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62 毫秒
1.
李天生 《学术论坛》2012,35(12):93-96
光租条款是因租船承运人不享有责任限制权利而创造出来的。在国际公约和各国立法规定租船承运人与船舶所有人享有相同的责任限制权利以后,英国仍以契约自由理论维护光租条款效力,美国则以《海牙规则》第3条第8款等为依据否定光租条款效力。英美关于光租条款效力的判例变化,根源在于两国的航运、贸易产业立场不同。  相似文献   

2.
仲裁协议是仲裁制度的基石,一项有效的仲裁协议是仲裁得以有效进行以及仲裁裁决得以承认和执行的前提。提单是国际货物贸易和海上货物运输重要的单证,提单中仲裁条款的效力问题在各国的理论与实务领域都存在颇多争议,我国海事海商界对此条款效力的争议也相当激烈。提单仲裁条款的效力问题涉及提单仲裁条款对承运人和托运人的效力问题,租约中的仲裁条款是否有效并入提单的问题,提单仲裁条款对提单持有人的效力问题等。本文结合国内外立法趋势及司法实践对该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一些粗浅的见解。  相似文献   

3.
海上货物运输法所设定的承运人责任体制往往是强制性的,不允许当事人之间通过自由协商予以变通或者背离。提单管辖权条款与仲裁条款中的当事人意思自治却可能减损承运人强制责任体制。尽管可能减轻承运人责任,但除非有足够证据证明管辖权条款或仲裁条款将导致索赔人丧失充分救济,当事人意思自治应得到尊重。采用承运人强制责任限缩提单管辖权与仲裁条款仅适用在外国判决或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阶段,可以通过否定提单中管辖权条款与仲裁条款效力的方式或者以违背公共政策为理由来进行。  相似文献   

4.
管辖权问题是国际商事仲裁的核心问题,贯穿于国际商事仲裁的始终,直接影响仲裁裁决的效力和执行。随着《纽约公约》在世界范围内取得巨大成功,支持仲裁的理念在各国立法和司法中得到了充分的体现。国内法院对国际商事仲裁管辖权司法审查表现出了谦抑性,尊重仲裁庭自裁管辖权,认可仲裁庭无异议管辖,以及审慎地对待当事人扩张法院司法审查范围的做法。  相似文献   

5.
国际多式联运提单上的仲裁条款有别于一般运输提单仲裁条款,它是由多式联运经营人和区段承运人签发,具有单方性和区段性。由于国际上没有统一的强制性多式联运法律规则,各国对提单上仲裁条款效力认识不一。通过对提单签发的不同主体与不同对象之间法律关系分析、提单与运输合同仲裁条款的效力冲突分析、提单仲裁管辖条款的效力分析,显示国际多式联运提单仲裁条款效力与国际多式联运业务性质相关,并受提单签发人和提单持有人所处的法律环境制约。当事人只有通过明晰仲裁条款来增加可预见性,减少交易风险。  相似文献   

6.
集装箱提单项下的“不知条款”有其存在的基础和法律依据,其不会影响托运人在跟单信用证下的结汇,但对提单记载的证据效力产生了重大影响.对待各种类型的“不知条款”滥用行为,应有不同的效力认定方式.国内司法实践已出现较多相关案件,对此,有必要在《海商法》的修订过程中对“不知条款”的予以进一步明确和细化.  相似文献   

7.
对当事人意愿的尊重、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的建立、仲裁制度本身的发展以及仲裁协议本身所具有的特殊法律属性等,使当事人合意在现代社会具有诉讼法上的妨碍诉讼的效力,司法管辖权的行使受到当事人意愿的约束。  相似文献   

8.
在海运实务中,为避免诉讼及管辖的不确定性,亦为了减少谈判成本,承运人将租船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并入提单,然而对此种方式之下的仲裁条款的效力在理论及实务界均未有一致看法。尽管英、美、日等国家均有承认其效力的判例,但对具体并入提单的仲裁条款的要求则不无差异。我国也存在同样的困惑。在对提单中一般条款的适用上毫无疑问应当依照CMC的规定,然而对仲裁条款的效力及适用上则应考虑其独立的因素,因提单于仲裁条款之兼容并不能否定仲裁条款本身具备之属性,亦即对仲裁条款效力的考察时应当符合《仲裁法》的规定,仲裁条款必须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方可成立。对提单中并入的仲裁条款的效力的区分应依据提单持有人是缔约托运人、不是托运人、是交货托运人三种情形。  相似文献   

