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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87 毫秒
1.
物权法定主义是物权法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原则,主要是指物权的种类及其内容必须依法律制度,当事人不能创设,也不能变更。这一原则使当事人在土地利用中协议自由受到很大限制,地役权具有权利内容不确定的特点,为当事人协议利用土地提供了空间,对物权法原则起很大的补充作用。  相似文献   

2.
物权法定原则是罗马法以来大陆法系各国物权法采用的基本原则,也是我国物权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它是指物权的种类和内容都由法律作出强制性规定,不允许当事人自由创设或变更。从物权法定原则的涵义、必要性、局限性及完善等方面予以探讨。  相似文献   

3.
物权法是财产法律制度的一项主要制度。目前,我国正在制定物权法,而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是物权法中不动产法律制度与用益物权制度规范的重要内容。从我国农用地制度沿革、承包经营权性质以及由此产生的问题来看,实行物权法定主义,规定权利内容;实行登记要件主义,保障权利实现与流转,以此构建新型土地承包经营权,将会提高土地使用率,实现农业的可持续发展。  相似文献   

4.
一物一权主义是指一个物上只能设定一个所有权。传统理论认为一物一权主义是物权制度的基本原则,但随着以物的所有为中心转向以物的利用为中心,传统一物一权主义的基础开始动摇,在物权制度中的地位下降,并且,一物一权主义是物权排他效力的表现,是物权内在效力的体现,所以一物一权主义在实质上不构成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对各国物权制度基本原则进行比较研究可知,物权客体特定原则具有作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的适格性,可取代一物一权主义。  相似文献   

5.
土地权利立法是中国物权立法的重要内容,物权法对其如何规定则涉及中国社会的生存和发展。土地权利立法必须以物权立法的价值为指导,以平等独立的现代物权理论为支撑,以公私法相互交融为方法。在具体制度构建上,应以生存利益高于一切来决定土地利用权利制度的取舍,以现代民主的要求来构建土地所有权的运行机制。据此,独具中国特色的土地权利制度就能够形成。  相似文献   

6.
物权的公示、公信原则是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之一。物权公示原则是贯穿于物权法之动态范畴的基本原则,通过典型或非典型的公示形式将物权变动状况加以展示,从而决定物权变动效力的法律原则。而公信原则通过保障物权交易的安全,能增强公示制度的信用。  相似文献   

7.
对物权法定原则的重新审视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物权法定原则之始初的目的是整理旧物权,防止封建物权的复活.在现实生活中,物权法定主义获得了保障交易的便捷、安全等实证上的优点.但是物权法定主义因其对物权种类和内容的限制也导致了物权法的僵硬性,而我国正处在激烈变革的社会转型时期,新型物权不断在实践的探索中形成,物权法明确规定物权法定原则,必然会抑制新型权利的出现.如何在物权法定模式下实现当事人一定程度的私法自治,对新出现的物权种类在法律上及时总结、承认,从而适应社会的演进,是重点要解决的问题.  相似文献   

8.
我国《物权法》中所确立的是以债权形式主义变动模式为背景的区分原则。物权法第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区分原则有利于区分债权关系和物权关系,有利于保护善意一方当事人的利益,有利于维护交易秩序,同时也是对法律问题进行分析的工具。  相似文献   

9.
《物权法》第十一章"土地承包经营权"内容,就整体而言主要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而架构,主要对家庭承包取得的用益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实行法律规范。通过重点对其法律规范进行剖析,揭示《物权法》对用益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范围未界定、对用益物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未实行一体的法律制度规范、其他方式承包经依法登记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无完善法律规范适用、用益物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其内容法定不明、承包地被征收后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补偿内容不明、其他方式承包取得的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期未界定、抵押财产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其性质未界定等七个方面之不足,为今后修改和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法律制度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10.
物权变动制度是物权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无疑担负着确保财产在流转过程中形成良性循环与利用秩序的重任。物权的经常变动,不仅对物权变动当事人的利益影响巨大,而且与第三人的利益同样息息相关。市场交易的安全、效率和公平的价值目标的实现,物权变动能否安全快捷地完成,都与第三人的利益能否得到有效保护密切相关。本文从物权变动中保护第三人利益和真正权利人的角度,着重分析比较善意取得制度、公示公信原则和物权行为理论的联系与区别。  相似文献   

11.
如何确定土地二重买卖中权利的最终归属,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种种争议,为了统一司法裁判标准,最高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对此进行了详细规定.但是这样的规定本身违反了债权平等原则,剥夺了当事人的合同自由权,同时将当事人合理规避该司法解释的行为认定为恶意串通而归于无效.通过对相关概念的辨析和法经济学角度的分析,确定土地二重买卖中权利的最终归属,应当尊重当事人自主选择权,并以宽容的态度对待当事人合理规避法律的行为.  相似文献   

