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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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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论权利与义务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权利与义务是基于利益分配关系基础上的社会关系范畴,是社会主体在特定社会条件下,按照“公正”的社会道德和法律规范,应当采取某种行为或不发生行为的社会意识和社会制度。文章分析了权利与义务的社会历史性,权利与义务的公正原则,以及权利与义务的辩证统一关系。  相似文献   

2.
公民基本权利的受益权能,随着国家对社会积极保障的增加而凸显.宪法和法律对公民社会权、政治参与权等以受益权能为主的权利之确认,不仅应课与国家公权主体以这些权利作为客观法所要求的积极保护义务,更应课与国家以这些权利作为真正的权利所要求的积极给付义务.这要求,在基本社会条件已经具备的情况下,宪法确认以受益权能为主的基本权利的条款,应尽量明确具体,在课以国家立法机关积极保护义务的同时,也尽量课以明确的积极给付义务.惟有如此,公民权利针对国家公权主体的受益权能才能得到根本的确认和保障.  相似文献   

3.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是现代宪法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也是国家制度民主程度的一个重要标志。现代世界各国宪法(包括资本主义类型宪法和社会主义类型宪法)对于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规定,都比早期宪法更为重视。所谓公民权利是指受宪法和法律保护的公民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享受的权益和行使某种行为的可能性,公民义务则是法律规定的公民对国家和社会应该履行的一种责任。由宪法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被称为基本权利和义务,它对于其他各项权利和义务说来,具有首要的意  相似文献   

4.
司法是国家法制建设的主要内容之一;在国家法制建设的全局当中占有相当重要的地位。这是因为,司法机关能否按着统治阶级以法律的形式所赋予的权利和规定的义务,依着法定程序、及时、正确地查处各种违法犯罪案件,是保护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稳定社会秩序的一个重要条件。掌握政权的统治阶级总是要求司法机关在司法过程中要依法办事,禁止有“枉法”、“违法”情况的发生。社会主义国家要求其司法机关文明司法,其实质也是如此。  相似文献   

5.
一著作权法实施的现实障碍著作权法提供的平抑知识产权领域分配不公的机制还仅仅是法律规定的一种主观权利,或者说它只给予了作者关于利益获取的一种可能性,要将这种可能性转化为现实,尚需使用作品的传播者作出相应的行为,即履行给付报酬的义务,才能使法律赋予作者的权利变成作者的既得利益。但这方面目前还存在不少困难和障碍,归纳起来大致是: 1、传播者的非特定性使作者难于确定其所主张权利的义务主体,从很大程度上影响着作者权利的实现。著作权法对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  相似文献   

6.
法,是反映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由统治阶级的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则的总和。人类进入阶级社会以后,随着社会形态和国家制度的更替,法经历了从奴隶制法、封建制法、资本主义的法到社会主义的法这样一个历史发展过程。  相似文献   

7.
律关系客体应承载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并体现主体的角色特性。我国通说认为,民诉法律关系客体指案件事实、实体权利请求(实体法律关系)。但案件事实、实体权利请求根本无法承担客体的功能。从程序思维出发,正是诉讼行为承载了主体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并体现了主体的程序角色特性。因此,民诉法律关系客体应是主体的诉讼行为。  相似文献   

8.
现代社会生活中,人们的行为是权利与义务的统一,“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权利和义务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反映了人们的社会活动及相互的关系,因此,权利和义务关系之内在本质关系就表现为权利和义务两个主体之间的关系,没有以主体为根基的权利和义务并不存在。现代社会的行为道德评价与社会制度的道德评价都关乎人们的社会生活和社会存在,制度的道德分析相比一般的道德分析在处理社会问题时拥有更多的优势,尤其对社会责任和义务的分析,会使问题得到更有效的解决,所以,我们可以说制度性道德分析是一种正义的制度安排。  相似文献   

