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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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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大调解”是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政法综治牵头协调、司法行政组织实施、有关部门各司其职、社会各方广泛参与、多种手段综合运用的社会矛盾纠纷大涮解工作机制。2008年.溧水县晶桥镇根据新时期下社会矛盾纠纷呈现的新特点.创新调解机制.成立了镇大调解中心.全镇12个村也都成立了人民调解委员会。一年多来.通过深入推进大调解工作,运用健全的网络、一条龙的服务:综合陛的手段.及时发现纠纷隐患.适时引导当事人采取和解的方式解决纠纷,避免因各类纠纷处理不当引发影响社会稳定的群体性事件和恶性事件.积极发挥大调解在维护稳定、促进和谐中的优势.将绝大多数社会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  相似文献   

2.
“大调解”机制构建之反思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近年来,“大调解”作为一种新的纠纷解决机制日渐兴起。转型时期社会矛盾纠纷的特征以及现行人民调解制度的有效性危机是“大调解”机制建设的基本背景。同传统的纠纷解决机制相比,“大调解”机制在当前转型时期优势明显,但是也存在一系列不容忽视的内在紧张,如合理性与合法性的紧张,运作的行政化,性质与功能的定位有待进一步澄清等等。长远来看,培育社会本身的矛盾化解能力,提升社会自治程度依然是“大调解”机制建设的努力方向。  相似文献   

3.
能动司法语境下的大调解是在我国法治建设过程中针对当前出现的矛盾纠纷多元化的特征而提出的司法新策略,诉调对接机制的提出符合当前纠纷解决多元化的新趋势。法院调解在这一过程中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从宏观和微观两个角度分析了法院在这一过程中的作用,并进一步对审前调解、诉讼调解以及执行调解的具体诉讼过程进行了研究。认为应当加快相关制度建设,使调解与诉讼充分衔接,不断挖掘能动司法的合理因素,以解决不断出现的矛盾冲突,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  相似文献   

4.
当前,中国社会正处于结构性紧张的风险时期。"大调解"与法院司法之间也存在着结构性紧张问题,而时下强化以人民调解和法院调解为主要内容的"大调解",在社会纠纷总量控制方面已经失败。此种结构紧张局面形成的原因在于:立法上,制度供给不足;政治上,过于强调权力的单边治理;观念上,陷入了精英主义的泥潭。按照纠纷解决学之逻辑,破解此种结构紧张的出路在于:从长远看,在顶层设计中,应以法院司法为中心构造中国纠纷解决机制;在近期安排中,法院要坚持保守的司法能动主义,服从并配合党政机构集中资源解决社会纠纷。  相似文献   

5.
关于大调解之法理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基于转型期人民内部矛盾呈多元化、复杂化之势 ,司法实务界提出了有别于传统人民调解的调解模式———大调解。大调解的存在既有合理性 ,又有危险性。危险性的降低有赖于在保存大调解的基础上对其进行创造性改造 ,大调解的功能重新定位是改造的近路。大调解的功能应定位于既解决纠纷又保护权利 ,合理的纠纷解决体系的建构是必要的  相似文献   

6.
作为纠纷解决方式的民主制度具有天然的缺陷,而司法对弥补这种缺陷具有重要意义,即司法可以弥补民主对少数人利益的忽视,在现代司法理念下,民主不能解决的所有纠纷都应当纳入司法程序的视野。如果民主和司法都不能解决的矛盾和纠纷很可能被当事者以暴力的方式解决,但暴力解决纠纷会给社会造成巨大危害,严重损害人民的共同利益。在一个民主和法治的现代社会里,暴力往往是备而不用的,它只出现在极少数的场合。我们在树立现代司法理念的时候,一定要注意发挥司法在建设社会主义民主,解决各类社会矛盾和纠纷中的重要作用。在当前我国正在推进的司法改革过程中,树立现代司法理念必须坚持党的领导这一根本原则,正确处理好司法独立与司法公正的关系。  相似文献   

