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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山西省劳动厅:你厅《关于山西机床厂卢毅同志工伤后如何享受保险待遇的请示》(晋劳险便字[1998]17号)和所附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在国内发生由外国人造成的工伤事故,并由外方给付赔偿金的,被伤害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参照劳动部《关于外派劳务人员伤、残、亡善后处理问题的复函》(劳险字[1992]16号)、《关于外派劳务人员因工伤亡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4]131号)和《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处理。外方支付的赔偿金,属于人身伤害赔偿性质,应归被伤害职工所有。同时,该职工应从外  相似文献   

2.
问:我于1986年因工负伤致残,经医院鉴定全部丧失劳动能力。单位一直只给我报销医药费及支付全额工资,从未给过任何补助。1996年劳动部颁布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对丧失劳动能力者规定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请问我能否享受这项待遇?读者答:1996年8月,劳动部颁布了《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该办法第22条对职工因工致残全部丧失  相似文献   

3.
2004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以下简称《条例》)与原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以下简称《办法》)相比,《条例》作出了一至四级工伤职工按月享受伤残津贴,到达退休年龄后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规定,但由于在实务操  相似文献   

4.
咨询台     
解除劳动关系的伤残职工能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吗咨询台:因单位改制我与单位解除了劳动关系。我以前曾因工致残,解除劳动关系时单位又给我重新进行了伤残鉴定,被鉴定为8级伤残。请问我该不该得到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读者逸明逸明读者:感谢你对本刊的信任,对你咨询的问题,本刊与相关职能部门联系后,答复如下:若你是在2003年12月31日前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那么按照《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和原四川省劳动厅的贯彻实施意见(川劳险[1997]5号)的规定,应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伤残…  相似文献   

5.
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退休工伤人员工伤保险待遇的请示》(成劳社发[2008]106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按照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和四川省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关于破产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川劳社办[2006]31号)规定,企业破产时,  相似文献   

6.
原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第8条至第12条对工伤的认定范围、认定程序和步骤等作了详尽的规定。但对大量游离于工伤保险之外的非参保企业职工,怎样保护这部分人群利益,怎样进行工伤认定,笔者想谈些看法。一、工伤认定难的现状浙江省龙游县是经  相似文献   

7.
达川地区劳动鉴定委员会针对今年全区推行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制度改革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制定了三项措施,健全完善劳动鉴定工作:——适当扩大劳动鉴定范围。过去,劳动鉴定范围仅限于职工因伤、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评审确认。实施工伤保险制度改革后,由于职工因工负伤(包括患职业病)致残大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也可按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因此地区对今年劳动鉴定的范围进行了调整。除因病致残需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鉴定仍按原规定执行外,因工致残鉴定应包括全部、大部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确认并相应评定工残等级。未经劳动鉴定机构评定工残等级的,社会保险机构不能受理一次性或定期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的申报。  相似文献   

8.
近年来,工伤认定问题成为劳动保障部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的讼争主流,劳动保障部门为此耗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仍难解决,本文就此与大家共同商讨。问题之一,工伤认定机构是劳动鉴定委员会还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原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第11条规定,由劳动行政部门作出是否认定为工伤的决定。我们认为工伤认定是一种行政确认行为,属具体行政行为,应适用原劳动部的规定,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工伤认定。问题之二,职业病防治机构确诊为职业病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否仍需作出工伤认定?根据《企业职工工伤…  相似文献   

9.
劳动部劳部发〔1996〕266号文件规定:领取伤残抚恤金的职工和因工死亡职工遗属,本人自愿一次性领取待遇的,可以一次性计发有关待遇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具体计发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规定。我省劳动厅川劳险〔1997〕5号文件规定的一次性领取伤残抚恤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计发办法是:企业参加了工伤保险的,不实行一次性领取待遇办法;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双方协商同意后可实行一次性领取待遇。1、领取伤残抚恤金的职工,一次性领取待遇的计发办法  相似文献   

10.
《劳动者》2005,(8):41-41
Law博士:《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某职工发生工伤后办理了退休手续,后因工伤死亡,在领取丧葬补助金时是否要减去从社保领取的1500元丧葬费?  相似文献   

