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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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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论社会利益及其法律调控--对经济法基础的再认识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我们要获得对经济法规范的理性认识 ,必须首先深入认识经济法规范形式背后的利益性质和形式 ,因为任何一个法律部门的出现都是利益发生冲突的结果。其次必须深入研究调整这种利益关系的国家权力的运行方式。本文正是从这两个方面展开 ,一是通过对社会利益的独立及其特征的论述阐明了经济法产生的根本原因和经济法存在的完全充足理由。二是从国家权力运行方式的角度对经济法性质进行了再思考——经济法既是政府干预之法更是干预政府之法。同时 ,根据法律实质论和法律形式论的理解 ,解释了在经济法领域出现的“私法公法化”和“公法私法化”的现象  相似文献   

2.
环境公私协作通过在公共部门与私人部门之间引入责任共担、风险分担、互利互倚的合作契约机制的建立,旨在引入社会资本,推进对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的治理以及增进环境公共产品、公共服务供给,它体现了环境行政从传统的监督管理行政到契约行政的法理拓展与机制创新.环境公私协作契约在法律性质上属于环境公益目标导向下的行政契约,并具有公法性和私法性并存、行政目的性和契约合意性兼具的特点.依据环境公私协作契约中契约合意与行政权力优位顺序的差异以及所占比重的不同,可将其类型化为私法性环境公私协作契约和公法性环境公私协作契约.司法救济是环境公私协作法治化、规范化不可或缺的环节,私法性环境公私协作契约以传统的民事诉讼为主要司法救济途径,而公法性环境公私协作契约的司法救济,则可根据具体纠纷起因而选择适用行政诉讼或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此外,环境公私协作契约行政追求的环境保护公益目标,也为环境公益诉讼司法救济机制的引入提供了必要性基础.  相似文献   

3.
合意是契约中的核心要素和基本内容,最初是属于私法领域内的概念。随着社会的发展、公私法之间界限的模糊,合意进入公法领域并得到发展,已成为世界主要国家普遍存在的一种制度实践。在这种时代背景下,合意进入刑事诉讼这个传统的公法领域是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和变化在刑事诉讼中的突出反映。刑事诉讼合意具有深刻的理论基础,即利益平衡理论、多元正义观、程序主体性原则以及诉讼效益理论。正是这些理论基础的存在使合意在刑事诉讼中的导入与发展成为可能和必需。  相似文献   

4.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制度借助私法领域常用之平等协商方式实现环境公共治理过程的行权方式创新,为政府环境保护行政管理职能的履行提供了引入契约式公私合作的转型契机.主流学说对赔偿磋商属于纯粹的私法民事行为抑或涉及公法元素的特殊私法民事行为的性质误读源自于手段论者和主体论者对磋商目的与手段关系、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处分边界的认知偏差,准确把握行政民主化改革潮流下的合作治理范式转换背景并对赔偿磋商本身作三阶段划分有助于更为客观真实地反映赔偿磋商所蕴含的公权行政属性.依托行政契约理论对作为赔偿磋商成果形式的磋商协议作映射关系检验为辨析赔偿磋商的行政行为性质开辟了新的道路.  相似文献   

5.
以现代商法的公法化为切入点 ,探讨了商法公法化与经济法之间的关系以及我国民法与商法的调整模式 ,指出商法公法化使得商法具有了经济法的某些特征 ,但二者之间的根本界限十分清晰 ;商法公法化进一步拓展了普通私法 (民法 )的调整范围 ,但仍未超越私法的领域 ,商法与民法之间仍然为特别法与一般法的关系  相似文献   

6.
从经济法主体制度入手,以公法与私法区别的角度批驳了国家必然作为经济法主体的观点,进一步论证了经济法的本质。经济法不应单纯地属于公法,而是由传统公法与传统私法发展而成的一种新型公法与新型私法的融合体。经济法可以分为宏观经济法与微观经济法,在前者中,国家当然地作为经济法主体;而在后者中,国家不必然作为经济法律关系一方主体。  相似文献   

7.
周旭 《南都学坛》2006,26(5):88-90
从经济法产生的经济基础、社会基础和法律基础来看,经济法是基于市场经济运行机制的失灵、以私权为本位的市民社会的局限和私法调节功能的先天不足,而通过政府干预经济、国家之公权介入市民社会之私权、公法融入私法,彼此间交互作用而产生的。透过对市场与政府、市民社会与国家、私法与公法这三对矛盾的分析,展示出经济法自诞生之时就以平衡个体私利与社会公益为己任,这注定了经济法的追求社会正义与社会效益平衡统一的价值取向。这一探究对我国的经济法发展及法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8.
传统的公法体系和私法体系无法调整和规范现代社会中所有的社会关系,在此情况下兼有公法和私法特性的社会法应运而生,它以兼顾个人利益和国家利益而形成的社会利益为本位,以强弱鲜明对比的新型私法关系为调整对象,通过公权介入私权关系的方法来保护弱者,实现社会的公平和正义,在对个体利益和群体利益协调中实现社会利益的最大化,最终实现整个社会的发展和稳定。  相似文献   

9.
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独立性在法学界一直存在争议。传统公法与私法的理论仅从空间的角度对法的调整对象进行划分,具有局限性。从时间的角度来看,法律可以分为传统法和现代法,由此可对法的调整对象重新划分。经济法属于一种现代法,具有独立的调整对象。  相似文献   

