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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社会的基本价值是崇尚自由、平等、效益、秩序与社会公正,这一方面依赖于设计理想化的实体法规则,另一方面正如美国著名的法学家罗尔斯所说的“公正的法治秩序是正义的基本要求,而法治取决于一定形式的正当过程,正当过程又主要通过程序来体现。”本文就程序对实现和保障社会正义,推进法治社会的重要意义发表粗浅的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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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总书记在纪念宪法公布实施三十周年大会上提出"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①的司法工作目标。法律作为现代法治国家最重要的社会治理工具,其功能和使命在于追求和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法律适用的过程是发挥和实现法的效能和价值目标的过程。在法治的发展进程中,"严格依法裁判"和"实现个案正义"的法律适用理念构成了当代法理学思考社会正义的两大理论路径,二者都有其规范意义上的正义思想,但在理论运思和实践进路上存在着明显的差异。"严格依法裁判"的理念旨在维护法的权威性与安定性等法律的形式正义,但其无法彻底解决一般与特殊的关系;"实现个案正义"的理念旨在强调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以实现个案裁判结果的实质正义,但难以避免个案中的法官臆断。多元主义的价值观念取向和道德文化传统的客观存在,决定了追求绝对普适主义的正义实现路径将造成理论的自我封闭性缺陷。在推动社会治理法治化的进程中,法律适用的理念应充分考量多元立场下的公共理性,以寻求法的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为目标,保持二者之间的合理张力,从而在形式正义/安定性与实证正义/正当性之间寻求平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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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法治政府不能仅仅局限于制度建设,更要强化价值理念的认同。执法正义是法律正义的基本要义,也是法治政府的价值理念。政府执法的正义诉求源于行政执法的基本特点:自由裁量空间的存在、公权力与私权利的直接交锋、执法目标与手段的统一、服务行政与人权保障的导向。比例原则、正当程序、诚实守信和民主参与是保障执法正义实现的正确途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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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正义是较新型的环境价值观,由于经济、社会、历史等原因,我国环境立法中环境正义理念缺失,导致环境权益和责任分配不公,最终降低了法律的效率。事实上,环境问题不只是人与自然的失调,更是人与人关系失调的结果,因而要在我国环境立法中确立环境正义理念,明确环境正义原则,并在此基础上建立和完善相关具体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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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立法是行政权扩张的产物,并成为一种世界性的现象.然而立法实践中,立法冲突、立法腐败等问题的出现,引起了我们对这一权力运行机制的警惕.正义作为人类社会所追求的一种最为基本的价值理念,一直是人类社会自我完善的道义力量,而行政立法的特点和现状呼唤程序正义理念.以程序正义理念作支撑,搭建一个民主、理性的行政立法法治框架是本文立论的基础,并以此提出:在行政立法的启动阶段应赋予公众行政立法动议权;在行政立法的制定阶段应完善公众参与行政立法机制;在行政立法的完成阶段应引入有限司法审查机制等构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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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正义与伦理价值选择的层次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张铭 《福建论坛(人文社会科学版)》2008,(2):48-52
法治所体现的正义和单纯的司法正义不同,它既有程序正义的一面,也有实体正义的一面.法治所体现的实体正义使法治国家本身并没有超越伦理价值的选择,但是,法治体现的实体正义作为一种具有时代性的国家伦理价值来说,是宏观与高层次的框架性伦理,它将其他具体层面的伦理价值选择按层次交给不同的主体,从而形成法治国家在伦理价值选择上统一与多元并存的局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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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新的历史时期,如何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更新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在继续推进改革开放进程中必须解答的重大问题。在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中必须树立合作协商的美德、保持相对的社会均衡性、发挥教育的先导性;更新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关键在于深化法治实践、增强法治主体的高参与度、实现法治根基的本土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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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质法治、形式法治与中国的选择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相比较而言 ,实质法治论是一种较为妥当的理论 ,形式法治论有一定的缺陷。但是相对于单一的实质法治论 ,本文主张多元的实质法治论。本文认为 ,并不是只能够存在一种类型的实质法治 ,法治的类型可以是多样的 ;在一定条件下 ,不同性质的法律、不同的政体、不同的文化都可能为法治的实行提供基础和条件。