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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古人何晴岩并没有经受职业化训练,他裁判的"诽谤先人案"被后人当作"妙判"收录,而职业法官裁判的"诽谤先人案"却被认为是"文字狱".这两起案件在结果上的反差表现出平民式法官与职业法官思维某些典型特征.通过对比观察,我们可以看到,两种思维倾向呈现出一种对极关系.然而,为了裁判的合理性,他们都需要动用司法智慧.  相似文献   

2.
法律规范结构的方法论意义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法律规范结构既具有本体论意义,也具有最基本的方法论意义.作为司法裁判的标准,法律规范通过内在要素及要素间的逻辑联系体现其标准意义.要素有二:其一指示规范的适用对象,为"对象标准";其二赋予规范对象相应的法效果,为"法效果标准".二要素的逻辑联系是,如前者适用则后者也适用.而其方法论意义则表明,对象标准为法效果标准指示适用的对象和路径,司法者必须尊重并接受这种指引,方可正确达至个案裁判之目标.进一步讲,对象标准有"概念"和"类型"两种形态,由此又有概念思维与类型思维两种基本思维方式的区分.  相似文献   

3.
“判后答疑”的意义与局限:基于判决的可接受性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下载免费PDF全文
在司法实践中,以何种标准来衡量裁判结果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合法性与合理性等标准有着各自内在缺陷,相比而言,可接受性标准具有自身的优势.以此为视角来分析"判后答疑"制度可以看到,该制度在促进当事人接受判决结果、降低无谓上诉和重复申诉方面有着重要的实践意义.但是,由于操作性较低以及过于依赖法官个人素质等原因,判后答疑也有可能对接受裁判结果起到适得其反的消极效果.但从司法发展的整体来看.判后答疑的出现,实质上是中国需要建立判决理由制度的一个具体表现和前瞻.  相似文献   

4.
孙嘉奇 《天府新论》2022,(2):107-123
疑难案件是一个理论议题,它策动了制度性层面依法裁判、同案同判与个案正义之间构成性义务的竞争。进一步分析可以得出,只有依法裁判才是司法裁判的构成性义务,个案正义是它的另一种表达,同案同判是它的子项。传导至裁判论层面,法外裁判观虽落败,但仍旧能够为依法裁判观提供相当之参考,为司法所倚重的法律论证理论提供助益,由此产生“厚依法裁判观”。  相似文献   

5.
以司法视角考察,法的渊源乃表征一种渊源联系,命题表达即"裁判规范源于法",其核心是体现法律至上、依法裁判的法治精神。而由此,源的追问即应止于法本身,止于法的存在、在哪里。法通过其形式自我肯定或标示存在,法的形式即法的"栖身之所",即法的渊源。法的完备总是相对的,裁判规范也有其非正式来源,但后者只是方法的权衡,属高度例外,且应严格限制,并不能用以解说法的渊源。这是一种本体论观点,一种"在"的思维,它取向于法的安定性和可预测性。此乃法治的要义,在当前中国尤具时代意义。  相似文献   

6.
刑事立法的生态化,与环境立法防止环境违法行为的目的可谓不谋而合.因此,加强环境立法与刑事立法的协调,不仅必要而且可行.虽然在实现二者协调的过程中,以"裁判法"为基本定位的刑事立法已经做出了相当多的努力,但囿于现行环境立法自身"行政管理法"的定位,二者之间在事实上并不总是十分协调.鉴于刑事立法天然具有谦抑性、稳定性、补充性,欲结束二者之间这种"貌合神离"的失调状态,关键在于实现环境立法中刑事法律规范的"裁判化".其中,理想模式是制定环境附属刑法或环境单行刑法;现实模式是通过必要的环境立法设计,从实体法和程序法两个方面为环境犯罪领域中刑法的适用提供更加充分、准确的法律指引或法律依据.  相似文献   

7.
建国之初,由于国土广阔、交通不变,把社会矛盾和冲突限制在发案地解决,由此确立了作为过渡时期的二审终审制的审级制度。在市场经济下新的利益冲突面前,司法腐败,两审终审制正在被申诉、再审、抗诉、审判监督、上访以及其他种种复查程序所冲击、侵蚀和瓦解。法学界也在探讨中国审级制度的未来模式,但往往是将西方法治国家从乡土发育成熟的规则作为唯一的审级制度,有失偏颇。因此,需要建立历史和现实相统一的审级制度,如三级终审制、法官裁判文书的发文权、独立于司法机构的法官惩戒委员会,监督法官违法,使司法走向公正和效率。  相似文献   

8.
王彬 《东岳论丛》2023,(8):163-170+192
在疑难案件的裁判中,根据裁判后果选择裁判理由的逆向裁判思维模式往往更为有效,但是,这种裁判模式因具有越法裁判的风险而被法条主义者所诟病。在刑事裁判中,“以刑制罪”作为一种逆向裁判思维包含法律的可适用性调查、裁判后果的预测与评价、裁判结论的证立三个环节。通过这三个环节,“以刑制罪”的裁判模式实现了法律安定性与裁判妥当性的统一。为此,在研究立场上必须区分描述性的后果主义和规范性的后果主义,基于规范性的立场将逆向裁判思维纳入法教义学的框架进行证立。  相似文献   

9.
裁判的可接受性是指裁判具有被受众容纳而不被拒绝的属性.裁判的受众可以分为当事人、法律共同体和社会大众三种类型.理想的状态是三类受众都可接受,但在不能被同时满足的情况下,应当将法律共同体作为评判可接受性的核心受众.在评判的标准上,理想的状态是裁判结果正确,且程序公正.但在结果未知的现实裁判中,所谓"结果正确"是裁判者自信结果正确,同时使裁判受众相信结果正确.裁判文书是裁判者展示心证形成的主要载体和平台,故裁判可接受性标准的确立主要应通过裁判文书的论证和评判来实现.裁判可接受性的现实标准可以通过逻辑、法律、事实和程序四个方面具体设定.  相似文献   

10.
法教义学与社科法学的理论分歧集中体现为法律人思维是“规则至上”还是“后果导向”的问题,但这一学术争论充满着社科法学对法教义学的误解,导致了一种“强版本”的后果主义审判理论的产生。这一理论版本错误地将后果考量普遍化而使其具有解构法治的危险。为此,在司法决策研究中,应区分规范性与描述性两种研究立场,区分根据后果裁判的“理由”和影响后果裁判的“因素”,并构建将“法外因素”转化为“法内理由”的法律方法。为了维护法治,应主张一种“弱版本”的后果主义审判理论,即将后果考量纳入法教义学的框架之中,实现规则至上与后果考量之间的兼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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