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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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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专属经济区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创设的具有特殊性质的海域,对这一特殊海域,《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中存在许多不确定和模糊之处。以中国为代表的沿海国和以美国为代表的海洋强国都从各自的立场角度出发,对沿海国专属经济区内发生的一系列军事活动作出利己的诠释。本文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及国际法基本原则为依据,分析中美两国对发生在专属经济区内军事活动的立场与态度,得出的结论是外国船舶和飞机在沿海国专属经济区内进行的军事活动应事先征求沿海国的同意,沿海国在维护国防安全和资源主权之说的依托下享有对此事的管辖权。我国可通过国内立法、缔约、谈判等多种手段来解决争端,从而有力维护我国的海洋权益和国防安全。  相似文献   

2.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对海洋科学研究制度的规定较模糊。随着多极化趋势的增强与美国海军霸权地位的逐渐消退,沿海国出于海洋环境保护、自然资源的专属性开发、安全因素等的考虑而扩张对海洋科学研究的管辖权。依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嗣后的国家实践可为条约解释提供依据,甚至可能构成对条约的修订。这一实践可为我国完善专属经济区海洋科学研究制度提供借鉴,即细化军事测量立法、明确海警检查程序、通过加强海洋环境立法间接规制海洋科学研究活动。  相似文献   

3.
沿海国行使专属经济区刑事管辖权是维护国家主权的体现,但在行使权利过程中却遇到一些困境。《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虽然规定了沿海国在某些事项上具有主权权利和管辖权,但未直接规定沿海国的刑事管辖权,留下了剩余权利,剩余权利能否以及如何行使问题在学界是有争论的。沿海国行使专属经济区刑事管辖权过程中会产生与其他国家的刑事管辖权争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仅在第97条规定船舶碰撞事项的刑事管辖权归属于船旗国或船员所属国,但对于其他事项的刑事管辖权归属未明确规定,而且适用传统管辖权规则时会有“失灵”的情况。因此,纾解沿海国行使专属经济区刑事管辖权的困境是亟待解决的问题。解决上述问题需从两方面入手:一是要回归公平原则,在此基础上对《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进行合理解释,以弥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局限性;二是需借鉴“专属管辖说”以补强传统管辖权理论,为沿海国行使专属经济区刑事管辖权构建更为多元合理的管辖权模式。  相似文献   

4.
专属经济区上空权利有其法律渊源;海洋法公约批准国的沿海国与非批准国之间在专属经济区上空的权利与问题,仍然尖当遵循公约的规定。从国际法原理,具体法律规定以及国家的实践等三个方面,沿海国都在其专属经济区上空享有无可置疑的主权权利,包括涉及安全考虑的主权权利,从而与公海上空的飞越自由相区别。  相似文献   

5.
专属经济区上空权利有其法律渊源 ;海洋法公约批准国的沿海国与非批准国之间在专属经济区上空的权利与义务问题 ,仍然应当遵循公约的规定。从国际法原理、具体的法律规定以及国家的实践等三个方面 ,沿海国都在其专属经济区上空享有无可置疑的主权权利 ,包括涉及安全考虑的主权权利 ,从而与公海上空的飞越自由相区别。  相似文献   

6.
国际海洋法法庭是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及其附件6增设的常设性国际司法机构。设立国际海洋法法庭是争端解决机制的一大创举,并且在争端解决机制方面具有独特的作用和重要的地位。比如,它确认了争端当事方资格,克服了海洋法本身的缺陷,实施了强制性的管辖权等。目前,国际海洋法法庭在实践中主要处理"船只和船员的迅速释放"和"临时措施"等案件。国际海洋法法庭对于中国也有重大的影响。  相似文献   