9.
从南非格鲁特姆案看积极权利对立法者的义务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宪法中规定的公民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义务主体是国家,需要国家履行相应的义务.立法机关在公民这类权利的实现中扮演积极的角色.首先,其负有履行最低限度的核心义务,以确保使积极权利的实现达到一个最基本的水平;其次,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是逐渐实现的权利,但这并非意味着其解除了立法者的责任,立法者负有即刻实现的义务.  相似文献   

10.
论义务本位和权利本位的尊严观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韩德强 《文史哲》2006,(1):155-162
从法理学的角度区分义务本位和权利本位尊严观的不同价值取向,厘清维护人的尊严与尊重人的主体自决权之间的辩证关系是有效维护人的尊严的前提。当从法律上确定保有人的尊严是每个人必须履行之义务时,应避免由于禁止行为人自损尊严之行为,而对其主体自决权构成的不当限制或侵害;当从法律上确定保有人的尊严是每个人自治意志之权利时,应明确义务主体的法律责任,以保障该权利受到侵害后能够得到救济。  相似文献   

11.
法的自律与自律的法——法律的自我内化机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法的自律是指法律所固有的主体能以法律为标准要求自己做或不做某种行为的一种特性,以法律的正义性与合理性为观念基础,任何社会的法律都具有自律的一面;自律的法是法的自律的扩展与升华,以法律至上、司法公正和政治、经济与文化的发达为基础,因而自律的法只能存活于法治社会;从法的自律到自律的法是法律的内化过程,以积极守法为实现方式,以良好的法制环境为实现条件,以社会教化和主体内化为实现途径。  相似文献   

12.
党员从义务主体向权利义务合一主体转变的历史逻辑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中国共产党过去的章程与实践中,党员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主要是作为义务主体为人民谋利益,很少涉及党员权利保护的内容。这既有历史发展需要的合理性,又存在很大的局限性。行使权利是履行义务的内在保障,只有权利义务合一,才能确立党员在党内的主体地位,党员才有自然迸发的激情和对党认真负责的态度,也才能形成真正有效的党内行为约束体制。要根据现代政党制度发展的规律,凝聚党员权利与义务统一的认识基础,搭建党员权利与义务合一的实践平台,努力构建党员权利与义务合一的运行体制,从制度与机制上确保党员与党的组织的先进性。  相似文献   

13.
“国家意志”这一概念,在马列著作中就有,如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一文中说:统治阶级“除了必须以国家的形式组织自己的力量外,他们还必须给予他们自己的由这些特定关系所决定的意志以国家意志即法律的一般表现形式。”列宁说过:“意志如果是国家的,就应该表现为政权机关所制定的法律,否则‘意志’这两个字只是毫无意义的空气震动而己。”(以上引文中的着重号是笔者加)这些论断明确指出,法是国家意志的表现,而不是一般的统治阶级意志。但传统的提法把“统治阶级的意志”作为法的本质属性。那么,法的本质属性是提“统治阶级意志”好呢,还是说“国家意志”好呢?这就是本文所要论及的问题。  相似文献   

14.
我国著名法学专家张友渔同志在本文中指出:“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不可分离”,这是我国过去的宪法没有这样明确规定的,它对于进一步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切实保证公民正确地行使民主自由权利,为四化建设建立良好的社会秩序,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坚持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是马克思主义的一个基本观点。在马克思主义观点看来,权利和义务是不能分离的,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这就是社会主义国家宪法处理公民权利义务问题的出发点。如何认识“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不可分离呢”?首先,任何一个公民,有权利就有义务,行使权利,就要履行义务。作为一个公民,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它既是权利的主体,又是义务的主体,或者说,它既是权利的行使者,又是义务的承担者,是“一身二任”。对于宪法规定的义务,任何公民都不能例外。无论是领导干部还是一般公民,都要履行。只有在权利和义务上坚持平等,才能彻底实现权利和义务。其次,民主自由权利的行使,也不是漫无限制的,而必须无损国家和集体的利益,必须履行不损害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的义务。  相似文献   

