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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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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检察机关是中国法定的法律监督机关。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活动中,检察监督的缺失或缺位是造成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不畅的重要原因之一,在某些领域,行政犯罪甚至还呈现多样化上升趋势。解决我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不畅的问题,就必须加强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以及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监督。  相似文献   

2.
新《刑事诉讼法》第52条第2款的规定打破了传统证据法学在证据合法性认定上必须有适格取证主体的硬性规定。为了限制大量行政证据无序进入刑事司法领域,立法从行政证据的准入范围和使用方式上进行了控制。然而实践中为了片面提高办案效率,办案人员仍通过各种渠道规避法律,将大量本应重新制作收集的言词类行政证据直接混入刑事证据体系来认定案情,给刑事案件的办案质量带来较大风险。从完善我国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的长远未来出发,一方面应淡化行刑衔接中取证主体作为证据合法性必备要件的传统观念;另一方面应逐渐完善传闻法则、关联性法则以及合法性法则等证据规则,从证据能力(证据资格)方面提高行政证据进入刑事诉讼的门槛,实现行刑衔接的高效科学运转。  相似文献   

3.
行刑衔接存在于对涉嫌犯罪行为作出前置性行政执法与后续性刑事司法制裁的过程中,是从多个维度理顺行刑关系来寻求衔接机制的建构。行刑衔接的根本目标在于确保依法对犯罪人追究刑事责任。我国行刑衔接的主要困境在案件移送的实际运行层面,即行政执法中有案不移或以罚代刑,行政与刑事对接主体模糊、法律规范理解上的差异以及行政证据转化等方面。理顺行刑衔接机制,应当确立以事前为基础、事中为核心、事后为保障的基本理论维度,在应然层面上应注重改良我国违法犯罪制裁体系中行政处罚与刑事司法并存的二元格局。  相似文献   

4.
《南都学坛》2016,(2):83-84
服务生态环境建设,行政执法机关是主力,检察机关只有充分研究、掌握行政执法机关在服务生态环境建设中存在的问题,才能有的放矢地发挥法律监督职能,推动生态环境建设沿着法治道路顺利推进。加强和改进生态环境建设领域行政执法工作,具体需要关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生态环境建设领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标准不统一;二是生态环境建设领域行政执法取证困难,违法后果鉴定成本高;三是生态环境建设领域行政执法涉嫌构成犯罪的案件向公安机关移送难度大;四是生态环境建设领域行政执法成本过高,并且没有形成执法合力。五是生态环境建设领域行政执法软弱无力,行政决定执行难;六是生态环境建设领域行政执法有畏难情绪,执法观念陈旧;七是生态环境建设行政执法活动干扰阻力较大,一定程度上存在执法不廉的问题。  相似文献   

5.
法治实践中的环境污染行刑衔接不顺畅是影响环境污染治理效能的重要原因,反映出了立法层面的诸多疏失。实体层面,环境立法与刑事立法之间在法益保护、规范协调等方面难以契合、缺乏协同,可以通过环境法典编纂的契机促进环境刑法立法模式的转变予以解决;程序方面,现有立法对环境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在移送承接规定和证据转化规则等衔接方面的供给不够,可以通过程序性衔接规范的确立提高生态环境法典的可实施性。在具体路径的规范建构上,由污染控制编规定环境污染行刑衔接的实体规范性,初步确立环境附属刑法的立法模式;由生态环境责任编通过明确案件移送条件和程序、健全案件证据转化规则等内容,完善环境行刑衔接的程序性规范。以规范化构建环境污染行刑衔接路径,回应生态环境领域执法和司法实践对生态环境法典的现实需求。  相似文献   

6.
行政执法是行政权的组成部分,刑事司法是司法权的主要表现形式。行政权与司法权本来应当相对分立,但在打击犯罪行为和维护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任务面前,两者却是相互衔接的。本文通过分析当前执法实践中存在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脱节的问题,提出了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机制的设想。  相似文献   

