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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9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203 毫秒
1.
海域物权制度早已存在,近年才被民法学者所关注。随着对海域物权探究的不断深入,我们发现,海域使用权与土地使用权存在着很大差异,其中最重要的是权利客体不同。海域物权制度对现有物权制度产生了很大的冲击。海域使用权和土地使用权应分别设置,自成体系,共同构成我国的用益物权制度。  相似文献   

2.
随着人类控制和利用海洋能力的增强,海域已成为人类重要资源,如何构建一个完善的海域物权的体系,对于海洋资源的进一步开发利用以及海洋资源的保护有着重要的意义。在我国,应该在确认海域所有权国有的前提下,重点构建海域用益物权体系,即一个由海域使用权和海域农用权构成的海域用益权体系。  相似文献   

3.
海域使用权制度价值浅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同在陆域国土上创设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一样,海域使用权是我国在海域国土上创设的另外一种新型的用益物权。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以海岸线为界,其调整范围覆盖了我国全部国土。海域使用权具有不可替代的制度价值,应该在我国的不动产物权体系中确定其法定物权的地位。  相似文献   

4.
海域使用权的客体是能够特定化的不动产——海域,其性质为集合物。海域使用权在我国物权法用益物权体系中拥有了一席之地,标志着传统的物权法理论已经出现了一些新的变化和发展:第一,不动产的范围扩大,由传统的土地逐渐发展到海域、空间等新类型的物。第二,集合物不仅可以作为担保物权的客体,也应当可以作为用益物权的客体。第三,用益物权是一个开放的体系,其随着社会的发展,不断进行扬弃。  相似文献   

5.
海域使用权已在《民法典》用益物权章中占有一席之地,同时在抵押权一章中,海域使用权也被明确列入可以抵押的财产范畴之内,由此抵押权存续期间,原则上作为抵押财产的海域使用权可以适用《民法典》中关于抵押财产转让的规则.然而,由于海域使用权抵押转让的过程包含抵押和转让两种流转方式,按照《民法典》的规定,海域使用权的抵押和转让均具有私权属性,且符合抵押财产转让的一般规则;按照《海域使用管理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海域使用权因具有使用和流转上的特殊性,其转让的条件尽显公权属性.为促进海域使用权二级交易市场的发展,满足现实的抵押融资需求,海域使用权的抵押转让应当在兼顾公权属性的基础上,尽量凸显私权属性,由此适应抵押市场的发展变化.  相似文献   

6.
海域使用权在现有法律体系中作为一类新兴用益物权,在其上设定的担保属于权利抵押。海域使用权抵押担保可以优化资源配置,最大限度地实现海域使用效益最大化,符合法律经济学原理。目前,我国海域使用权抵押担保尚处于摸索阶段,在立法上不仅层级不高,而且规定过于原则,在实践层面缺乏专业的海域价值评估机构和评估标准。而二级海域流转市场不甚发达,海域使用权抵押实现受阻,且常与相邻涉海权利发生冲突,也影响了海域使用权抵押担保融资功能的发挥。为此,我国应该尽快完善立法,实行统一的海域使用权抵押登记制度,设立专业的第三方评估机构,确定不同类型的海域使用权价值评估标准,建立流转市场的服务平台,协调好与其他涉海权利的关系,完善海域使用权抵押实现方式,以促进海域使用权抵押担保的发展。  相似文献   

7.
海域使用权法律性质辨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法学界对海域使用权过于单一的法学分析视角导致了其理论认识上的片面与争议。从经济学的视角来看,海域使用权具有产权性质,承载着私益与公益的双重价值,经济与环保的双重功能,以此为基础可推导出海域使用权在法律上兼具公权与私权的双重属性。在法律实践中通过权利行使的公益限制、保障权利人经济利益、合理使用海域使用金等措施,有助于实现海域使用权的双重价值与功能的统一。  相似文献   

8.
随着全国沿海城市“征海”现象的逐年增加,海域使用权因公益提前收回及补偿问题越来越突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对因公益提前收回海域使用权及补偿仅进行了原则性规定,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在此方面的规定也较少。针对实践中出现的因公益提前收回海域使用权的突出问题,以个案分析与理论梳理相结合的方式,对因公益提前收回海域使用权的性质、限制及补偿机制等展开研究。  相似文献   

9.
随着国家对海洋资源开发利用程度逐步提升,海域作为海洋空间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经济利用价值已日益显现,海域使用权抵押融资业务相伴而生。但多年来,受诸多因素制约,沿海省份利用海域使用权抵押融资仍然遇到不少困难,不利于海洋经济健康发展。本文基于浙江省舟山市范围内海域使用权贷款基本情况的调查,认为在业务准入等方面存在一定的问题,需要在完善相关制度、构建协调机制、培育流转体系等形成措施。  相似文献   

