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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翟麦玲 《鲁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26(5):47-49
在汉代,虽然礼教宣传女子不应有私财,但在现实生活中女子不仅拥有私财,而且还享有一定的财产继承权,且法律也承认与保护女子的这一权力.礼教宣传与现实生活及法律规定情形的不同,是礼教在汉代还未完全深入人心的反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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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藏族部落习惯法中妇女地位及财产继承权问题的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牛绿花 《西北民族大学学报》2004,(6):46-50
藏族部落习惯法源远流长,内容丰富。其中,有关妇女的婚姻家庭继承方面权利的规范较为详细全面。对这部分内容进行单独整理分析,并进而总结出部落习惯法中妇女婚姻家庭与继承权利的基本特点,有助于在现代社会中对藏族妇女的婚姻家庭与继承权利进行有效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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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白子轩 《河北建筑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2):74-76
配偶又称为“夫妻”,法律规定合法婚姻中男女双方互为对方的配偶,它指男女双方因结婚而产生的亲属关系.合法的夫妻之间互相对对方遗产享有继承权是我国继承法明确规定的.赋予配偶继承权,是我国顺应文明发展趋势体现男女平等思想的表现.我国现行法律中对配偶继承权相关规定存在不足,可以从法定继承人顺序进行规定和在遗嘱继承方面设立特留份制度等进行完善. 相似文献
5.
曲凯 《赤峰学院学报(汉文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1):71-73
体外胚胎继承权的问题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而出现,其复杂性可见一般。外国学界对体外胚胎的法律地位有不同的学说,我国在综合考量的基础上形成了两派观点。体外胚胎继承权的规定各国也存在差异,通过对域外法律的考察及对中国胚胎继承第一案的判决结果的分析,对中国胚胎继承权立法的完善与附带后续问题的解决提供一定的借鉴。 相似文献
6.
田野 《西北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28(1):27-30
继承权丧失是在发生法定事由时强制剥夺继承人的继承权。广义上的继承权丧失包括继承缺格和继承人废除,但现代绝大多数国家只规定继承缺格制度。继承权丧失事由是继承权丧失制度的核心问题,我国现行《继承法》规定的继承权丧失事由有值得商榷之处,如列举不够全面,并且相对丧失的适用范围过窄,有待完善。 相似文献
7.
张坚 《内蒙古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9(5):208-209,212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类文明的进程,配偶在财产继承关系中的法律地位逐渐加强,与世界各国立法相比较,我国继承法对配偶继承权的保护尚不完善。为此,本文提出了加强我国配偶继承权法律保护的几点建议,以期建立保护配偶继承权的配套制度。 相似文献
8.
对于国民党二大《妇女运动决议案》中“女子有财产继承权”的规定,民国最高法院采取了折中的立场进行限制性解释。其所面临的两难情形揭示出了法律制度的悖论。为在动荡中达到均衡,于激变中求得稳实之法,法律职能部门应在实践中发挥调整器的作用。 相似文献
9.
贺光辉 《湖南人文科技学院学报》2013,(4)
与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对配偶继承权保护相比较,我国现行继承法已日益难以适应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家庭结构的巨大变迁及家庭财产的急剧变化,不能充分保护配偶继承权益,其不足之处已愈发突显.未来继承法应根据配偶权保护日益加强的国际立法趋势及我国现实生活的需要,对配偶继承的顺序、继承份额及时作出修改;增设生存配偶的先取权、用益权、特留份等制度,实现对配偶权的周到保护. 相似文献
10.
冷冻胚胎是在现代辅助生殖技术飞速发展过程中产生的,它是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技术应用的产物。在司
法实践中,法律对冷冻胚胎的法律性质、权利归属以及继承权缺乏相关的规定,由此导致了一系列的纠纷,亟需法律对
其有一个明确的定位。冷冻胚胎尽管具有孕育成生命的潜质,但因还未出生,依照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其在法律
属性上不具备民事权利能力,不能成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因此只能是“物”。但是,冷冻胚胎不是一般的“物”,因
其具有孕育成生命的潜质,也就具有部分人格尊严的属性,应为具有人格权属性的特定伦理物。意欲成为父母而通过
手术产生冷冻胚胎的夫妻是冷冻胚胎的权利人,在权利人死亡后,其可以作为遗产被继承人所继承。但是,基于冷冻
胚胎具有孕育生命的潜质属性,其继承人享有的是受限制的管理和处分权。 相似文献
11.