11.
原劳动部1996年发布的《企业职丁丁伤保险试行办法》(简称《办法》)和国务院2004年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简称《条例》),对于工伤致残一级至四级退出生产工作岗位的原仓业职工,到达退休年龄计算养老保险待遇所涉及的缴纳养老保险费的问题,都没作出规定。《办法》第二十二、二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绒的,应当退出生产、工作岗位,终止与企业的劳动关系,按月发给伤残抚恤金;  相似文献   

12.
某刊近日刊出《该起工伤赔偿争议案应否中止审理》一文,介绍了劳动者熊某因工作过程中负伤,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熊某所受伤害为工伤,该用人单位以工伤认定尚处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时效内未生效为由,申请劳动仲裁部门中止本案审理。究竟该不该中止本案的审理?笔者认为,不应该中止审理。理由之一:依据《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规定,劳动行政部门是认定工伤的法定职能部门,其作出的《工伤认定结论》具有合法性和权威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劳部发[1993]276号)第22条规定:“在仲裁活动中,遇有需要勘验或…  相似文献   

13.
咨询台     
已处理了的工伤待遇 现在可否按新《条例》再予处理咨询台: 我多年来一直是贵刊的忠实读者,现有一个疑难政策问题,特向你们咨询,望能在百忙中予以解答。 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今年1月1日实施后,我矿部分工伤职工及亲属反映《条例》施行前发生的工伤,相关保险待遇按《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  相似文献   

14.
你局《关于工伤职工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请示》(成劳社发[2005]38号)收悉,经研究,现提出如下处理意见:一、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多次因工负伤。在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应进行一次劳动能力鉴定。用人单位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支付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相似文献   

15.
国务院第375号令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在原劳动部发布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基础上作了新的调整与补充,适用范围更广,操作性更强,也更切合实际。对工伤范围及其认定条件的划分,也更具体明确,合情合理。但遗憾的是,对工伤认定程序没有完整、系统地单  相似文献   

16.
出现工伤事故后由谁提出工伤保险待遇申请,向谁提出,由谁确认,发生争议后如何处理,适用哪些法律、法规…….目前,有的同志认识还不清楚,以致于有的工伤案件被排除在认定之外.本人根据<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劳动法>、<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结合工作实践,对企业职工工伤性质认定中的"主体"确认作如下浅述.  相似文献   

17.
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党和政府历来十分重视因工伤残职工的生活保障问题,从1988年工伤保险改革试点开始,到1996年制订出台《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2004年颁布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再到2010年修订《工伤保险条例》、2011年施行《社会保险法》,我国工伤保险立法层次不断上升,工伤保险制度不断完善。2001年,大兴安岭地区正式启动工伤保险工作,经过十年的不懈努力,工伤保险事业有了较大发展,较好地保障了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18.
案例评析:《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其主要立法精神一是工伤职工伤情复发,应当属于原工伤部位;二是旧伤复发的确认,应经过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川劳社办[2007]54号明确规定);三是工伤职工工伤复发,应当享受治疗期间的相关工伤保险待遇;四是相关工伤保险待遇费用,用人单位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等规定的渠道予以处置.  相似文献   

19.
近年来,不少单位和职工来函来信咨询:企业职工因车祸造成残疾或死亡后,其抚恤和劳动保险待遇应当如何处理。经与有关部门联系,现复如下:《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职工因交通事故死亡或者残疾丧失劳动能力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处理后,职工所在单位还应当按照有关部门的规定给予抚恤、劳动保险待遇。"因国家和省有关部门关于企业职工因车祸亡、残的劳动保险待遇的规定还在研制过程中,目前尚无正式文件,倾向性的处理意见是:企业职工因车祸造成死亡或残疾时,先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进行处理,其劳动保险待遇部  相似文献   

20.
栾居沪 《中国劳动》2006,(11):27-28
本刊第6期刊登了童韶琴《论伤残津贴与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衔接》一文,读后很受启发,但文中的观点有商榷之处。笔者认为,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应作为一个特殊群体受到法律和社会的保护,在正确理解法律、法规立法原意的基础上,最大限度地维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以下简称《条例》)第33条第一款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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