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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本级各参保单位、各定点医疗机构: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的意见的通知》(川府发[1999]30号)、《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医疗保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劳社医[2000]27号)的有关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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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基本医疗保险慢性和重症疾病特殊门诊医疗费用报销制度,妥善解决长期患病者的门诊医药费用,是着力缓解参保人员个人负担的看效举措,是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具体体现。遂宁市特殊门诊医疗费用报销制度启动六年来,其作用得以彰显,管理玉逐步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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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的意见的通知》(川府发[1999]30号)、《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医疗保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劳社医[2000]27号)的有关规定,经省政府同意,决定从2005年5月1日起,将省本级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由3.5万元上调为4.6万元,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仍按原标准执行。关于调整省本级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的通知$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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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健全完善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制度,进一步减轻参保患者医疗费用负担、提高城乡群众医疗保障水平,从2014年1月1日起,成都市将全面实施覆盖城乡居民的大病保险新制度、覆盖所有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管理新办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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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指导意见》(劳社厅发[z003]10号)和《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意见》的通知》(川劳社办E2003159号)的精神,现就已参加省本级基本医疗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解除人事关系人员(以下简称“解除人事关系人员”)接续参加医疗保险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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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理论与实践》2014,(11):35-37
人社部发[2014]54号
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备副省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立以来,各地积极探索提高医疗保险基金使用效率的有效方式,医疗服务监管工作逐步加强。随着全民医保的基本实现以及即时结算等项工作的推进,医疗服务监管的形势出现了一些新特点,欺诈骗保等现象有所增多。为进一步加强医疗保险医疗服务监管,更好地保障参保人员权益,维护医疗保险基金安全,推进深化医改,在总结各地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2]11号)精神,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