7.
“大调解”对维护农村社会稳定,推进农村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决,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农村社会管理创新需要“大调解”,“大调解”是农村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方法.以“大调解”推进农村社会管理创新,“枫桥经验”是典范.“枫桥经验”以“大调解”推进农村社会管理创新的实践主要表现为:构建调解网络,构建“大调解”平台与机制,建立以调解人为品牌的专业调解中心.从“枫桥经验”以“大调解”推进农村社会管理创新的实践中,我们可有如下启示:农村社会管理创新,必须夯实基层基础,必须坚持专群结合,必须重视人才.  相似文献   

8.
随着我国社会转型和法治建设的深入,人们对司法的需求和预期与日俱增,司法不仅用来解决社会纠纷,更是贯彻法治理念、维护社会民众利益的重要途径,而近年来司法却在应对日益复杂的社会矛盾时显得有些“力不从心”,尤其是基层司法在解决纠纷中的尴尬境地客观上要求我们重新审视司法现状,促进基层司法转型,以适应现阶段基层诉求,妥善解决各种利益纠纷,为和谐社会的构建做出应有的努力。  相似文献   

9.
目前,我国已步入社会新常态,社会矛盾、纠纷预防和化解所面临的任务艰巨。以司法为核心的纠纷解决机制正当程序缺失,难以满足建设法治国家的要求。坚持程序法治,加强我国纠纷解决机制法治化建设,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由之路。  相似文献   

10.
自从我区成立全国第一家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以来,受到中央领导的高度重视和充分肯定,这一源自崇川的创造性社会矛盾调解机制,受到了社会各界的普遍关心,并在全国得到推广。区委区政府也对大调解的建立、发展给予高度扶持和精心培育。在区委领导的关心支持下,大调解已成为调解各类纠纷的重要载体,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同时大调解也有一个不断规范完善的过程,为使大调解更好的适应崇川经济社会事业跨越发展的需要,经过认真思考,结合我区区情及工作实践,我就完善大调解提出几点建议。一、完善对接工作机制,扩大大调解工作职能坚持“以防为主…  相似文献   

11.
由行政机关主持民事纠纷的调解在我国既有一定的历史传承,又有强烈的现实需求,是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举措。当前我国行政调解尚无统一的专门性规范,实践中各部门各地方的民事纠纷行政调解工作各自为政,发展极不平衡,严重制约了其定纷止争作用的充分发挥。鉴于行政资源的有限性,行政调解相关制度必须兼顾公正与效率,其所适用的民事纠纷范围划定不宜过宽,具体程序设置需繁简得当,同时有必要适当引入社会力量参与调解,并赋予行政调解协议高于一般民事合同的强制执行力。  相似文献   

12.
以专业化、高效率为特征的行政调解在医疗纠纷处理中未能达到制度设计者预期的目的。通过实证调研的方法,检讨当前医疗纠纷行政调解制度所存在的问题及其症结,并提出重构医疗纠纷行政调解制度的初步构想。  相似文献   

13.
民间调解的困境和出路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作为调解的一种重要形式,民间调解曾经在纠纷解决领域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在我国进入“诉讼时代”后,民间调解受到压制和质疑,面临困境。然而,面对越来越多的社会纠纷,诉讼已不堪重负,构建包括民间调解在内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必不可少的而且意义重大。本文分析了造成当前民间调解困境的诸多原因,探索了社会转型期民间调解重构的路径与方法等,使其与诉讼方式相得益彰,以发挥民间调解应有的不容忽视的优势和作用。  相似文献   

14.
民事纠纷解决的第三领域——法院委托调解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委托调解是对法官主导下诉讼调解工作适度社会化的新模式探索。法院委托调解是国家力量与社会力量共同参与的纠纷解决机制,在民间调解人指挥调解程序的背后是法院司法权的支持和支撑。委托调解虽然以当事人的合意为基础,但因为调解程序的开始和调解结果都有法院司法力量的介入,法官裁决或命令的作出有时会使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受到一定的限制,因此,在法院委托调解中也应当强调当事人的程序保障权。  相似文献   