7.
环境行政证据向刑事证据有序转化,对于加强环境行政执法与环境司法联动,强化环境刑事司法保护具有重要意义.环境犯罪的行政从属性、环境污染证据提取的专业性和及时性、环境污染证据的客观关联性,是环境行政证据向刑事证据转化的学理基础.由于受行政违法与犯罪二元立法的影响,当前我国环境行政证据向刑事证据转化机制在实践中面临诸多困境,诸如部分环境行政证据转化后找不到对应的刑事证据种类、环境行政取证难以满足刑事诉讼要求、证据转化审查形式化等.通过落实"应移尽移"原则、分化对应证据种类、规范环境行政取证程序、强化证据转化审查力度等方式,可以破解上述问题,实现环境行政证据向刑事证据的有序转化.  相似文献   

8.
我国刑罚权与行政处罚权在调整范围上存在着交叉重叠现象,因而有必要通过建立行之有效的衔接机制,以实现实务操作的规范化目标。论述了构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信息共享机制的目的和意义,回顾了我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信息共享机制建设的历史,对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信息共享机制建设的现状进行了分析,探讨了我国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信息共享机制建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困难,提出了构建和完善我国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信息共享机制的对策与建议。  相似文献   

9.
行政执法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的运用问题,是两法衔接机制建设中的一个重方面。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第52条第2款虽然对此作了一定的规范,但对该餐的含义还育诸多不同的认识。笔者从对《刑事诉讼法》第52条的理解与适用入手,论述了行政执法证据在刑事诉讼中运用的具体方式及应该注意的问题。  相似文献   

10.
行政机关在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到的某些证据可以在刑事诉讼中运用,奠定了行政证据和刑事证据衔接的基础,明确了部分行政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的证据能力,但仅有一个条文的规定显然不够,在具体的操作中也会遇到一些问题。在传统的解释方法下,学者对“行政机关”“等证据材料”“可以”相关概念的解读有较多争议,为了准确地探讨两法衔接机制中的相关概念,从法解释学的角度出发,借助文义解释、体系解释、目的解释等手段,进一步分析我国行政证据、刑事证据应当如何衔接。  相似文献   

11.
刑事司法实践中,实务界依我国《刑事诉讼法》第50条与第52条的规定,采取证主体合法性理论。依据取证主体合法性理论,只有国家公权力机关有权进行刑事取证,有权取证的主体并不包括被告人、被害人等私人主体,并据此认定私人取得的证据因主体不合法而不具备证据的合法性,因此没有证据能力,此类证据在刑事诉讼中是不可采的。域外法治国家的刑事司法中通常对私人取证进行明确的法律规定,对实践中存在的私人取证予以合法化,这就使得我们不得不对私人取证进行价值分析,对其背后的价值冲突、合理性与必要性进行分析。  相似文献   

12.
检察权的性质和检察机关的职能定位决定了检察机关参与两法衔接工作的功能定位,即检察机关拥有对行政机关的监督权,集中体现在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进行移送监督和立案监督。这种监督权有充足的理论依据和法律依据。  相似文献   

13.
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相衔接的过程中,证据的可采性是极其重要的一环。新刑诉法第52条对可采的行政执法证据的收集主体、证据形式等内容作了规定,弥补了刑诉法典在这一程序上的空白。同时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就该问题在各自的规定和解释里对新刑诉法条文予以了细化,对"行政机关"作了扩大解释,增加了可采的实物证据种类,对言词证据作了例外规定,并受到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调整。  相似文献   

14.
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的程序机制研究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问题一直是困扰我国法律实践的难题。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必须着眼于两者相衔接的程序机制,建立和完善涉嫌犯罪案件的移送、受理与处理机制,证据收集与转换制度以及相配套的信息交流机制、联席会议机制和提前介入制度。  相似文献   