7.
有关北极科学考察的国际海洋法制度研究   总被引:3,自引:3,他引:0  
海洋法作为适用于北极的国际法制度,为各国在北极开展科学考察规定了具体的权利和义务。主要集中在航行权、科学考察的许可程序和行为规范以及环境保护三个方面。其中《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构成了有关北极科学考察的海洋法制度的主体部分,并且奠定了其基本框架。此外,一些相关国际组织订立的“软法”性规范在规范北极科学考察行为上也起到了重要的作用。总体上,在北极法律事务中科学考察是最容易开展国际合作和拟定统一规则的领域。  相似文献   

8.
面对无人船艇技术的迅猛发展,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对“船舶”、“海洋科学研究”、“科学研究设施或装备”等关键概念缺乏界定,制约了科研无人船艇法律地位的认定。走航观测、智能感知、非海洋观测、非科学目的的海洋调查、空海潜多装备跨域协同作业等引发了诸多法律挑战,催生了新的规制需求。在国际统一法律规制尚未形成之前,中国可结合自身能力评估和战略利益分析,统筹推进国内、国际两条路径,统筹考虑模式、范围等规制技术问题,强化国家立法实践对国际新规则制定的驱动与引领作用,主动谋划新的国际法律文书。  相似文献   

9.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并未对“公海”下一个明确的定义,这导致了“公海”定义的分歧.美国一直认为领海之外即公海,专属经济区属于公海的一部分.而我国的的立法意图是将专属经济区视为独立于公海的一个特殊海域,但这一理解未必能够得到条约法和习惯法上的支持.我国应在国内立法和双边条约中规定公海的定义,从国家实践和法律确信方面强化公海不包括专属经济区这一意图.  相似文献   

10.
国际法视野下的北极环境法律问题研究   总被引:5,自引:4,他引:1  
伴随着各国加强对北极地区的考察和开发,北极环境问题日益受到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现有北极国际环境法律体系主要由适用于北极的国际环境条约和专门性的环境条约所组成,其中存在着一定程度的法律冲突:一方面表现为条约冲突,另一方面表现为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冲突。这些法律冲突体现了国际法不成体系的特性,而国际法不成体系性又提供了今后解决北极环境及其他法律冲突的新思路。利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既有框架,发展新的特殊制度,是当前解决北极环境法律体系中的法律冲突比较可行的方案。  相似文献   

11.
随着中国实力的不断增长和东南亚地区国家对于南海争夺的不断加剧,中国和东南亚国家之间的南海争端逐渐成为了双方关系发展中的重要障碍。尤其是以越南、菲律宾、马来西亚为主的东南亚国家更是不断地挑衅和侵犯中国南海的主权与领土完整,造成双方之间的关系不断紧张。本文主要从中国与东南亚国家之间南海争端的历史与现状出发,论述南海争端的特点以及中菲双方对于南海仲裁的态度、立场和依据,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等法律角度分析中国的应对之策,并对中菲南海仲裁问题的发展前景做出预测与判断。  相似文献   

12.
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将海盗行为的规定列于公约第101条。文章将逐字逐句的对其规定加以探讨,对其体现的内容、不足及最新发展,尤其是国际社会在应对索马里海盗问题时,对101条的最新挑战进行细致的评析。  相似文献   

13.
斯瓦尔巴群岛是北极地区的重要岛屿,1925年生效的《斯瓦尔巴群岛条约》在群岛上确立了“主权确定,共同开发”的原则,但是条约的适用范围并未涉及《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所确立的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制度。随着海洋法的发展,条约所建立的公平制度是否可以适用于群岛的上述区域,挪威与其他缔约国就此产生争议。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为视角,遵循《斯瓦尔巴群岛条约》的宗旨,对该条约作出目的性解释是解决群岛海域法律适用问题较为可行的方法。  相似文献   

14.
国际海洋环境立法迄今已经历了四个发展阶段 ,其中每个不同阶段都有与当时特定历史环境相适应的特点。 2 0世纪 80年代以来国际海洋环境立法开始呈现出整体性和综合性的态势。现在这种趋势更加明显 ,代表了未来相当长时期内发展的大方向 ,对全球及各国的海洋环境与资源管理具有重大影响。我国国内立法经 2 0年的不断努力 ,已初步建成了海洋环境法律体系 ,但与国际的发展相比仍有很大差距 ,海洋环境立法的整合性将是我国面临的突出的严峻挑战。  相似文献   

