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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元洁 《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2005,17(8):64-66
现行破产法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制定的,适用范围窄,许多问题规定的较原则,可操作性差。为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须尽快出台新的破产法。新破产法应扩大破产法的适用范围,明确规定破产原因与破产界限,扩大企业自主权,切实保护债权人与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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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破产法上所谓之取回权是指不属于破产人所有而被归入破产财团(现有财团)并为破产管理人占有管理的财产,原所有人得要求返还,回复占有的权利。换言之,取回权是指第三人由现有财团中取回本属于自己的财产,从而排除破产管理人对该财产占有管理的权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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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的理论来源于实践。伟大的理论总是产生在非凡的时代。纵观中外银行业发展的历史,使我们感受到把银行破产法理论置于社会全景之下以寻其理论根源,更能准确把握银行破产法理论以及由此产生破产法律制度的产生与发展,更能准确理解该理论本身及其合理性来源。本文从银行危机的演化、我国银行业的发展、困境、银行业监管和银行业的法制环境几个方面来论述我国银行破产法理论诞生的背景及渊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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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新的企业破产法目前规定了两种破产无效行为制度,即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和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破产行为无效,对这两种制度进行具体分析有助于我们领会新企业破产法的真谛.同时,根据传统民法的原理,在意思表示有缺陷的情况下,企业的破产行为似也应认定为无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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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莹 《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2009,21(2):109-111
2006年8月27日通过的新《企业破产法》,与旧法相比,有了制度性创新:破产清算制度公平保护债权人利益,也为债务人提供了法律救济,有利于促进经济发展;破产重整制度,有利于积极挽救困境中的企业;引入管理人制度,强化了对债务人财产以及整个破产事务的管理;重新界定了担保债权的清偿顺序,使操作性增强。正是这些新规定构成的相应制度,使新《企业破产法》成为一部真正意义上的市场经济的破产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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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平居次原则滥觞于美国判例,是欧美国家因股东以关联交易等不正当行为使公司负债,在公司破产,内外债权人争议清偿份额时,避免普通债权人因处劣势遭利益损害而设计的制度。我国也存在类似问题,法律却未对股东在公司破产时的债权清偿顺序予以明确。本文拟采用历史研究、比较研究、案例分析等方法,首先剖析衡平居次原则的概念与法理意蕴,进而介绍其发展与适用,最后分析将其引入我国立法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希冀为我国修订《企业破产法》提供些许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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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制定破产法的建议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主张尽快制定《企业破产整顿法》(以下简称《破产法》)。现就几个有关问题谈谈自己的看法。 一、实行企业破产制度的必要性 凡有商品生产,就必然会有盈有亏,某些严重亏损的商品生产者就可能发生负债接近或大于其资产,丧失偿还能力的情况,从而陷入破产境地。落后企业的破产和被淘汰,是价值规律作用的必然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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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德国和受到德国影响的若干国家和地区在破产法中规定了不当得利之债优先受偿。德国法确立这一规则是因其特有的物权行为理论,不当得利之债优先受偿的学理解释与物权行为理论紧密相关。《日本破产法》受德国影响规定了相同规则,但其民法学理并不认可物权行为理论,因而另辟蹊径基于破产财团的独立性对该规则予以解释。我国《破产法》亦规定了该规则,但对其学理背景欠缺了解,存在立法论上的缺陷,应籍由解释论予以弥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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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保险市场主体的快速增加,保险公司的破产已是不可回避的现实问题。保监会也将加大市场规范力度、责令不合格的市场主体退市,并将其作为2006年下半年工作的重心之一,而此时适逢新《企业破产法》出台,并且将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纳入其调整范畴。