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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8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27 毫秒
1.
《南都学坛》2017,(3):66-71
联合国安理会是联合国唯一有权采取行动的机关,其通过的决议对国际社会产生强制约束力。近年来安理会通过的一些决议更是明显带有了立法的性质,引发了对安理会决议和其他国际法渊源之间关系的思考。首先,安理会决议确实对国际法的性质产生了某种影响。作为国家之间的法,国际法是一种"横向的"法律,没有更高的立法、司法和执行机构。其次,安理会决议数量之多,强制力之高,使得决议不仅具有国际法渊源上的意义,甚至具有某些相对于条约、习惯或判例的优势。再进一步,联合国安理会通过决议的权力,甚至已在充当"国际立法者"的角色,都是由国际社会本身的一些特点所决定的,既包括法律约束,也有政策政治的因素。前者来源于《联合国宪章》,后者来源于大国协商一致程序中体现的大国的政治利益和国际社会对安理会决议的解读。因此,安理会的决策方式使得它不可避免的在通过政治方式对《联合国宪章》做出了法律解释,而这些决议在取得了法律拘束力后,又反过来受到了来自国际社会的政治监督和法律监督。  相似文献   

2.
新干涉主义的产生在国家层面是由于“普世主义”文化价值观的影响和国家利益的驱动 ,在国际层面与国际法约束力相对于国际力量对比显得相对软弱有极大关系。新干涉主义的核心主张在文化价值观、人权国际保护以及世界格局等方面与以国家主权平等为基石的世界新秩序的客观要求均相背离。以《联合国宪章》为基础的国际法体系是建立世界新秩序的法律基础 ,应当维护联合国应有的法律权威地位 ,防止新干涉主义在实践中被狂热政治情绪所支配  相似文献   

3.
安理会在国际法治世界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根据联合国宪章,为了国际和平与安全,安理会拥有使用和执行武力的权力。任一成员国,除非自卫的例外和安理会的授权,否则不能随意对别国动用武力。2013年法国在马里政府请求下无安理会的明确授权单边军事介入了马里。尽管法国政府的单边动武行为未被国际社会谴责,但是它违反了国际法的相关动用武力必须有安理会的明确授权的规定。该行为是非法的,只根据对安理会的意图的默示推断和对2085号决议文本的引申和曲解,不符合国际法规定的使用武力的条件。为了真正实现安理会的法治角色,安理会决议文本本身的法律性和确定性也应有所提高,也只有这样才能进一步促进国际社会的和平与安全,实现联合国宪章的精神。  相似文献   

4.
王勇 《国际论坛》2013,(2):8-13,79
作为20世纪90年代以后才出现的一种新型的武力措施,禁飞区是联合国安理会为了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而采取的一种新方法。通过分析冷战后伊拉克、波黑和利比亚三次禁飞区实践可以发现,禁飞区虽然在《联合国宪章》中有一定的依据,但是却处于实施困境当中。这些困境包括:缺乏安理会授权建立的禁飞区在形式上就不符合国际法;获得安理会授权建立的禁飞区虽然在形式上符合国际法,但是缺乏设立条件、程序、主体、判断标准、监督和实施方式等方面的具体制度安排。从国际法理论与国际政治角度分析,上述困境的成因有国际法执行机制比较薄弱、安理会授权使用武力的决议比较原则、禁飞区的设立和实施严重受制于西方国家的主观意图等多方面的原因;上述困境的存在也给国际关系实践造成了较大的危害性。因此,积极完善禁飞区制度就显得十分必要和重要,具体包括高度重视并充分发挥安理会在授权使用武力行动中的重要作用;明确禁飞区自身的定位性质;严格限定实施条件和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作为中国来说,也应该从国际法方面积极加强完善禁飞区制度的对策研究。  相似文献   

5.
联合国本应在国际事务中扮演重要角色,但实际作用发挥得并不理想。究其原因,在于联合国内外部制衡机制的缺失,特别是以联合国大会、安理会和国际法院为代表的三权失衡。从国际宪政的视角看,联合国应以《联合国宪章》为基础,增强联合国大会的效力,规范安理会的权力及其运作,发挥国际法院在国际纠纷中的裁判功能。同时,在与联合国的关系中,国家的主权应受到一定限制,公民个人的权利在特定情况下应受到联合国的保护。  相似文献   