15.
刑事政策在刑法有权解释中的功能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刑事政策在刑事立法、司法领域的指导作用十分突出,在刑法有权解释方面亦发挥着重要作用。刑法立法解释是刑事政策得以表达和实现的工具;如何表达刑事政策,如何处理好刑事政策与刑法规定的关系,则是刑法立法解释制定过程中所必须予以考虑的关键问题。刑法司法解释是刑事司法活动的重要内容,从我国目前的刑事司法体制看主要包括规范性刑法司法解释和个别性刑法司法解释。在规范性刑法司法解释中,刑事政策的贯彻是自觉的,从一定意义上说,最高司法机关本身就是制定刑事政策的主体之一,作为国家权力的重要行使机关,它必然要通过各种司法手段来体现国家的基本刑事政策。在个别性刑法司法解释中,法官解释法律往往自发地与刑事政策相适应。  相似文献   

16.
行政执法证据是刑事证据的重要来源,2012年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第52条第2款建立了行政证据与刑事证据的衔接机制。进入刑事司法阶段后,基于部分客观证据难以重复收集、刑事专业性限制和刑事诉讼效率的要求,进行两种证据的转换是很有必要的,而形式和采用标准上的趋同性以及立法探索和地方实践经验不断成熟也使两种证据转换现实可行。但是,由于两种证据的转换受制度构件缺陷和实践操作短板等原因制约,导致现行证据转换出现效率不高、以罚代刑等弊端。应通过明确行政证据收集主体、统一收集标准,健全证据移送机制,完善法律规范,强化检察监督等措施,逐步实现行政执法证据向刑事证据转换的有效衔接。  相似文献   

17.
随着生态文明建设的深入推进,积极推动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有利于发挥刑事司法对环境法益的保护功能,推动生态文明和美丽中国建设。目前,我国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存在案件移送率较低、案件移送标准不明确、证据转换比较困难、检测鉴定难度大、网络信息共享平台不顺畅等问题。为了进一步完善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当前应积极推进五项工作:构建考核评价机制,确保案件积极移送;制定案件移送标准,提高案例移送受理率;明确证据转换规则,提高证据采信度;健全检测鉴定机制,确保鉴定意见可信度;构建网络信息共享平台,推动信息资源共享。  相似文献   

18.
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是生态环境保护的两大抓手,二者协同配合是有效惩治环境违法犯罪、破解"以罚代刑、有案不移、有罪不究"难题、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有力保障.基于相关实证数据的分析,发现我国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简称"两法衔接")机制虽已日臻完善,但该机制在实践中仍存在涉罪案件移送程序不畅、证据转化认定及审查困难、案件信息难以有效共享、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不力等现实问题.究其主要原因在于:生态环境部门与司法机关对立案追诉标准的理解存在偏差、缺乏长效性协商互助机制、案件信息共享和交互不畅等.立足生态环境保护"两法衔接"机制的现存问题、域外经验和打击环境违法犯罪的现实需要,应当通过加强涉罪案件移送协商互助力度,强化行政证据向刑事证据的转化认定、健全"两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并加强管理、提升检察机关监督刚性等方式,以健全我国生态环境保护"两法衔接"机制,形成打击环境违法犯罪的强劲合力.  相似文献   

19.
陕西省环境污染因素犯罪司法存在刑事案件数量稀少,司法难以回应客观现实;案件分布类型分散,环境污染成多种犯罪的诱因;农民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主要犯罪主体,单位犯罪缺失;刑罚适用轻缓,实际服刑率低下等问题。具体症结外因源于行政法之牵制,包括行政环境立法和行政行为的影响;内因在于司法理念对于环境污染因素的忽视。因而司法现状之改良途径应一方面通过充实行政环境立法,衔接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以妥当处置行政法与刑法之间的关系,另一方面要强化环境优先的司法理念。  相似文献   

20.
从刑行交叉视角看待行政犯罪及其惩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刑行交叉是研究行政犯罪的关键,基于刑行交叉的视角,将行政犯罪界定为违反国家行政法律规范而又触犯刑律,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同时,基于此视角,探讨了行政犯罪惩罚的根据即其法律责任,得出了刑事责任优先的刑事、行政双重责任的结论,进而强调实现行政犯罪的惩罚关键要做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针对实践中的问题提出对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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