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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政立法工作重心已经逐步由过去的"数量型立法"转向"质量型立法",从强调立法的制定转向强调立法的评估、修改与废止,在此过程中,对行政立法进行评估可以有效提高行政立法质量。当前,我国尚未形成系统、完善的行政立法评估制度;行政立法评估主体单一;评估周期缺乏常态化,对象选取存在随意性;评估内容缺乏标准。因而,我国应以法律形式确立统一的行政立法评估制度;建立多元化的评估主体模式;建立行政立法评估的期限常态化和对象选择标准化;健全行政立法评估体系;建立评估结果与行政立法的改和度的衔接制度,以完善我国行政立法评估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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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立法后评估制度,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建设和完善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一方面,可以有效评价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实施情况,提升行政立法的质量;另一方面,有助于实现行政立法的公众参与、强化政府的责任意识,从而推动法治政府建设。但是,经过十余年的发展,该制度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如评估主体具有垄断性和单一性,评估原则不够统一,评估方法缺乏逻辑性和创新性,评估过程中公众参与不足,对评估结果的回应也不够积极。我国应当采取对策完善行政立法后评估制度,如构建评估主体的多元化模式,构建统一、全面的评估原则,推动评估方法的创新,加强社会公众的广泛参与,并强化行政机关对评估结果的回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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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当前实施效果并不令人满意,建立立法后评估体系进行评估是非常必要的.通过确定评估目的和评估内容,使用“利益相关者”模式界定评估主体,根据国际反垄断法的实施经验和历史演进路径选择合适的评估价值取向、标准、评估周期,从整体上提出了关于建构《反垄断法》立法后评估体系的意见和见解,同时指出评估参与者应在评估过程注意反垄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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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议会法令立法后评估制度采取了议会与政府分工原则下的两阶段模式,但是其系统性和刚性都不强。该制度推行后,政府部门立法后评估日趋规范,而议会立法后评估却裹足不前。两阶段式立法后评估的制度设计几乎没有实际运转,难以促使政府改进其立法工作。两阶段模式可能造成下议院谨慎对待第二阶段立法后评估。政府主导立法后评估、制度化程度偏低、缺乏成熟的立法后评估指标这些因素可能阻碍了立法后评估的良性发展。这些教训值得我们警惕。英国在评估对象的选择、引入第三方参与等方面的经验也值得我们学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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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立法后评估制度之构设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构设行政立法后评估制度对于提高行政立法质量有着重要意义。目前在我国行政立法后评估属于新鲜事物,尚未形成规范化、长效化的制度。本文试从评估主体、评估原则、评估方法、评估指标、评估程序、评估时间等方面来构设行政立法后评估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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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裹立法作为一种法律修改模式,以其高效能、低成本的特质,广泛运用于欧美国家.200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首次将包裹立法模式运用到人大常委会的法律修改中,共修改了59件法律141条规定,初步确立了包裹立法制度.这是我国立法技术的创新,通过一揽打包修法的方式,即时消解法律的冲突,保证法律之间的统一与衔接.当前我国包裹立法模式还有很多问题亟须解决,立法机关应当规范包裹立法的运行程序,特别是对法案的提出和审议提供具体可行的思路,创新立法权限制度,并定期对包裹修法的实施效果进行评估,从而保证立法体系的完善,有效推动法律的实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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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工程的研究实施与生态环境保护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农业工程研究和实施不当对生态环境乃至人类生存和可持续发展有严重负面影响。农业工程研究和实施与生态保护要注意植物多样性、动物多样性、土壤微生物多样性和人类生存环境。建议加强宣传提高农业工程对生态环境影响的认识;建立和完善针对农业工程研究与实施对生态环境影响的立法和制度;强化农业工程研究与实施的立项审查,进行工程实施后生态与环境的动态评估,建立实施农业工程后的生态环境动态评估制度和预警机制。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