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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在“迎接21世纪挑战——中国质量战略高层研讨会”上,朱镕基副总理对药品回扣公开表明反对态度。他说:“买药品拿回扣,给哪个医院回扣多,哪个医院就要他的货,甚至假药也买。对这个回扣,我始终采取不赞成态度。有人主张把回扣公开化,我看不能。这个回扣就是入个人腰包嘛,是贪污受贿嘛,一点好处都没有啊!如果回扣给公家,那不叫回扣,那叫招标,谁的价格低就买谁的嘛!回扣怎么能合法化呢?回扣换来  相似文献   

2.
市场纵横     
医院不能靠“卖药为生” 药品管理必须从严规范 《瞭望》第30期载文披露:近年来,尽管各地采取了不少制止药品“回扣”的措施,但“回扣风”不仅没有收敛,反而愈刮愈猛,几乎到了公开流行的地步。 据杭州市拱墅区检察院反映,几乎所有被查到的医疗单位都存在业务员收取“回扣”的问题。检察长郑惠明感叹说:“医药卫生系统的贪污贿赂问题,可能是目前全社会最严重的!”  相似文献   

3.
近些年来,人们对经济交往,商品购销过程中出现的回扣的法律属性争论不休。在司法实践中,一般都把回扣视为贿赂的同义词,用刑事法规来调整处理回扣问题。因此有必要对商品经济交往和购销中的回扣的法律属性进行研究和界定。本文就这个问题试图进行粗浅的探讨,以达抛砖引玉之目的。1988年7月19日,财政部《关于回扣问题的调查情况和处理意见》中指出:“回扣的概念应该是指在商品或劳动购销业务中,由卖方从收到的价款中退给买方单位或经办八个人的钱或物,由于这种钱是从买主支付的价款中返回的,所以叫做回扣或回佣。”《现代汉语词典…  相似文献   

4.
医务人员收受药械回扣的定性和法律适用分析   总被引:3,自引:1,他引:2  
医务人员收受药械回扣是违法行为,但是否适用以“受贿罪”刑事处罚存在司法争议。笔者阐述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和法律认定,分析医务人员收受药品、器械回扣的定性、定罪的争议,提出以受贿罪论处存在的法律矛盾。根据我国刑法“法无明文规定不定罪”罪刑法定原则,参照《执业医师法》和《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要求,作者认为医务人员收受药品、器械回扣应以批评教育为主,对屡教不改者或数额巨大,应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甚至吊销其执业医师(药师)资格而免除刑事处罚是妥当而合法的。对于医院管理者收受回扣,可以受贿罪论处。  相似文献   

5.
关于“回扣”的定性 《现代汉语词典》在“回扣”词条下将其解释为,“经手采购或代卖主招揽顾客的人向卖主索取的佣钱。这种钱实际上是从买主支付的价款中扣出的,所以叫回扣。有的地区也叫回佣。”但实际上,回扣的含义远远超过上述定义。在现实生活中,一是回扣不仅包括卖方给买方或中间人的钱,还包括因供不应求,如原料紧缺,商品紧俏等,买方按购货的比例给卖方钱;二是回扣不仅是指在购销业务中,由卖方或买方从收到或支付的价款中退给买方或卖方单位或经办人的钱和物,还包括经济  相似文献   

6.
《北方人》2006,(8)
沉寂了7年之久,安徽省某著名医院急诊内科主任医师张曙再次将自己推到了风口浪尖。今年年初,他向媒体讲述了自己把4.5万元药品回扣捐给慈善机构的故事。10年前,他也收过回扣,并认为医生拿  相似文献   

7.
近年来,医院在采购医疗器械和医用药品过程中,关于医护人员收取医药厂家贿送“回扣”、“好处费”的职务犯罪案件呈高发态势,不仅损害医院形象、影响患者利益,更助长社会的不良风气。因此,文章将从探索医院采购环节职务犯罪案件的特点、成因着手,探析医护人员职务犯罪的预防对策。  相似文献   

8.
李宗陶 《社区》2002,(8):9-10
医院里,医生开药有回扣拿已是“众人皆知的秘密”。少有人注意到,相对平静的药店里,非处方类药品(Over the counterdrugs,简称OTC)早已在竞争中露出同样诡秘的笑。记者通过种种渠道,跟随某制药公司OTC组的一位销售代表上路跑药店……  相似文献   

9.
【案情介绍】2000年9月至2002年10月,福建省福鼎市医院妇产科医师华某、孙某、何某3人给前来就诊的患者大量开出经销商推销的几种昂贵药品,并分别收受经销商给予的回扣款达2.62、2.57、1.19万元。2002年12月24日,当被告人何某再次收受经销商以信封套装的538元回扣时,被院方当场  相似文献   

10.
医药购销中的不正之风表现在医药品生产经营秩序混乱,价格管理混乱,医疗单位对药品管理环节混乱.对其治理的对策应着眼于加大宣传教育的力度,整顿药品生产经营秩序,规范医药品价格管理,加强医疗卫生单位对药品的管理,增加药品采购工作的透明度,严格执法,加大监督处罚力度  相似文献   

