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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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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刑事速裁程序首选效率价值,但公正价值的基础性地位不能抛弃。基于被告人认罪认罚的实质,速裁案件的对抗性极小,被告人不服一审判决而上诉的可能性也应该微乎其微。但在实践中,被告人以量刑过重为由上诉或空白上诉后又撤回上诉,随意否认认罪认罚协议,这些程序滥用的行为降低了刑事速裁程序的效率。与此同时,速裁案件一审判决中的错误应当允许通过第二审程序得到纠正。一审终审制观点重视效率价值但忽视公正价值,其理论根据与实践基础不足。两审终审制观点将速裁程序的效率优位限于一审、排除于二审,对上诉权滥用行为予以容忍。速裁案件宜实行有限二审制,在保留检察机关抗诉权的同时,改无因上诉为有因上诉,对上诉理由进行审查,从而避免无实质性错误的案件进入二审,以保持速裁程序的效率优势。  相似文献   

2.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等文件指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具有从程序角度完善的必要性.该制度具有特定的程序效力、存在于刑事诉讼程序中的独立性以及适用于审前与审判阶段的可行性.在符合成立要件之要求的基础上,对该制度的适用范围应从罪行种类、量刑情节与量刑标准方面进行限定.该制度的启动程序应兼采两大法系优势,保障被告人的程序选择权,将启动阶段扩展至侦查、审查起诉与审判程序.在该制度的庭审准备程序中,法院可对案件适用条件进行初步审查.在简易庭审程序中,法院则可对被告人认罪自愿性与明智性进行正式调查,庭审形式可进一步简化.法院应根据量刑建议与量刑指导文件,综合事实与证据作出量刑裁判,并保障被害人的量刑参与权.  相似文献   

3.
被告人认罪认罚自愿性与真实性是刑事速裁程序中的救济对象。理论上,程序回转机制能够保障被告人的程序选择权与反悔权,使得速裁程序失效、普通程序重启,形成对认罪认罚自愿性的救济;上诉机制能够保障被告人的程序及实体权利,制裁程序性违法、纠正实体性错误,形成对认罪认罚自愿性与真实性的双重救济。当前,程序回转机制具有申请主体不明、启动阶段固化和救济情形单一的缺陷,而上诉机制则存在二审不开庭、二审形式不明确和上诉事由单一的困境。未来,应当更加注重一审及审前阶段被告人权利保障,强化被告人程序选择权、程序救济权以及辩护权,逐步形成"程序回转机制—被告人上诉机制"的救济阶层,以此重构刑事速裁程序的救济机制。  相似文献   

4.
我国刑事简易程序庭审缺乏对"认罪事实"的有效审查机制。简易程序适用案件范围的扩大无疑会增加错判的风险。从庭审环节的时间分配来看,简易程序庭审并没有凸显出量刑的重要性,大多数被告人无法感受到因认罪给其带来的刑罚优惠。基于此,有必要对刑事简易程序庭审进行重构,在庭审中,如果控辩双方对定罪的事实和证据无异议,无需在法庭调查环节进行举证、质证,代之以法官对"认罪事实"的审查,审查的重点是认罪动机的自愿性和内容的真实性。刑事简易程序庭审的重心是量刑,法官应引导控辩双方对量刑事实和情节进行了充分的举证、质证,增强庭审的量刑说理,使被告人能够切身感受到刑罚做出的过程和基于认罪所带来的刑罚优惠。  相似文献   

5.
刑事案件速裁程序以被告人自愿认罪为基础,且认罪必须具有程序法上的意义,因此需要设置一个认罪程序作为刑事案件速裁程序的前置程序。"当事人对适用法律没有争议"很难实现,不利于刑事案件速裁程序的启动。"被告人对适用法律没有争议"更能实现刑事案件速裁程序提高司法效率的目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可以通过程序救济得到保障。  相似文献   

6.
新《刑事诉讼法》关于简易程序公诉案件中检察机关应当派员出席法庭的规定解决了原先根据旧法可以不派员出席法庭所造成的诉讼结构不完整和庭审中的监督无法实现的弊端。如何保证实现刑事诉讼简易程序效率与公平价值的平衡,在克服原有诉讼程序缺陷的基础之上,实现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繁简分流与效率的价值目标是检察机关要面临的问题。笔者认为,合理配置刑事诉讼简易程序中出庭检察人员的具体职能是保证这一立法目的能够实现的重要保障。由于刑事简易程序适用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案件,所以出庭公诉人员的主要职责在于法律监督,而在法律适用和量刑环节,则是诉讼职能与法律监督职能并重。同时,针对刑事简易程序设置相对固定和相对专业化、经验化的办案机构是实现刑事简易程序立法目的的良好举措。  相似文献   

7.
庭审对质既属法庭调查的主要程序,也是证据调查的基本方法,还是庭审各参与方特别是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重要权利。通过对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相关国家相关制度的比较分析,在庭审对质价值指导下,我国庭审对质制度改革实践中的突出问题可以通过立法上明确规定对质权为被告人的重要诉讼权利、限定庭审对质的适用案件范围、关键证人范围和启动条件、构建和完善刑事庭审对质制度的核心内容、构建切实可行的庭审对质操作模式、细化庭审对质程序的具体规范等得以解决。  相似文献   

8.
两高三部于2010年9月13日联合签发的《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在中国确立了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模式,并对相关机关的职责、量刑程序、当事人的权利保障等问题进行了较为全面的规定。但该意见存在不能有效保障被告人不认罪案件中被告人的量刑参与权和辩护权的缺陷,从而可能对司法公正与人权保障造成负面影响。解决这一问题的途径是在坚持相对独立的量刑模式的前提下,确立"先定罪、后量刑"的两步式庭审程序,并进行被告人不认罪案件量刑程序的构建。  相似文献   

9.
规则与实效:刑事速裁程序运行的初步检视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刑事速裁程序的试点改革是当下刑事司法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相比于现行简易程序,正在试行的速裁程序具有适用条件更严、审理程序更简、强调审前程序的配合和衔接、更加重视被追诉人的诉讼权利等特点。其发展趋势应当是独立于普通程序和现行简易程序的第三类审判程序。目前速裁程序的运行在取得一定成效的同时,仍存在适用率较低、适用的案件范围有限、程序缺乏实质性的简化、法律援助质量低下等问题,接下来的改革应当通过进一步完善实施细节、增设书面审理方式和完善配套措施解决上述问题,进而规范和完善速裁程序。  相似文献   

10.
量刑建议是检察机关求刑权的一种表达形式。量刑建议可以区分为认罪认罚案件中的量刑建议和不认罪认罚案件中的量刑建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和“量刑规范化司法改革”是量刑建议价值与定位实现“质的飞跃”的关键因素。自从《刑事诉讼法》确立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之后,在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的案件中,量刑建议呈现出提出义务化、内容精准化以及法院应当采纳原则化等特征。由检察机关提出量刑建议并实现精准化,是对检察官的检察业务能力和刑罚裁量理论功底的考验。量刑建议的规范适用,首先在宏观价值层面上需要检察机关从刑罚裁量的基本原理出发,贯彻认罪认罚从宽司法改革的理念内涵,厘清量刑建议在认罪认罚案件与非认罪认罚案件中的不同价值定位;其次在顶层设计层面上需要对现行涉及量刑建议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体系性的补充与完善,为量刑建议的提出提供行之有效的宏观指导;最后在司法实践层面上,需要检察机关与其他刑事诉讼主体进行充分地沟通与协商,发挥人工智能司法系统的辅助作用,完善认罪认罚从宽量刑建议的配套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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