12.
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乃民事合同,对此做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应为无效且对合同当事人不发生任何法律效力。2003年发生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提前收回事宜,应适用国有土地使用权“相应补偿”之立法,其实质是对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补偿,而土地使用权本身仅涉及土地出让金退还问题。补偿协议书中约定对房屋的充分补偿应视为是对土地使用权相应补偿权的行使。在对房屋充分补偿的前提下,再行主张对土地使用权的补偿,违反了“相应补偿”的立法意旨;主张对房屋占用范围以外的土地的补偿违反了土地在民法上的独立性。在国有土地使用权提前收回的情况下,并无“地随房走”原则之适用。  相似文献   

13.
物权法的基本价值目标之一是交易安全,但物权法保护交易安全的同时应有利于意思自治原则的发挥。传统物权法过分追求交易安全,强调限制意思自治,违背物权法作为私法的根本属性。在网络时代的大背景下,物权法的价值主要体现为效率价值、自由价值、安全价值。网络时代物权法价值应该以自由和效率为基本价值理念,在此基础上实现物权法定主义立法模式向意思主义并注重效率的立法模式转变。意思自治应是网络时代物权法的基本价值取向。物权法应以意思自由为基础,更加注重效率和安全,从而构建安全高效的物权法价值体系。  相似文献   

14.
在现行法中,承包合同是土地承包经营权取得的依据。由于不同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定位不同,家庭承包和其他方式承包中的承包合同在主体、客体、内容及订立程序等方面存在重大区别。在农村土地“三权分置”的背景下,承包合同应当被明确为土地承包权的取得依据,是农户享有土地承包权的实现途径,土地承包权自承包合同生效之日起设立。承包合同的制度设计主要包括法律适用、规范内容和立法模式三个方面。承包合同不能适用《合同法》,应当由《农村土地承包法》规范,从而确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户是承包合同的主体,规定土地承包权的期限和内容,明确农户消亡是承包合同消灭的原因之一。在其他方式承包中,承包合同没有必要存在。家庭承包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划拨方式,将土地经营权给予享有土地承包权的农户;“四荒”土地经营权,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出让方式给予土地经营权人。  相似文献   

15.
由于各种原因,不动产登记机关登记错误时有发生。如何实现不动产登记错误的责任机制最优化,直接关系到相关当事人的权利能否得到有效救济。从不动产登记行为的性质、归责基础、归责原则出发,结合我国现行物权法相关规定,认为登记机关因错误登记应承担的是行政责任,采取过错原则。在此基础上,从历史发展的角度推断其发展脉络,认为其必将从过错原则转为无过错原则,从而最大化地保护受害人的利益。  相似文献   

16.
对行政合同中契约自由原则的探讨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建立在合同当事人平等基础上的契约自由是私法合同的一个原则。在不平等当事人之间的行政合同同样应该贯彻契约自由原则。通过分析契约自由在行政合同中所表现出的特点,笔者认为,由于行政合同是行政主体履行行政职能的合同,其根本目的是要实现公共利益。因此,行政合同中的契约自由是保障公共利益得以实现的有限的契约自由。  相似文献   

17.
论高层建筑物的车库权属   总被引:10,自引:0,他引:10  
关于高层建筑物车库权属问题,我国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导致生活中业主和开发商纠纷不断。车库在现代社会应理解为建筑物的配套设施。各国立法例上车库权属的界定存在业主共有和开发商专有两种模式。结合我国房地产法律,车库归属问题应同时将土地使用权和容积率纳入考虑范围。物权法草案的相关规定没有考虑到现实中多种车库形式归属的复杂性,因而有待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18.
物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包括通过家庭承包的方式取得物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和通过其他方式承包并依法登记取得物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该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性质属于物权,属于物权中的他物权,属于他物权中的用益物权,且是一种新型用益物权.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内容应法定,权利应自由转让,可依法继承,可依法抛弃,可依法抵押.承包地不得收回和调整.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出租、转包等立法条文内容的表述要科学.  相似文献   

19.
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是实现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举措。宅基地“三权分置”中的权利关系本质上是利益关系,三权之间的关系在法律上没有明确界定,导致宅基地利用中个人、集体、国家之间的利益冲突无法得到有效解决。要解决这些利益冲突,使三权关系得以明晰,应在乡村振兴战略的要求下确立住房土地成本最小化原则、“三产”土地配置最优化原则和集体土地综合效益最大化原则,并在这些原则的基础上分别建立宅基地资格权制度、宅基地使用权制度,完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  相似文献   

20.
自确立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来,农地制度变革始终遵循着土地承包经营权自我完善的制度变迁路径。当前,日益深刻的农民分化现象使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自我调适作用捉襟见肘。"三权分置"顺应农地权利分化趋势,超越农地制度变迁的路径依赖,开辟了探索农地第三种权利的路径。然而,"三权分置"创设的农地第三种权利——土地经营权存在理论缺陷,且未充分体现农地利用市场多方主体的多元农地利益。继续探索农地第三种权利应以农地市场化利用的基本方式——出租为规范的事实基础,以多方多元正当利益为规范目的;将农地租赁权作为一项独立权利构造,以农地租赁权取代土地经营权作为第三种权利;维持农地租赁权的债权性质,在农地租赁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经依法登记后赋予农地租赁权享有某些特定的物权效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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