15.
对警察在日常工作中对纠纷排查以及调处纠纷过程中所表现出的主动性应从维护社会稳定的高度来认识。从这角度而言,警察解决纠纷的意义已经不再局限于对当事人利益冲突的协调,而是事关区域社会的稳定,并由此获得了公安机关决策者的认同和执行者的落实。纠纷的激化既是一种偶然性事件,但也有其必然性。从实践的角度而言,一些民间纠纷因为未能得到及时、有效的解决从而被激化成杀人、伤害等恶性刑事案件。因此,通过对警察对纠纷的及时介入,一方面可以平抑纠纷双方过激的情绪,另一方面也可能使一些纠纷能够得到及时的解决,从而避免纠纷被激化的可能。  相似文献   

16.
在国家推行依法治理、源头治理以及构建法治社会的背景下,藏区防控矛盾纠纷的民间调解经由何种路径臻达法治化轨迹且与国家法律渐趋调适,是值得关注的焦点。以青海果洛藏区"斯巴"调解为切入点,通过调研"斯巴"调解的现状发现,社会转型时期因调解员文化素养偏低难以应对新型纠纷、调解纠纷时情理与法律理解适用上错位以及网络调解平台使用率低等问题依然存在。建议从人员准入、过程防控、结果认定方面着手,建构依据纠纷类型聘人的"1+N"人员准入标准、"多元一体"普法模式、以村规民约规范调解依据、调解结果"准司法确认"审查机制以及完善网络平台保障机制的多元路径,使藏区民间调解在藏区法治化进程中日臻完善,进而助推藏区法治社会建设。  相似文献   

17.
知识产权纠纷行政调解被视为是一种行政执法行为,公权力的过度介入往往带来权力的滥用,违背当事人行政调解中的自治性,进而侵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由传统的行政执法模式转变为现代的行政服务模式,既是当代知识产权纠纷行政调解的发展趋势,也是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应然要求.从知识产权纠纷行政调解的制度嬗变、制度借鉴、制度设计、制度确立等角度系统地诠释服务模式下的知识产权纠纷行政调解制度,能为未来的调解架构设计和操作实践匡明思路和方向,提供相应的理论参考.  相似文献   

18.
2008年《北京仲裁委员会调解规则》的实施,意味着中国仲裁机构运用调解的方法解决争议不仅有仲裁与调解相结合,还有单独的调解。依前述规则,调解的采用费用低、时间短,即使调解未成功也不至拖延当事人解决争议的时机。仲裁与调解相结合固然获得成功,但单独调解理论上更有优势。  相似文献   

19.
当今社会矛盾日趋多元化,单一的纠纷解决机制已无法适应现实的需要,替代性纠纷解决方法成为司法的重要路径。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应当将“检调对接”纳入社会大调解格局,在履行对法院民事审判权监督的同时,积极参与民事纠纷的化解,促进社会和谐,体现法律监督中的公共服务职能。然而,民事审判检察监督中引入调解、和解却缺乏法律的具体规定。它是否属于法律监督权范畴?如果不是,那这种替代性纠纷解决方法的运用会不会弱化检察机关对民事审判权的监督?民事检察调解是否会损害法院裁判的既判力及胜诉方的合法权益?以上问题均需在理论上进一步厘清。立足于民事检察调解的现实价值可知,在尊重私法自治、契约自由的基础上,法律监督与替代性纠纷解决及法院裁判的既判力是可以兼容的。民事检察调解应遵循自愿和尊重当事人处分权原则、衡平原则、效率原则、正当程序原则。界定民事检察调解的范围和模式对司法实践与民事诉讼立法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20.
浅议清代民间调处制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民间调处作为清代解决社会纠纷的重要方式之一,无论官府还是普通民众都对其十分依赖,大量社会纠纷都会通过寻求民间调处方式得到解决。通过运用司法档案、契约等文献对清代民间调处制度的分析,可以看到清代民间调处制度已经逐渐得到发展、完善,已初步具有调处主体类型化、调处运行机制制度化、调处依据多元化的特征。清代民间调处制度具有的这些特征使得民间调处在清代社会纠纷化解中扮演了更为重要与有效的角色。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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