15.
《塔林手册2.0版》规则47及有关规则阐述了在专属经济区内实施网络行动时应遵守的规则,其中对和平目的原则、适当顾及义务、低烈度军事网络行动以及在专属经济区部署海上网络基础设施作了不同程度的解读。这些解读部分是海洋强国对专属经济区内航行自由与军事活动所持的立场在网络空间的延伸,未来有可能通过准软法加国家实践模式,创设专属经济区内军事网络行动的新规则,并藉此将海洋强国对专属经济区内军事活动所持的立场法律化。沿海国应在国内立法和行使管辖权的实践中,扩大对专属经济区内与网络行动相关的军事活动的管制,通过国家实践确立在该领域的主动权。  相似文献   

16.
1920年的《斯匹次卑尔根群岛条约》在斯瓦尔巴德群岛确立了一套独一无二的法律制度。依据《斯约》挪威享有对斯岛陆地及其领海的主权。随着国际海洋法的发展,挪威作为《公约》缔约国开始主张更为广泛的海洋权利,由此引发了与缔约国之间的广泛争议。不可否认的是,挪威对斯岛的主权是基于条约义务下的有限主权,其主权来源的特殊性导致了权利行使范围的不确定,为缔约国做出合乎自己利益的解释留有余地。中国作为《斯约》的缔约国无需急于对这一问题表明态度立场,主张在《公约》框架下解决海洋纠纷,将之融入现有的国际秩序,是中国处理此类问题应有的一贯立场。  相似文献   

17.
近年来,我国海洋执法部门遇到了以“多尔戈夫”号轮案为代表的外国IUU渔船案件。这些渔船及其非法捕捞行为,与我国缺乏实际联系,执法部门只能依照普遍管辖原则对其行使管辖并予以处罚。由于缺乏对国际公约的有效衔接,我国国内法在法律适用、实体规则和程序规则等三个方面存在难以克服的法律挑战。传统的普遍管辖权理论,无法适应打击IUU行为的现实需要。我国作为海洋命运共同体成员,对于养护公海生物资源的多样性和生态系统“健康”负有责任和义务。因此,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明确了普遍管辖权保护的客体是共同体法益,建构了全新的义务观,将尊重船旗国主权作为普遍管辖权的重要限制,从而完成了普遍管辖权的法理嬗变。与此同时,我们不妨从实体和程序两个维度建构基于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的普遍管辖制度,并为我国相关国内立法的修订和完善铺平道路,提供全新的国际法理论支撑和具体指引。  相似文献   

18.
海上反恐面临的新挑战及其相关法律问题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国际海事组织从加强船舶与港口设施的保安措施方面赋予所有成员国打击海上恐怖主义新的义务。交通部和中国海事局迅速作出了反映 ,制定了《船舶海上保安规则》与《港口设施保安规则》 ,实现了国际公约的国内化。由于交通部的部门规章法律效力较低 ,难以行使对海上恐怖活动的处罚权 ,同时“保安事件”一词未能全面地揭示“海上恐怖主义”的外延和内涵 ;此外中国《刑法》分则尚未规定海盗为国际犯罪 ,实现国家之间的司法引渡存在着较大的困难。建议由最高权力机构制定一部专门的海上反恐法律 ,建立全球性的海上反恐合作机制。  相似文献   

19.
中国海洋划界与国际接轨的若干问题   总被引:6,自引:1,他引:5  
目前我国海洋划界与国际接轨还存在着许多问题 ,自然延伸理论已经消亡 ,世界各沿海国确定领海基线应具有严格的统一标准。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生效后 ,所有沿海国的立法和国家实践都必须要与《公约》精神一致起来 ,否则国际海洋边界的划定工作将难正常进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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