史小宁 《内蒙古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8(4):536-538
财产关系的演变是人类社会生产力不断发展的必然结果,是生产关系内涵的外在表现,这是我们理解马克思的所有制理论和把握财产权利社会化趋势的一把钥匙.基于此,本文以财产、财产权的产生为线索,从人类历史的角度来把握财产关系的演变,旨在经济生活社会化和封闭式财产权逐渐解体的趋势. 相似文献
12.
13.
《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8,(1)
我国现行《继承法》没有规定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晚辈直系血亲的法定继承顺序,而是对其采用代位继承的规则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这样的规定违反遗产流转规律,在继承人继承权失权时,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晚辈直系血亲的继承权就无法实现,等于剥夺了他们的继承权,与我国《民法总则》第124条和第130条等现行法律的基本精神相违背。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立法都规定晚辈直系血亲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以充分保障晚辈直系血亲的继承权,即使采用代位继承的制度,也准许在继承人失权时,不影响晚辈直系血亲继承权的实现。只有采用苏联立法模式的国家,与我国《继承法》的这一规定相一致,显然我国这一现行立法采纳的是苏联模式,难以保障晚辈直系血亲的继承权。对此,在修订民法分则继承编时,应当对此进行改革,将晚辈直系血亲作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予以规定,配偶作为无固定顺序法定继承人,父母作为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同时,应当增加遗嘱继承的后位继承制度,以更好地保护孙子女、外孙子女等晚辈直系血亲的继承权。 相似文献
14.
网络虚拟财产的可继承性及其实现路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传统民法的物权和债权理论难以收纳网络虚拟财产成为权利保护的客体,但它可以被认定为一种无形财产而成为财产权的新类别.网络虚拟财产具有物质价值、精神价值和合法属性,因而具有继承性.我国目前尚缺乏对网络虚拟财产继承的明确法律依据,网络服务协议和隐私权保护又限制甚至排除了继承.解决网络虚拟财产继承障碍的可行性路径包括修法、司法解释、第三方监督和公证等法律手段,并可辅之以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技术升级. 相似文献
15.
《石河子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3):113-124
在中国古代社会,由于儒家传统政治理念和中央集权农业国家的治理需要,士、农、工、商之末的商人及其所从事的商业一直是政府打压和排斥的对象,这一现象一直伴随着封建王朝始终。但商人与政府官员及士人的交往并未因此而断绝,到了明代中后期,甚至还出现了两者相互交融的新态势。值得注意的是,这种新态势并未能有效弥合士、商之间的鸿沟,其只是明代以来儒学转向的一个映射而已。 相似文献
16.
17.
彭娟 《宁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6,(4):97-101
明代状元策中,帝王与士子们就民风问题所进行的双向互动勾勒出时局变化背景下,对世道人心关注的多个层面,彰显了殿试策"经济之文"的价值与意义。明初状元策侧重于敬天保民,完善礼乐制度建设,养成醇厚民风。成化年间,君臣溺于宴安,风尚趋变,状元策多着眼于学校教育、乡党守令的教化职责。正德、嘉靖以降,世教寖衰,奢僭成风,状元策关注如何行政才有移风易俗的实效。 相似文献
18.
常文相 《西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44(5):136-144
明代士大夫能够认可商人、商业的社会功用,肯定经商治生满足家计的合理需求与资国通货的正当价值。还有士大夫从“尽心”视角出发,着眼于商人在裨益社会人生方面发挥的积极作用,主张四民“异业同道”,阐发“义利相通”理念。他们以是否践行社会“公义”作为考量商人道德事功的尺度,尤为看重其理财经世才能。此外,一些士大夫鉴于商品经济过度膨胀导致的不良后果,对弃农趋末、竞财嗜利等不良世风亦提出严厉批评。总的来说,明代士大夫的“商人-商业”观表达出他们试图协调农商混合经济使之与帝制体系相适共生、互洽并荣的思想倾向,这种态度也是合乎中国帝制农商社会常态发展逻辑的体现。 相似文献
19.
李永菊 《河南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11(1)
明后期归德商人的身份大多是明初移民。在科举无望的背景下,这些移民转向经商或兼营商业。但以农业为主的生产方式和河患频仍的生态环境,阻碍了归德商人的独立和继续发展。随后,归德商人大多转向了科举入仕,为明后期归德府发达的科举事业、强大的乡绅望族的产生奠定了经济基础。 相似文献
20.
张振羽 《湖北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5):100-102
在明代几部重要的白话小说中,语气副词“好道”主要出现在百回本《西游记》里;语气副词“早是”主要出现在《水浒传》《金瓶梅》里。从这两个副词的使用情况看,它们当是吴语区的方言特征词。据此我们推测这三部明代白话小说的作者可能就是吴语区的人。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