9.
崔起凡 《社会科学家》2023,(10):103-108
在国际投资仲裁的管辖权阶段,申请人应当就管辖权要件事实和实体主张承担举证责任,被申请人在管辖权异议中提出肯定性抗辩的,也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在有些案件中,肯定性抗辩以外的证明责任实际上被错误分配给了被申请人。此外,关于被申请人承担的举证责任,主张不应区分积极抗辩和单纯否定的观点也不能成立。国际法院在渔业管辖权案中提出“双方均无须承担管辖权的举证责任”,这一立场在国际投资仲裁中缺乏合理性和实践基础。在管辖权阶段,对于实体问题的证明标准符合初步证据标准即可,但不宜简单地假定申请人主张的事实为真实,而管辖权要件事实的证明原则上需要达到清晰而令人信服。在多起涉华投资仲裁中,管辖权的证明问题成为焦点问题,值得总结和反思。投资协定条款及其解释对于管辖权的证明至关重要,在可能的情况下投资协定应当明确措辞。争端方应当注意在管辖权证明方面存在理论分歧,在实践中应熟练援引支持本方立场的理论、相关案例以及裁判说理。  相似文献   

10.
王春婕 《东岳论丛》2012,33(12):177-181
区域与多边协定的并行实践引发了区域与WTO争端解决机制之间管辖权的冲突,而区域“管辖权选择条款”效力的单向性似乎无法从根本上化解这一矛盾.为此,应当寻求一种区域与多边之间的双向协调机制,通过借鉴国际民商事案件管辖权冲突处理原则自限管辖权、借助解释工具软化WTO管辖规则的硬直性、运用司法包容策略消解矛盾裁决等可能路径解决或缓和两机制间管辖权的冲突.  相似文献   

11.
既往的理论研究对倒签、预借提单法律问题的探讨常常着眼于倒签、预借提单行为的性质及效力上,因此倒签、预借提单常常与“欺诈”联系在一起,该种法律分析方法存有偏重概念理论,而忽视行为主体利益状态之嫌,未能切中倒签、预借提单法律问题的本质.本文以法经济学视角,揭示倒签、预借提单一定程度上可以缓和跟单信用证严格相符性减损贸易活动灵活性的消极影响,而具有一定的合理性,故应将倒签、预借提单视为伦理中性行为,将倒签、预借提单行为与行为损害后果二者区分,倒签、预借提单法律问题的本质应立足于倒签、预借提单损害后果赔偿责任上.论证了倒签、预借提单应定性为共同侵权责任.  相似文献   

12.
针对菲律宾所提南海仲裁案,中国发布了《立场文件》,拒绝应诉并对仲裁庭的管辖权提出了异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强制程序”的管辖权是强制性的,中国的反对不能阻止仲裁程序的进行.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对强制程序的管辖权所设置的限制条件来看,中国提出的中菲之间存在的一系列政治协议已经排除仲裁程序的适用、中菲争端不是“公约的解释或适用的任何争端”的观点和意见,可能难以被仲裁庭接受;但中国2006年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298条所做的排除性声明最有可能促使仲裁庭据此认定对此案没有管辖权.中国虽已确立“不接受、不参与”的立场,但此案关系重大,中国仍须以庭外活动的方式影响仲裁庭的决策.  相似文献   

13.
论国际投资仲裁的合法性危机及中国的对策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由于缺乏公正性、连续性,国际投资仲裁机制晚近陷入了合法性危机,相关国家、学界都对其是否适合解决东道国与外国投资者之间的国际投资争端感到怀疑.美国、加拿大两国已率先针对国际投资仲裁的上述沉疴进行了初步改革.面对这一现状,中国应该采取双管齐下的因应之策,尤其是在对ICSID仲裁管辖权的接受范围上,回退到原来的部分接受模式中来,采取以一揽子部分接受为原则、逐案酌情全盘接受为例外的立场.  相似文献   

