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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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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省级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切实保障参保人员基本医疗待遇,减轻医疗费用个人负担。根据《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医疗费管理的通知》(川劳社医[2000]28号)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将结核病、类风湿关节炎、硬皮病和冠心病心脏介入治疗术后抗血小板聚集治疗等四种疾病的门诊用药列入省本级第一类门诊特殊疾病管理。  相似文献   

2.
省本级各参保单位、省本级各定点医疗机构:根据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本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劳社办[2009]4号)规定,现就省本级参保人员门诊抢救无效死亡发生的医药费和入院前3日内的阳性特殊门诊检查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补充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3.
按照《四川省劳动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省级机关事业单位解除人事关系人员接续基本医疗保险关系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劳社办[2005]43号)的规定,为做好省级机关事业单位解除人事关系人员接续参加医疗保险的经办业务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缴费标准和医疗保险待遇(一)统帐结合方式以个人身份接续参加医疗保险的人员选择统帐结合方式的,缴费标准为成都市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9.5%。普通门诊和住院医疗保险待遇与单位参保的待遇相同。门诊特殊疾病待遇按以下规定执行:第一类门诊特殊疾病:治疗该种疾病的药品费用中,符合基…  相似文献   

4.
根据《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医疗费管理的通知》的规定:"定点医疗机构在为参保人员诊治门诊特殊疾病时,应单独开具治疗该疾病的药品处方、治疗单、检查单和收据",为了更好地为参保职工服务,缩短报销周期,保证门诊特殊疾病医疗费用按期顺利支付,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最近发出通知,对单独开具门诊特殊疾病处方提出有关要求:  相似文献   

5.
川劳社办[2009]4号省本级各参保单位:为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规范医疗保险管理,提高保障水平,经研究,现就调整省本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6.
省本级各参保单位、各定点医疗机构: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的意见的通知》(川府发[1999]30号)、《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医疗保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劳社医[2000]27号)的有关规定,  相似文献   

7.
建立基本医疗保险慢性和重症疾病特殊门诊医疗费用报销制度,妥善解决长期患病者的门诊医药费用,是着力缓解参保人员个人负担的看效举措,是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具体体现。遂宁市特殊门诊医疗费用报销制度启动六年来,其作用得以彰显,管理玉逐步完善。  相似文献   

8.
为方便省级机关退休公务员普通门诊购药,经研究,省级机关退休公务员普通门诊购药范围由省本级定点医院扩大到省本级定点药店,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享受门诊公务员医疗补助的人员及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不变,仍按《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级机关公务员医疗补助标准的通知》(川劳社办[2002]36号)的规定执行。二、从2005年10月1日起,退休公务员在省本级定点医院门诊就医后,可在定点医院购药,也可凭定点医院处方在省本级定点药店购药。在定点药店购药时,须要求药店出具药品清单和收据,药品清单包括购药品种、剂型、规格…  相似文献   

9.
   《劳动理论与实践》2005,(4):46-46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的意见的通知》(川府发[1999]30号)、《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医疗保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劳社医[2000]27号)的有关规定,经省政府同意,决定从2005年5月1日起,将省本级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由3.5万元上调为4.6万元,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仍按原标准执行。关于调整省本级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的通知$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  相似文献   

10.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国发[2009]12号)精神,为进一步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逐步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保障水平.切实减轻参保居民门诊医疗费用负担.现就我省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统筹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相似文献   

11.
为健全完善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制度,进一步减轻参保患者医疗费用负担、提高城乡群众医疗保障水平,从2014年1月1日起,成都市将全面实施覆盖城乡居民的大病保险新制度、覆盖所有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管理新办法。  相似文献   

12.
   《劳动理论与实践》2005,(6):47-47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指导意见》(劳社厅发[z003]10号)和《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意见》的通知》(川劳社办E2003159号)的精神,现就已参加省本级基本医疗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解除人事关系人员(以下简称“解除人事关系人员”)接续参加医疗保险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13.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国发[2009]12号)和《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的精神。为扩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受益面.协实减轻参保居民门诊医疗费用负担.有条件的地区可逐步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工作.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相似文献   

14.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03]42号)及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人事厅、民政厅、财政厅《关于贯彻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川劳社发[2006]20号)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明确和规范省本级医疗保险参保单位工作人员工伤医疗费的支付渠道.落实工伤职工的相关待遇,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15.
川人社办发〔2010〕666号省本级各参保单位、各定点医疗机构:为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工作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川府发〔2009〕41号)的精神,根据《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医疗保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劳社〔2000〕27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从2011年1月1日起,  相似文献   

16.
川劳社函[2007]618号省级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根据四川省劳动厅、四川省卫生厅、四川省中医管理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劳发[2000]4号)有关规定,经审查,同意成都市老年病医院等22家医疗机构为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第七批),现予以公布。  相似文献   

17.
为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总工会等5部门关于切实解决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医疗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05]244号)精神,对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已退休省部级以上劳模。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提出以下贯彻意见:  相似文献   

18.
为进一步发挥医疗保险的作用,减轻参保人员的个人负担,现就调整省本级恶性肿瘤和精神病患者住院起付标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省本级参保人员因患恶性肿瘤(包括白血病)或精神病(包括器质性精神障碍、活性物质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分裂  相似文献   

19.
农垦红兴隆社分局2010年12月5日下发了《黑龙江省农垦总局红兴隆分局关于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红垦局发[2010]51号),改变个人账户管理模式,将划入参保人员医疗手册上的门诊费以货币形式支付给个人。  相似文献   

20.
人社部发[2014]54号 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备副省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立以来,各地积极探索提高医疗保险基金使用效率的有效方式,医疗服务监管工作逐步加强。随着全民医保的基本实现以及即时结算等项工作的推进,医疗服务监管的形势出现了一些新特点,欺诈骗保等现象有所增多。为进一步加强医疗保险医疗服务监管,更好地保障参保人员权益,维护医疗保险基金安全,推进深化医改,在总结各地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2]11号)精神,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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