与所有职工终止了劳动合同。其中1名职工在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时,领取了以前发生的工伤(8级伤残,非职业病)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其在离岗身体检查时发现疑似职业病,2019年1月诊断为一期尘肺,认定为工伤并鉴定为7级伤残。现在是否需要向其发放工伤7级伤残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若必须发,是否可以抵扣掉已经支付的8级伤残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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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理论与实践》2007,(9):2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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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有一名工伤职工.伤残程度为五级。该职工自愿申请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公司在解除劳动关系时.根据企业的规定.给予其2万元的经济补偿费.过后,该职工又向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公司应按工伤五级计发一次性伤残抚恤金和一次性医疗补助费。经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定.根据原省劳动厅的有关文件规定.按15年一次性发给伤残抚恤金和14个月的一次性医疗补助费。同时裁定.在支付抚恤金和医疗补助费时将已支付的解除劳动舍同的经济补偿2万元扣除。但该职工认为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不能扣除。而我们认为该职工只能享受工伤五级待遇.不能二种待遇都享受,请问是否正确?[第一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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