14.
英国民商事管辖权制度的主要特色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英国是个多法域国家,各法域有独立的管辖权规则;英格兰存在两套独立的、差别颇大的民商事管辖权制度;除成文法外,英格兰还存在大量有关确定民商事管辖权的判例;英格兰普通法民商事管辖权具有过分性,英格兰法院的普通法管辖权取决于传票的送达,而传票的送达可基于被告在管辖区内的出现。在“惯常居所地”管辖、保护性管辖、协议管辖、专属管辖、管辖权冲突的协调、中止诉讼和禁诉命令、区际民商事管辖权和判例法制度方面,英国的民商事管辖权制度可为我国提供诸多有益的借鉴。  相似文献   

15.
公平与公正待遇作为国际投资协定中的一般性条款,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并不统一.ICSID通过十多年的仲裁实践,逐渐形成了"保护正当投资预期"和"维持稳定投资环境"的适用依据.最新的仲裁实践进一步丰富了相关的适用标准,并作出了一定的限制,使该条款的适用更具操作性.我国应对公平公正待遇问题保持关注,做好应对准备.  相似文献   

16.
南海仲裁案于2016年7月12日公布了最终裁决结果,仲裁庭几乎满足了菲律宾提出的所有仲裁请求,其中对中国危害最大的莫过于认定"九段线"缺乏法律依据。仲裁裁决在法理上存在严重的逻辑瑕疵,仲裁庭理应无管辖权,"管辖权裁决"自开始即缺乏合法性,最终实体裁决结果与《联合国海洋公约》的基本精神背道而驰,且罔顾事实忽视中国在南海早已形成的历史性权利。中国虽然不接受南海仲裁结果,但不应使仲裁案成为阻碍中国融入国际社会、遵守国际法治的负资产。相反,应该以仲裁案为契机,重视国际司法人才的培养,增强法治话语权,成为国际法则的制定者,唯有如此,才能在国际司法争端中有力地维护国家利益。  相似文献   

17.
崔立红 《东岳论丛》2012,33(5):172-175
对专利权的效力提出质疑,在我国是由专利复审委员会以行政裁决的形式作出判断.任何行政决定都要接受最终的司法审查.行政诉讼模式下专利无效程序的司法审查目前带来的负面效果是不仅损害专利权人、公众的利益,而且还会浪费社会资源.通过历史考察、比较法研究,提出行政诉讼中的司法审查范围和司法审查救济手段都过于有限.法院不仅对侵权诉讼中专利权效力问题的判定拥有管辖权,而且对不服无效宣告行政决定的,有最终的司法审查权和司法判定权.专利无效行政程序将作为专利无效民事诉讼程序的替代而存在.  相似文献   

18.
互联网由于其即时性、无边界性、读者群体的无限制性等特点,突破了传统的传播手段在时间和空间上的局限.这些特点使得传统适用于一般媒体侵犯人格权的规则,难以有效地适用于互联网侵犯人格权的情形.由此,欧洲联盟法院2011年的判决就网络侵犯人格权的国际管辖权问题,突破了传统的规则,允许根据利益中心地标准行使管辖权.联系我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为有效评估受害人的损害,尽可能给予受害人以充分保护,建议我国应借鉴前述欧盟法院的立场,除传统的“侵权行为地”之外,也采纳受害人利益中心地作为确立网络侵犯人格权的国际管辖权的依据.  相似文献   

19.
国际犯罪的刑事管辖机制主要包括国际管辖和国家管辖两个层面,从一国立场上看,这涉及本国与他国以及国际刑事司法机构的管辖权协调.为有力打击国际犯罪,国家应在维护本国司法主权、遵守条约义务和尊重国际刑事司法机构管辖权之间取得必要的平衡,设置和完善本国刑事管辖机制.在这方面,<罗马规约>对于一国刑事管辖机制的完善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  相似文献   

20.
罗艺方 《学术研究》2003,326(4):70-74
网络空间的全球无边界特点及其虚拟性等特征 ,决定了各国法院在网络空间行使司法管辖权的复杂性。“最低联系”理论是美国最高法院通过判例形成的管辖权理论 ,它使人们在看似虚幻的网络世界中找到了与法院地行使管辖权相联系的实实在在的连结点 ,无疑对国际社会确定网络空间的司法管辖权问题具有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