10.
为了维护海域使用的秩序和保障海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行政法规对非法占用海域行为规定了相应的行政处罚措施。但是,由于行政法规未明确区分非法占用海域行政处罚条件,导致执法机关在适用《海域使用管理法》第42条与第44条时出现了一些困惑或争议。笔者结合一个非法占用已设置海域使用权案例,深入分析非法占用已出让海域行为的私权救济和公权管控的边界以及《海域使用管理法》第42条和第44条的适用范围。  相似文献   

11.
关于物权请求权究竟如何在物权法中予以规定的问题,在世界各国的立法中有代表性的几部民法典都有不同的规定。我国目前已经拟制的四个物权法草案,在这一问题上也存在着一定的分歧。我国物权法可采用的物权请求权模式有分散式、保守式、开放式、总括式四种。四种模式进行比较后,更能实现法律价值的模式是比较合理的。  相似文献   

12.
在海运贸易日益发达的今天,海难发生概率增加,海事主管机关进行海难救助的次数也随之增加,但海事主管机关的报酬问题始终未能规范解决。从相关海事主管机关入手,提出其主体地位的特殊性,明确海事机关参与海难救助的性质,从而考量其实现报酬请求权可能遇到的阻碍,确定其请求物质报酬的衡量标准。据此提出对现行《海商法》相关条款的修改建议,以期用法律手段来对海事主管机关海难救助报酬请求权进行规制。  相似文献   

13.
船舶物权法律适用规则有规定在《海商法》与《国际私法》中两种立法模式。船舶物权法律适用规则有的国家采取统一制,有的国家采取分割制。中国立法应当将船舶物权的法律适用规定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中,并修改现有立法的相关规定,对船舶所有权、船舶优先权、船舶抵押权、船舶留置权的法律适用作出新的规定。  相似文献   

14.
采矿权是矿业的核心权利,但我国采矿权的客体仅为特定的矿产,于是,矿地使用权的享有成为采矿权行使的前提。然而,当采矿权和矿地使用权分别属于不同主体时,如何取得矿地使用权?立法上没有予以明确规定,实务中现行的取得方式弊端诸多。为了合理、合法地最大限度地实现矿产资源所有者的经济利益,又基于采矿权民事权利性质的确定,应以地役权解“采矿用地”之结。  相似文献   

15.
我国海上责任保险的立法完善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现行海上责任保险立法过于简略,不仅存在诸多争议,操作性也不强,因而有进一步完善的必要。在立法完善的模式选择上,涉及到责任保险一般性的规定应该在《保险法》中明确,而关于海上责任保险的特殊部分应在《海商法》中予以规范。在保赔保险方面,应按照《保险法》的规定采取单独立法的方式来赋予保赔协会以保险组织的地位和资格,同时还应修改《海商法》,将保赔保险纳入海上保险合同的规定之中。  相似文献   

16.
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三次审议稿)>既存在着"意思主义"规定,又存在着"债权形式主义"的规定.认为这种交错模式立法选择在理论上和实践上均存在缺陷,难以与相应的不动产登记制度相协调.建议立法应对两种模式进行权衡采纳其一.  相似文献   

17.
沿海滩涂上的物权制度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沿海滩涂是一种重要的土地资源和空间资源,其中潮上带和潮间带的法律性质是土地,所有权可以属于国家,也可以属于农民集体;潮下带部分本质上属于海域,所有权只能属于国家;自然淤积形成的滩涂所有权归属应该按附合规则确定。沿海滩涂上的使用权,既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农用地使用权,又有海域使用权,并且海域使用权有向土地使用权转化的可能。滩涂利用发生冲突时,应按效益原则解决开发利用中的纠纷。  相似文献   

18.
西方海权理论带有浓重的海洋霸权色彩.中国海权是海洋主权、海洋权利和制海权的统一,具有自卫性和有限性.我国海权的法律保护存在宪法关注缺失、立法相对滞后及体系不平衡等缺陷.宪法保护海权有其必要性,解决海岛海洋争端和提升我国海洋执法的正当性均需宪法提供明确的依据.党的十八大报告为海权入宪提供了契机,海权的宪法保护路径在于增设涉海条款直接保护海权、授权普通法律间接保护海权.  相似文献   

19.
20世纪初,随着西方海权理论在近代中国的传播,近代国人的海权意识不断觉醒。孙中山顺应了20世纪初世界海洋战略竞争的浪潮,从思想和实践展示了他对海权的高度认知,成为近代中国海权观确立的重要标志。孙中山对海权与国家政治、海权与国家经济、海权与国家安全、海权与社会进步的真知灼见无疑拟就了一幅具有现代科学意识和战略高度的海权观,这既是对中华民族传统的"重陆轻海"观念的深刻反思,又是引导中华民族走向海洋强国之路的思想宝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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