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查询到1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张建文 《重庆邮电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3):42-46
在独联体成员国的民族立法中,信息自由成为与思想、言论、出版自由同位阶的基本权利,受到高度关注。在独联体私法统一化运动的推动下,出于对信息获取权的保障,独联体成员国议会间大会通过了极具权利保障色彩的《信息获取权示范法》。对作为人和公民的基本权利的信息自由的保障成为独联体各成员国在进行信息社会建设和信息法制建构中的一项基本原则。 相似文献
2.
储莹 《南通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19(3):5-7
行政公共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其管理或提供服务中制作、获得或拥有的信息。现代社会,知悉行政公共信息是公民一项不可剥夺的权利。制度化、规范化的信息公开制度是法治社会的特征。 相似文献
3.
核信息公开透明是保障核安全的一个重要因素,法国国会2006年出台《核透明与安全法》。该法以核透明为主要原则,设立一个独立的行政管理部门一国家核安全局统一负责法国民用核活动的监管;设立核安全与信息透明高级委员会和地该方核信息委员会专门负责核信息的公开;扩大了信息公开义务主体、知情权人和应公开“核信息”的范围;以上做法有多处可资我国核领域立法借鉴。 相似文献
4.
《华北电力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1)
核信息公开透明是保障核安全的一个重要因素,法国国会2006年出台《核透明与安全法》。该法以核透明为主要原则,设立一个独立的行政管理部门—国家核安全局统一负责法国民用核活动的监管;设立核安全与信息透明高级委员会和地该方核信息委员会专门负责核信息的公开;扩大了信息公开义务主体、知情权人和应公开"核信息"的范围;以上做法有多处可资我国核领域立法借鉴。 相似文献
5.
自2008年5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标志着中国行政信息公开法律制度的建构进入新时期。行政信息的公开涉及多方面的价值衡量和利益保护,如公民的隐私权和知情权,行政机关的公开义务与保密义务等,因此具有高度的复杂性,相关制度的设计应充分考虑实践中的困境,借鉴各国立法经验,建立较完整的法律制度体系。 相似文献
6.
网络环境下的个人信息保护立法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石佳友 《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33(6):85-96
个人信息关系到人格尊严及人格自由发展,对个人信息进行保护是个人信息自决权的必然要求。由此,个人信息保护立法成为全球最为瞩目的立法运动之一,中国也不例外,数年前即开始酝酿个人信息保护立法。为此,有必要广泛参考国外的经验特别是欧盟的模式;以民法典和单行法的二元立法模式来对个人信息进行保护。为了保证立法的实效,必须针对信息和网络技术发展为个人信息所带来的挑战,提出有效的原则和措施。就此而言,中国的行政机关已开始进行探索和尝试,其中所包含的成就和不足,对未来的个人信息保护法来说都是十分有益的参考。 相似文献
7.
霍振扬 《吉林工程技术师范学院学报》2011,27(3):56-58
公民图书馆权利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自由、平等利用图书馆及其设施获取知识和信息的权利.文章列举了这一权利在宪法、行政法、地方法规以及部门规章中的立法表现,指出其在当前立法中存在数量偏少、质量不高、立法内容简单、立法技术粗糙等几方面的不足,提出了完善我国公民图书馆权利保障的一些建议. 相似文献
8.
汪新胜 《江汉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2005,24(1):79-82
中国首例公民状告政府行政"立法"不作为案提出了一个重要的理论问题,即对于行政机关的行政立法不作为,公民可否提起国家赔偿诉讼?从保障人权和法治理念出发,应该赋予公民起诉权。因此,我国有必要借鉴法国和日本的经验,修改国家赔偿法相关的条款,允许利害关系人对行政立法不作为通过诉讼途径进行救济并取得国家赔偿,以切实保障公民权利,并督促行政机关行使自己应该行使的职权。 相似文献
9.
政府信息和文件一直被视为是政府机关的财产而由所掌握信息的机构来决定是否对其进行公开。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知情权的概念逐渐形成共识,并被国际社会看作是一项基本人权得以保障,在新闻媒体和公众的推动下,澳大利亚开始重视保护公众知情权,并相应地制定了有关信息自由的法律以公开政府信息,保证公民知情权的实现。 相似文献
10.
宋保振 《上海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2,39(1):18-31
公民的信息公平权益是基于社会公平正义理念,公民在信息获取与处理过程中所享有的重要社会利益,具体包括信息平等获取、平等使用、公平分配和信息自由。由于数字化生活中社会主体的能力差异、智能科技的隐性歧视、政府市场决策的数字依赖等原因,公民主体间的信息公平失衡急剧凸显,并亟须进行“技术—法律”二元规制。针对当下该权益法律保障所存在的专门法规不足、忽视“数字人权”诉求、偏离公平的失衡样态以及缺乏可操作对策等问题,我们可对公民信息公平权益的法律保障进行如下完善:宏观方面,应基于权益损害现实,确立平等保护、倾斜保护、及时保护和合理保护原则,并将“设权保护”作为主要模式;微观方面,应从“软—硬”结合、“点—面”结合、“公—私”结合以及“权—义”结合出发建构权利体系,并从法律责任和司法救济两方面丰富法律救济。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