中国选择了实质法治理论指导法治建设 ,法治建设的目标不仅是通过完善一套形式性的法律制度以规范和维护社会秩序 ,而且是通过这套制度以推进民主建设和人权建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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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贯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过程的长期历史任务。“和谐”与“法治”密不可分,构建和谐社会首先是要构建一个法治社会,而构建法治社会之前提则又在于培育法治精神,因为没有法治精神的法治社会充其量只能是一个法制社会,根本没有和谐可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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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程序正义的最低标准应当从三个方面入手:一是实现程序正义的主体构造,这方面的标准有法官中立原则和当事人平等原则;二是实现程序正义的动态过程,这方面的标准主要有程序参与原则、程序公开原则及时终结原则;三是实现程序正义的逻辑要求,这方面的标准主要有裁判附理由原则和形式正义原则。程序正义有助于法庭做出公正的判决,可以使参与到诉讼中来的主体的权益不因司法程序的发动而遭受不必要的损害,有助于当事人从心理上真诚接受和承认法院所作裁判的公正性和合理性,有助于社会公众对司法机构和司法程序乃至国家法律制度的权威性产生普遍的信服和尊重,有助于政治文明建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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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玮 《四川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22(1):35-38
正当程序作为理念,是西方法律思想、法律传统的体现,蕴含着人类对自身命运的关怀和对正义理想的追求。正义观念往往同自然法概念联系在一起。正当程序作为制度,通过程序实现自然法的正义理念,建立起通过程序的正义和通过程序的法治理论。正当程序的价值体现在对人的权利的保护之上,既具有相对于实体的程序价值又具有自身的独立价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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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菁 《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2004,16(9):73-74
正义是法律所追求的最大价值 ,正义始终意味着某种平等。正义的形式不仅体现在实体的正义 ,程序公正同样是正义的表现 ,是实现实体公正的前提和保障。程序公正所体现出的价值功能对我国法治社会的进程能起到极大的推动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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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学术界关于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究竟谁应为优先者之争似乎已经陷入了二律背反。一方面 ,主张实体正义优先的学者不得不面对众多深具远见的学者对“看得见的正义”的迫切呼吁以及现实中恣意的“人治”给司法公正性带来严重损害的尴尬 ;另一方面 ,主张程序正义优先的学者也难以回避由于我国刑事立法宁粗勿细、宁疏勿密的原则给法律适用带来的难题。在刑事法律中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的博弈中 ,如何能够使得两者不会由于陷入“纳什均衡”而导致法律功利目标的削弱 ,就成为我国能否真正走向法治化的关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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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的法治制度实践在文艺复兴之后得以充分展开,但法治精神的种子却在中世纪欧洲即已深深植根。当罗马法规范体系的精致和深邃与经院主义研究方法以一种意想不到的方式在欧洲中世纪的大学里相遇,共同促成了欧洲最早的法学教师群体的生成。法学教师们通过重构法治基本价值原则、指导法律规范完善和重塑法律共同体及民众法治信仰等方式,在法治客观价值确立和主体意识养成的双重意义上,为中世纪法治精神的形成做出了贡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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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司法中的暂缓起诉具有恢复性司法的诸个要素,在理念与实践特征上都与恢复性司法具有很高的契合度,可以说是审查起诉阶段的一种恢复性司法方案。当代中国有些地方曾经出现过少年暂缓起诉的探索,形成了良好的实践经验。由于少年暂缓起诉具有修复社会关系,保护、教育和挽救罪错少年,以及有效进行审前分流的功能,应在现有实践基础上使其制度化,形成一种恢复性的审前程序分流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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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与道德的关系是法哲学的基本问题之一,也是伦理学、政治学要研究的重要问题,从西方法哲学史及其近现代转型的过程、它们的区别与联系、冲突或难题等方面来梳理二者比较基础性的关系,是进一步与深层次探究二者关系的基础,也是正确理解和认识“以德治国”及其合理性的学理基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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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利红 《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2013,25(6):24-27
法治的精髓是正确处理法与任何权力的关系,法不只是工具,同时是权力的本源。法治的目的是排除个人或集团的武断,实现形式是对传统、科学和民主的尊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内涵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亦即三者的平等关系。法治是一种国家制度,也是一种领导艺术,是总结实践经验、促进班子和谐、改善干群关系的重要工具。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