6.
2012年4月和12月朝鲜的卫星发射行为引发了国际社会对朝核危机的普遍关注.国际法核心价值和《联合国宪章》基本宗旨的比较分析揭示了国际和平与安全在现代国际法中的重要法理地位.《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的基本宗旨与国际法实施机制的特性决定了安理会决议在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中的法律规范性.安理会决议视角下朝美外交博弈的探讨揭示了朝美外交政策的法理困境,从而有助于相关各方在国际法的基础上制定化解朝核危机的行动路线图.  相似文献   

7.
人治与法治是两种不同的治国方式。人治是指以人格化权威为国家的支点,把治理国家的希望寄托于人格化权威的圣明与贤能上。人治的基本特征是:政治权威神化;法律权威弱化;约束机制软化;权力竞争恶化。法治是指主要依靠良好完备的法律来治理国家,把国家的长治久安维系于国家的法律和制度上,认为法律和制度比领导人的素质更靠得住。法治的基本特征是:政治权威俗化;法律权威强化;约束机制硬化;权力竞争优化。从人治与法治的比较中可以看出,法治是更为进步、更为合理的一种治国方式。中国共产党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确定为党的基本治国方略,是在深刻总结治国经验基础上做出的正确抉择,为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相似文献   

8.
国内刑法与国际法是两个不同的法律部门,但两者之间却存在着相互的联系。一国的刑法是由国家自己制定的,国际法则是在国家参与下通过国际交往形成的。在这方面,两者相同之处在于它们都是由国家本身行使主权的产物。因此,刑法与国际法的关系问题,就是国家如何使其国内的刑法与国际法相一致的问题,也就是国家在制定其刑法时,要考虑到它在国际法上所承担的义务。国际法是国家之间的法律,它的主体是国家。在国际关系上,它并不直接约束一国的机关和人民,而是约束国家本身。如果一国制定的法律,如刑法等,违反了国际法,国内法院仍须执行。这是因为,法院不能自己改变法律,同时国际法对于国内法院也是毫无直接权力的。但国家因此要负违反国际义务的责任。既然国家承认了国际法规  相似文献   

9.
研究政治体制改革和对国家权力的监督制约,应当分别从政治和法律的不同视角来给国家权力定位。政治视角的国家权力并不依赖于法律,通常是在阶级斗争中获胜的阶级所获得的公共权力,往往是武装斗争的战利品,是实行阶级统治的有力工具。它的权威性、强制性和普遍有效性是不容置疑的。但在国家权力归属问题解决之后,就必须从法律和法治的角度认识和规范国家权力。研究国家权力时,阶级分析的方法和法律实证分析的方法不可偏废。  相似文献   

10.
<正> 国际组织出现后,在理论上和实践上向现代国际法提出一个新问题,即国际组织的法律地位问题。从国际法的角度看,国际组织是指国家之间为了处理彼此交往中的事务,根据特定目的,在国际协议的基础上建立的常设性组织。国际法范围内的国际组织是政府间的国际组织,这一点目前国际社会已普遍接受。但是,国际组织的法律人格与国际法最基本的主体——主权国家之间有什么关系;国际组织与国家在国际法律关系中是否处于平等地位,这个平等性如何理解;目前最重要的国际组织联合国能否成为世界政府等等,则见仁见智。本文拟就这些问题作一探讨。  相似文献   

11.
日本联合国外交的基本动因包括世界的合作性增强、联合国的改革和国际社会的“支持”等国际环境因素,以及经济实力增强、“政治大国”目标的建立等国内因素。其“入常”的外部制约因素包括美国的举棋不定、亚洲国家的不信任和非洲拉美国家的竞争等,内部制约包括经济、政治、法律、历史等原因。  相似文献   

