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鲜述文 《重庆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80,(2)
林彪、“四人帮”说清官比昏官更坏,这是违反历史唯物主义,也违反人民心愿的胡说。中国封建社会的历史,延续了将近三千年,农民起义虽然“多少推动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但,“由于当时还没有新的生产力和新的生产关系”,起义免不了成为地主阶级“改朝换代的工具”,结果依然是一个封建王朝在统治。 封建王朝是要通过封建王法及其执行者封建官吏来统治人民、剥削人民的。只要官吏在王法的范围之内进行统治和剥削,不额外敲骨吸髓,人民也就心满意足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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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光宇 《青春男女生.妙语》2006,(5)
在美国有一则家喻户晓、人人皆知的征兵广告,既幽默又智慧。这则征兵广告出台后,收效十分明显。它改变了死气沉沉的征兵局面,使许多青年踊跃应征入伍。征兵广告的内容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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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海 《广西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82,(1)
“于公”与“韩生”,这两人都在清代来广西当过县令。但由于两人的理想抱负不同,结局因而迥异。 “韩生”,名廷秀,字绍真,江苏南京人。钱辛楣掌教钟山时,他是个高材生,被誉为“深中笃行,有壶遂风”。由于钱辛楣与袁枚过从甚密,韩廷秀因之得与袁枚接近。时袁已年迈,每有述作,辄嘱韩代笔,往往乱真。嘉庆间,韩廷秀被选为马平县(今柳州)知县。但他看到当地僻远荒凉,生活艰苦,又听说前官负国课至二万余金,惊悸而死,骸骨未收,便怕得魂飞魄散。受印八日,便朝服雉经而亡,年仅三十许(《小仓山房文集·韩生哀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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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科技进修学院离休干部戴明章在缄默了30多年之后,最近讲述了自己当年任职沈阳军区工程兵工程第十团军务参谋时,接收雷锋入伍的详细过程。组建新兵营,在小屯初识雷锋 查阅我几十年几乎未间断过的日记,初次见到雷锋是1959年12月22日,星期二。我去辽阳安平公社小屯新兵体检站检查征兵工作,看到一名来自鞍钢弓长岭铁矿的应征青年,个头不高,人却长得很精神。当他得知我是新兵营的参谋时,便走上前来,用手拉着我的胳膊,非要我马上批准他当兵不可。看着他那恳切、渴求的表情,我感到既可爱又好笑。经我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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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兵 《重庆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2)
清末围绕官制改革中行政裁判院的筹设,保守派与改革派之间展开了激烈的争论。形成三种观点:一是主张设行政裁判院,改组都察院;一是保留都察院,无需再设行政裁判院;还有一种观点,既增设行政裁判院,又保留都察院,此观点为统治阶级所采纳,并最终促成我国第一部行政诉讼法草案,即《行政裁判院官制草案》的形成。但由于清末专制集权的特定环境,决定了行政诉讼制度在我国产生的零可能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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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8,(2)
有明一代,都察院及其派出机构在监督、考校官员以《大明律》为中心的法律知识方面职责明确。由于《大明律》在明代缺乏标准官方注释,这一职责的落实存在相当的困难。至少从正德末年开始,可以较为清楚地看到都察院及其派出机构在以《大明律》注释为中心的官方法律知识的形成和流通中扮演日渐重要的角色。通过对当时流行的《大明律》私家注释进行评估、选择、整合、重刊,都察院及其派出机构逐渐实现了对官方法律知识的规范化、稳定化,甚至统一化。对百官法律知识进行监督、考校的同时,都察院成为明代官方法律知识的创造者和传播者,成为官方法律知识的核心控制机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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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跃农 《北京工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82,(2)
<正> 北京某商场服装组出售的的确良绣花领片,每条应是0.89元。售货员怕找零麻烦,就凑成整数,改为0.90元出售。这种做法不仅违反价格政策,从经营角度看也是不可取的。 目前,一些发达国家的零售商,在销售定价中,所采用的奇数价格正好与之相反。所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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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渊明曾说:“我岂能为五斗米,折腰向乡里小人。”后人常把这个“五斗米”解释为晋朝县令的月俸,泛指微薄的俸禄,其实这是不正确的。《汉书·百官公卿表》记载:“县令长皆秦官,掌治其县万户以上为令,秩千石至六百石;减万户为长,秩五百石至三百石。”古时侯,“一石为十斗”。试想陶渊明这个彭泽县令的俸禄,怎么只有五斗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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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提请注意由此产生的一系列社会问题 自我国计划生育政策1979年提倡“只生一个好”以来,当年出生的婴儿今年将满16周岁,而这之前二、三年出生的孩子,由于该项政策的下达也不再有弟妹相续,所以,他们已成为事实上的第一代独生子女。 独子和非独子之间究竟有多大的反差?随着岁月的增长,这个问题的答案也日益明显:独生子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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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都学坛》2018,(1):31-39
由里耶秦简可知,秦代乡官、县属吏、县尉间的绝大多数文书往来,均需经由县令、县丞转送;乡官、县属吏、县尉没有自主收发县外文书的职权,这一权力掌握在县令、县丞那里;县令、县丞能越过所属郡直接与外郡县令、县丞乃至郡守、郡尉以文书联系;目前所见,唯有文书传达目的县未明或目的县为同郡的所有属县时,跨郡的涉县文书才需要通过目的县所属郡的郡守或郡尉来转发;秦代县间的文书往来,一般遵循"县令→县令""县丞→县丞"的对等文书收发原则,但当县令、县丞中一方不在署或空缺时,另一方可代替其处理文书。这一变通亦适用在二者同上级的文书来往中。整体而言,县令、县丞处在秦代地方文书行政中的中心位置。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