11.
为了有效遏制医药购销中的不正之风,逐步解决医院“以药养医”、“看病贵”的现象,黄石市市委和人民政府选择黄石市二医院作为药品采购集中配送改革的试点。经过一年的试点工作,药品费用大幅下降,群众得到实惠;购销渠道透明,不正之风得到遏制;规范了临床用药,医患关系更加融洽,实现了改革的预期目标。同时,在改革中我们也得到以下一点启示:解决群众困难必须坚持改革创新;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必须从源头抓治本;推动改革健康运行必须形成工作合力;保障改革顺利推进必须妥善处理各方利益关系;确保改革取得实效必须强化政府主导作用。  相似文献   

12.
陆敏 《金陵瞭望》2006,(18):114-114
亮点: 推行药品政府采购新模式 六合区创新“药房托管”模式,全面推行药品政府采购,让药品采购在阳光下运行。目前该区已完成两批1215个品种总值346万元的药品政府采购,资金节约率达27%,有效遏制了医药购销中的商业贿赂行为,群众“看病贵”难题初步得到缓解。  相似文献   

13.
霍慧萍 《金陵瞭望》2006,(10):47-48
医院药房托管是指医院所有者通过契约形式,委托企业对药房进行管理,医院与企业按比例分配经营收益的一种管理模式。雨花台区药房托管工作从2004年9月份开始试点实践以来,目前该区所有5个公立医疗机构(含二级医院1个)及18个社区卫生服务站(点)已全部实行药房托管。近两年的实践表明,“药房托管”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遏制医药购销中的不正之风.降低药品流通成本,较好地解决群众“看病贵”的问题。药房托管改革以来.该区门诊平均费用下降了20.30%.  相似文献   

14.
医务人员利用开处方收受回扣应当犯罪,在性质上宜定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不同性质的医院不会影响收受回扣的医生被定为受贿罪或者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医生的处方权是医院药品管理权的一部分,医生利用处方权受贿属于利用职务便利行为,应被认定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相似文献   

15.
商业贿赂行为在药品、医疗器械的交易中表现日益猖獗,从“暗箱”操作到公开给与、索要商业贿赂,在某种程度上已成医药行业营销惯例。“医药回扣”为祸之甚,关乎国家经济安全、百姓切身利益。其产生和盛行源于综合的、复杂的社会原因。要真正解决“医药回扣”问题,不仅要尽早健全我国商业贿赂的相关立法以弥补法律规定的缺陷,还应着眼于社会综合治理及相关制度的完善。  相似文献   

16.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六)》,其中第7条对刑法第163条作了修改:将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的主体扩大解释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针对裴显鼎先生关于“这一修正案的施行,为国有医院的普通医生收受回扣的行为按刑法第163条的规定,定企业人员受贿罪提供了法律依据”的解释,笔者认为,普通医生收受药品回扣的行为,既不能构成受贿罪,也不构成企业人员受贿罪;裴显鼎先生的观点犯了偷换概念的错误,是自相矛盾的,违背了我国刑法罪刑法定和不适用类推的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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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执业药师”为什么升温随着医疗事业的迅速发展,百姓开始特别关注的是上万家零售药店的药品质量是否能确保?用药安全有否保障?这是人命关天的大事。因此,老百姓称“执业药师”为身边的生命保护神。国际上早就规定:执业药师主要分布在医院药房和社会药房。为和国际接轨,我国新颁布的《执业药师制度暂行规定》指出:凡从事药品生产、经营、使用的单位均应配备相应的“执业药师”。百姓需要“执业药师”!国家需要“执业药师”!有关专家据市场分析预侧:“执业药师”将迅速升温,且非至“沸点”不止。据“中国药房”有关资料统计:我国现有6391家制药企业,16519家药品批发企业,63850万家零售药店,17万家医院和门诊部。试想一想,如果每个单位只配备一个执业  相似文献   

18.
王甄言 《社区》2017,(9):5-5
2016年底,央视播出的《高回扣下的高药价》调查报道曝光了上海、湖南等地6家大型医院医生收取高比例回扣的情况,医药代表被推到风口浪尖。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公布《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的若干意见》.要求医药代表只能从事学术推广、技术咨询等活动,不得承担药品销售任务,其失信行为记入个人信用记录。  相似文献   

19.
刘万永 《社区》2004,(13):37-39
审计人员乔装成药贩子查出真相瑞安市人民医院始(温州医学院附属第三医院)建于1937年,1999年被评为三级乙等综合性医院、浙江省省级文明医院,这两年轰轰烈烈地搞了“杀红包”活动,向社会公开承诺不接受病人的红包和礼物。然而医生集体收受回扣的串案还是发生了,骨科成了“重灾区”。2003年7月16日至9月5日,根据浙江省统一部署,瑞安市审计局对瑞安市人民医院2002年度财务状况进行就地审计。根据内部掌握的情况,审计人员开始联系一些外地的药品、医疗器械供应商总代理,以中介商的身份,要求对方提供药品报价,希望“能给最优惠的价格,我们帮助你…  相似文献   

20.
“回扣”,是在改革开放的历史条件下出现的新问题。明确“回扣”在受贿罪中的表现形式和内在联系,有着十分重要的法律意义。人们往往把“回扣”理解为,卖方从所收的货款中按比例提取给买方经办人钱物的行为,或将“劳务费”、“佣金”也视为“回扣”。这很容易混淆合法与非法,罪与非罪的界限。本文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为依据,谈谈“回扣”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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