但是,仔细斟酌《保险法》、《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及相关法规,发现其与新《企业破产法》有诸多不符之处,保险市场退出机制存在很多制度上的缺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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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破产法》中破产申请的冲突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根据新《破产法》的规定,破产申请包括重整申请、和解申请和破产清算申请三种。由于破产申请人出于各自利益的考虑,希望通过破产申请选择不同的破产程序,这就极易引发破产申请的冲突。破产申请的冲突主要包括交叉申请引发的冲突及变更申请引发的冲突两种,此外,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提出破产清算申请以及国务院金融监管机构提出重整或破产清算的情形也会引发破产申请冲突。对于这些冲突,法院具有最终裁量权。但在解决冲突的过程中,应注意冲突申请的受理与不受理问题和重整申请与和解申请的冲突问题,选择最适合债务人的破产程序,减少破产程序的繁复,提高破产效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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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个人信用与破产免责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自然人破产未被我国企业破产法承认,作为自然人破产法最具基础和核心功能的破产免责制度也未被采纳适用.适用破产免责制度并非只关系到破产法这一单独部门法的制定,还涉及经济学、法学中有关个人信用体系构建的问题.构建健全的个人信用体系,是适用破产免责制度的前提和基础.在我国个人信用状况不佳、个人信用体系尚未建立的情况下,适用自然人破产法、适用破产免责制度的时机不成熟.因此,我们应加快建立个人信用体系,为破产免责的适用创造条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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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法》的颁布是我国法律进步的又一面旗帜,在确保企业债权人获得公平受偿的前提下,又赋予了企业重新振兴的机会,防止社会经济陷入混乱,但由于破产案件程序是特殊的民事诉讼程序,较其他方面在实际运用中又有很大的差异,因此,《企业破产法》制定过程中一些未考虑的因素也逐渐表露出来。本文试从该法实际运用中的问题出发,分析其中的弊端并提出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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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的破产计划制度——公平与效率前提下的高度意思自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德国破产法上的破产计划制度赋予了当事人充分意思自治的权利,并通过其预设的各种机制确保破产计划的公平性和效率性。尽管德国的破产计划制度与我国新破产法中的重整计划制度存在一定的差异,但通过对德国破产计划制度的解析,能够为进一步完善我国的破产法尤其是其中的重整计划制度提供一定的借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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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破产管理人的任职规则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破产管理人制度是各国破产法特别是英美法系国家破产法非常重视的一项制度。而我国破产法中一直没有管理人制度,管理人的部分职责主要由清算组来承担。由于担任清算组的人员不专业、时间及精力难以保证等原因,现行制度产生了各种问题,亟需进行改革,因此我国新破产法草案借鉴各国经验,首次设专章确立了破产管理人制度,本文拟探讨破产管理人的任职规则。一、破产管理人的选任方式和人数关于破产管理人的选任方式,各国存在三种立法模式:1.由法院指定破产管理人。日本、西班牙、法国、比利时等国采用这种做法。该方式的最大优点在于效率高,破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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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观全球,在银行破产问题上有两种立法例,一是普通法立法例,二是特别法立法例。前者以德国和英国为代表,他们的普通公司破产程序与银行破产程序都规定在普通破产法典中。后者以美国为代表。银行破产不适用普通破产法典的规定,而是用特别的银行破产法。通过对美国普通公司破产法和银行破产法的比较研究,可以了解普通公司破产与银行破产的不同,从而为我国制定银行破产法提供借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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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爆发后 ,全球企业经营环境明显恶化 ,一些大型跨国企业被迫倒闭 ,而大量发展中国家中小企业承受市场冲击的能力更为有限 ,出现了大面积的破产现象。对此 ,各国政府除及时给予金融信贷支持外 ,纷纷就濒临破产企业的兼并重组及其企业破产清算作出了法律调整。这在很大程度上揭示了未来破产法的发展方向。一、破产法调整主要着眼于强化企业的兼并重组 东南亚金融危机发生后 ,包括日本在内的亚洲地区各国经济遭到前所未有的重创 ,破产倒闭或停业的企业数急剧增加。各国政府从稳定政局的考虑出发 ,不得不在本国法律允许的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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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破产法存在着很多的缺陷,对其进行修订与完善成为必然.其中,如何确定破产主体的范围和破产界限问题是破产法律制度的极其重要的两个方面.关于它们的思考和分析对破产法的完善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