10.
经济与社会断裂的法律修复路径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经济与社会的断裂,发生于我国20世纪90年代以来改革与发展的过程中,有政策目标、市场化、消费结构、国际竞争、政治体制等多方面的原因。运用法律手段修复这种断裂,应当遵循法律社会化的路径。法律社会化包括公法与私法融合、社会本位、政府与市场互动等内涵,其外延包括公法、私法的社会化,第三法域的形成和发展,以及程序法的社会化。其中,经济法与社会法的功能组合对于修复这种断裂尤为重要。  相似文献   

11.
行政契约在现代社会已被广为承认并得到大量运用。行政契约是公法契约的一种,公法契约应是对应私法上的契约的大概念。那么如何构建公法契约是现代社会公法契约能否最大限度地发挥其实际作用的关键。  相似文献   

12.
缺陷产品召回制度调整经济关系,体现了国家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干预,因此它是一项典型的经济法制度。该制度体现了经济法以社会责任为本位的特点,融入了平衡协调的理念,同时体现了经济法私法与公法的特征,反映了经济法系统综合调整法的本质。  相似文献   

13.
再论经济法与民商法的关系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时至20 世纪,在社会化思潮推动下,出现了“社会国家化”和“国家社会化”的变迁趋势,法律秩序中亦相应出现了“公法私法化”和“私法公法化”的交融发展。以自由竞争为基础辅以必要的国家干预的现代混合经济体制取向,决定了民商法私法属性的恪守与经济法作为社会法范畴的生成。它们既彼此独立,又相互协调。二者各以不同方式和程度对整个法律体系社会化观念的共秉及产生变迁史上的承接性,则注定了它们在调整领域的交叉渗透和调整方法上的继承与超越。  相似文献   

14.
经济法与社会法之间的关系问题涉及到经济法的健康发展。作为现代部门法意义上的社会法不同于以公、私法为标准而产生的社会法。现代部门法意义上的社会法是以社会保障法为主体的法律总体,而以公、私法为标准而产生的社会法是社会性法,是以社会利益为调整对象的法律总体。因此,经济法和社会法同属于社会性法,都是相对独立的部门法。  相似文献   

15.
我国直接调整职务侵权行为引起的法律关系的法律或法律规范,既有属于公法性质的《国家赔偿法》,也有属于典型私法的《民法通则》。在职务侵权赔偿制度方面,大陆法系国家区分公私法而英美法系国家不区分公私法,但在救济公民权益这一目的上殊途同归。这启示我国在处理职务侵权赔偿问题时,应淡化公法与私法之区别。要基于尽可能救济公民权益的目的,在《民法通则》与《国家赔偿法》之间游移,进行合理的法律适用。  相似文献   

16.
私法领域中的契约分为个别性契约和社会化契约。个别性契约是特定当事人之间就特定的事项达成的协议,只对特定的当事人有约束力,由传统的民法来调整;社会化契约是众多契约当事人之间对过去、现在或者将来的长期安排而产生的各种关系,其当事人是不确定的群体,不考虑将来不确定的事项,契约不通过承诺达成。从本质来说,所有的契约都是社会化契约,只是某些契约可以通过忽略若干条件,简化为个别性契约。社会化契约与社会契约显著不同,前者是经济法调整的对象,是国家经济职能的体现,授予国家的是代理权;后者是国家政治权力的来源,让渡给国家的是部分自由权。  相似文献   

17.
私法领域中的契约分为个别性契约和社会化契约。个别性契约是特定当事人之间就特定的事项达成的协议,只对特定的当事人有约束力,由传统的民法来调整;社会化契约是众多契约当事人之间对过去、现在或者将来的长期安排而产生的各种关系,其当事人是不确定的群体,不考虑将来不确定的事项,契约不通过承诺达成。从本质来说,所有的契约都是社会化契约,只是某些契约可以通过忽略若干条件,简化为个别性契约。社会化契约与社会契约显著不同,前者是经济法调整的对象,是国家经济职能的体现,授予国家的是代理权;后者是国家政治权力的来源,让渡给国家的是部分自由权。  相似文献   

18.
经济法产生与发展的理论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包锡妹 《东方论坛》2003,(4):108-114
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从经济基础上说 ,是资本主义从自由竞争发展到垄断时期的产物 ,从法律发展的内在要求上看 ,是运用公法手段对私法世界的干预 ,对私法世界进行公法干预的目的是为了社会公共利益。从历史上看 ,经济法从产生到确立最直接的导火索是战争和经济危机。而经济法的全面发展则是以现代市场经济为基础  相似文献   

19.
近现代以来,随着商品经济的蓬勃发展,单纯的私法领域和单纯的公法领域已不存在,公法和私法有相互融合的趋势.在这种背景条件下,各国民事法律中不得以当事人的合意加以变更的强行性规定有所增加.公法性因素对民法的逐步渗透使得民法的公法性的体现有所增强.对民法公法性的探讨,有助于我们从更加全面的角度充分认识民法,把握国家对私法领域的适度干预,使社会经济得到更为长久的繁荣发展.  相似文献   

20.
BOT方式是一种私人资本参与一国基础设施建设的新的国际投资方式。BOT特许协议的法律性质一直存在两种争议 :国内契约还是国际契约 ?如果是国内契约 ,该契约是公法契约 (行政合同 )还是私法契约 ?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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