15.
调查取证权是辩护律师的固有权利,其权利的性质决定该项权利的制度设计及其辩护效果。根据权利-义务、权利-救济理论,辩护律师的自行调查行为虽没有立法的限制,但其实施完全取决于证人等被调查者的同意,本质上只是一种自然状态下的行为,尚未从行为状态上升为一种法律权利。申请调查取证权才是真正意义上的法律权利,且该项权利的实施受到法治国家立法的周到保护,其权利体系包括义务主体、救济机制、权利内容、行使阶段等多方面。  相似文献   

16.
丁伟 《社会科学》2007,3(2):65-75
本文旨在从宏观角度探讨落实科学发展观对地方立法的发展观提出新要求,并试图从微观角度梳理、分析地方立法落实科学发展观亟需理顺的关系:地方立法与国家立法的关系、立法质量与数量的关系、立法形式与内容的关系、立法中“立、改、废”的关系、立法所规范的权利与义务的关系、立法所体现的公平与效益的关系、立法规范与其他社会规范的关系以及立法理论与实践的关系。  相似文献   

17.
以往的环境权理论都是从某个侧面或单个环境要素出发来阐释环境权利,试图用一元化的方法或基于某个环境要素的概念而周延地阐释环境权利的本质。事实上,构成良好环境权的要素是多元的,包括主体要素、行为要素、标的要素和制度环境要素,这四大要素体现了良好环境权的基本含义、性质、功能和价值。良好环境权不包括环境知情权、环境参与权、环境请求权等公民参与管理国家环境事务的权利以及表达和实现政治利益诉求的权利,也不包括可以进入市场的环境资源使用权。良好环境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其必须以履行环境义务的方式来实现环境权,其履行环境义务的广度和强度与其实现良好环境权、获得环境利益的行为的自由程度成正比。我国立法应当以环境义务为核心来设计良好环境权,进而形成以义务为本位的环境法律规范。  相似文献   

18.
行政给付的性质界说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柳砚涛  刘宏渭 《东岳论丛》2006,27(1):189-192
传统行政法理论将行政给付的性质界定为两点:授益行政行为和经济行政行为。这种界定不仅使行政给付的外延变得极其狭窄,而且克减了给付受益人的权利和行政主体的给付义务。随着人们需求层次的不断提升,行政给付的权利基础已由生存权转变为受益权,而受益权的满足已不仅限于经济内容,行政给付也就具有了综合的法律属性:它是涵盖政治、经济、文化等多方面功能于一体的综合性行政活动,是国家、政府义务与公民权利的集合体。  相似文献   

19.
环境权论——人权发展历史分期的视角   总被引:43,自引:0,他引:43  
人权发展的历史经过了初创期、发展期和升华期 ,三个时期的核心性人权分别是自由权、生存权和环境权。自由权的实现要求国家履行消极不妨碍的义务 ,生存权的实现要求国家或社会积极地提供保障 ,而环境权是自得权 ,是保有和维护适宜人类生存繁衍的自然环境的人类权利。这项人权的权利主体是人类 ,义务主体也是人类 ,是人类的分体及这些分体的各种形式的组合。它的实现以人类履行自负的义务为条件。学者们所讨论的国家环境权其实是国家对外的主权和对内的环境管理权 ;而所谓“公民环境权”实际上是享受、使用生产生活环境的民事、行政等权利和参与与环境有关的公共事务管理的公民权利 ,而不是环境危机时代新生的属于升华期人权的人类环境权。  相似文献   

20.
论政治社会化在培育"新型农民"中的当代价值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由人的利益关系衍生出有关权利与义务的规范必须通过政治社会化才能被人接受.无论从人本身的内在需求还是从中国现代化进程的推动来看,以权利和义务为基因的现代政治文化是作为利益主体的当代中国"新型农民"的必然诉求.政治社会化是培育"新型农民"的必由之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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