12.
1965年生效的关于噌加联合国以安理会为主的主要机构成员的宪章修正案,是联合国宪章的首次修正,也是迄今为止安理会唯一一次成功的扩大,对安理会内部的权力均衡和运作机制产生了深远影响。同时,也为今天安理会的改革,如相关利益方有效的政策整合、广泛共识的达成、循序渐进的原则、大国应勇于承担国际责任以及对有利时机的把握等,提供了成功的经验。  相似文献   

13.
陈亚芸 《国际论坛》2013,(1):23-28,80
随着欧盟一体化进程的深入,欧盟与联合国的关系特别是欧盟基础条约与联合国宪章冲突时何者优先适用的问题成为关注的焦点。卡迪案是欧盟处理联合国和欧盟法律体系关系的分水岭,人权保护处于首要地位,人权条款效力高于安理会决议和联合国宪章。而在此之前对于宪章和国际法能否优先直接适用欧盟法院态度不一,表述较为隐晦。卡迪案中法院推理及立场对宪章及安理会决议的执行构成威胁,将对以后处理二者关系产生深远影响。  相似文献   

14.
郑春荣 《国际论坛》2012,(6):1-6,77
从历史发展来看,德国统一以来在联合国安理会改革问题上的立场发生了明显转变:从最初的矜持,乃至优先考虑欧洲共同代表,转向谋求单独的常任理事国席位。这是与德国统一后日益走向"正常化"、其外交政策日益以本国的利益为导向紧密相关的。但是,德国"争常"与欧洲一体化的理念、尤其是欧洲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的深化发生了冲突。而且,正是欧盟内部的分歧成为德国"争常"道路上的一大障碍。本文在论述德国"争常"的三个发展阶段的基础上,分析了德国"争常"所遇到的、尤其是来自欧盟内部的障碍,最后展望了德国"争常"的未来前景。  相似文献   

15.
权力是一种社会现象,它不仅受到行为体之间物质资源分配的制约,而且也受到行为体所处的社会和物质生活环境的重大制约,更重要的是它受到合法性政治的制约。合法性政治对现代国际秩序的性质和发展的影响有两种方式。第一种方式是合法性政治塑造了现代国际秩序的轮廓,这种秩序最明显的特征是主权的全球化。第二种方式涉及特殊责任的界定和分配在处理全球挑战中的作用。从历史上看,国际秩序是通过特定国家尤其是大国之间的特殊责任分配来获得的,但由于这些特殊责任分配制度或多或少地会在主权国家之间构成一定的等级秩序,因此,它们将面临那些没有享受特殊责任的国家的挑战,或者是那些认为享有特殊责任的行为体没有履行好自己义务的行为体的挑战。  相似文献   

16.
历史地看,非政府组织从登上国际舞台至今,始终在为谋得恰当的国际法律地位而努力。联合国成立后,根据宪章第71条确立起来的经社理事会与非政府组织咨商关系,逐渐成为非政府组织间接取得一定的国际法地位的主要途径。本文拟从国际法视角对经社理事会与非政府的组织制度化联系模式进行探讨,并对进一步完善非政府组织在国际法律秩序中的地位问题进行思考。  相似文献   

17.
小国借助国际法挑战大国是国际社会中一个值得关注的发展动向。小国与大国在国际法历史沿革和现实运转中的角色差异以及小国所面临的外生压力、内生需求和大国干预,驱动小国不断以国际法为杠杆挑战大国。国际法是小国所依赖的博弈资源,国际立法和国际司法是小国据以挑战大国的具体路径。无论是发生缘起还是博弈手段,小国挑战大国这类实力非对称主体之间的博弈都与实力对称主体之间的博弈方式存在区别。面对小国的挑战,大国需要在是否遵守国际法规则、是否平衡国际法权利义务、是否促进国际法治等层面予以识别和度量,并采取应对措施。在应对小国挑战的过程中,中国不能忽视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和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的身份定位,要坚持合作共赢的新型国际关系和正确义利观,审慎应对小国的挑战。  相似文献   

18.
和平与发展已成为当代世界的主要潮流。世界和平的实现需要世界人民的共同努力。中国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和安理会常任理事国在国际舞台上的重要作用日益凸现。事实证明 ,中国已成为维护世界和平的坚强柱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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