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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46 毫秒
1.
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和计算机的广泛运用 ,电子证据在刑事诉讼活动和证明过程中占有日益显著的地位。作为对新生事物的关注 ,我国法学理论界对电子证据的法律地位、种类归属及证据力等问题的研究在近年内也缓慢起步。因此 ,当前有必要从电子证据的收集与提取、资格与归属、认证与证明力各环节出发 ,对电子证据进行更加深入的理论分析和探讨 ,从而作出新的立法构想与安排 ,以弥补旧有制度的缺陷 ,并适应社会进步和国际发展趋势。  相似文献   

2.
随着计算机技术的迅猛发展和网络应用的飞速延伸,在司法实践中涉及电子证据的案件越来越多,从最早的恒生公司诉王洪网上名誉侵权纠纷到新浪诉搜狐侵犯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电子证据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从电子证据的定义、与其它种类证据的共性、能够成为独立的证据种类三个方面研究了电子证据的法律地位,这对证据体系和证据立法的完善,以及司法实践中证据的运用具有积极、现实的理论和指导意义。  相似文献   

3.
依据电子数据的高科技性、开放性、脆弱性等特征,电子数据可以作为证据采纳,并且基于当前我国对于电子证据立法和实践混乱的局面,我们当务之急就是在借鉴国外先进立法的同时,依据本国的具体情况制定出专门的电子证据法律规范,赋予电子证据独立的法律地位,制定一系列收集、审查、认证的程序和规则。  相似文献   

4.
准确界定电子证据的内涵对电子证据立法具有重大意义。目前要解决电子证据证明能力的问题 ,当务之急是确立电子证据作为一种新的证据种类的法律地位。如何运用证明规则判断电子证据的证明力 ,我们可以借鉴推定规则和交叉询问规则。  相似文献   

5.
电子证据在民事诉讼中的运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网络时代的来临,给民事诉讼法和证据法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电子证据以完全不同于传统证据的独特表现方式,成为了一种新型证据。由于我国现行法律对电子证据的规定尚不完善,导致在法学理论上和司法实践中对其收集原则、可采性和证明力等问题没有统一的标准,需进一步研究完善。  相似文献   

6.
网络时代的来临,给民事诉讼法和证据法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电子证据以完全不同于传统证据的独特表现方式,成为了一种新型证据.由于我国现行法律对电子证据的规定尚不完善,导致在法学理论上和司法实践中对其收集原则、可采性和证明力等问题没有统一的标准, 需进一步研究完善.  相似文献   

7.
论文从电子证据的可采纳性、电子证据的证明力及其审查判断规则等方面对电子证据的法律地位进行了初步的探索。  相似文献   

8.
随着生活中短视频交友平台的兴起,人们使用视频进行信息传递的频率大幅上升,在诉讼案件中,当事人与律师使用视频电子证据对案件事实进行证明的频率也有所上升。目前,因视频电子证据本身所具备的高技术性、不稳定性等特征,加上剪辑加工视频软件的不断优化,篡改视频电子证据的成本也有所下降,司法实践中对于视频电子证据真实性和完整性的验证困难重重。在法治层面上,需要完善视频电子证据的有关立法,对视频电子证据的收集程序、审查判断标准进行细化规范。对于现在所面对的种种难题,结合司法实践进行研究,探讨改善方式,从而实现视频电子证据收集和审查判断的规范化。  相似文献   

9.
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电子证据的使用必将越来越广泛,对其法律地位如何认定以及对其证明力如何看待已成为法律理论和实践的焦点问题。  相似文献   

10.
电子数据作为刑事证据存在着立法的不完善甚至缺失,已经成为打击网络犯罪的一大问题。为此,各国纷纷加强立法对策,通过国际公约对数据、电子记录等电子证据作了界定,并规定了收集、保全电子证据的方法与手段。我国并没有针对网络犯罪的专门证据立法,使得理论与实务界对电子数据的刑事证据无法统一认定,因此,有必要借鉴外国的相关立法及国际公约,建立我国的电子证据法规。  相似文献   

11.
刑事诉讼电子证据审查存在真实性认定难、关联性确认难和权益平衡难的问题。由于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所追求的价值目标不同,在审查电子证据时,应结合不同诉讼法对证据规则的要求进行审查。对电子证据可以从证据能力和证据力两个层面进行审查。对电子证据证据能力的审查是对电子证据有无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的审查,而对电子证据证明力的审查则是对电子证据可靠性(真实性、完整性程度)和充分性(与待证事实内在联系程度的大小)的审查。  相似文献   

12.
我国《民事诉讼法》明确地规定了"电子数据"为法定独立的证据形式,肯定了电子数据在民事诉讼活动中的证据能力和法律地位,然而并未对其认定规则作出详细规定,从而导致在认定方面存在较大的分歧。对于电子数据的认定,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对证据审查认定的一般性规定,同时也应当针对电子数据的独特性作出特殊性规定,肯定CA认证、EDI中心、DRM、数字签名和时间戳等新型收集手段的合法性、变更对其原件的要求、肯定单一电子数据的证明力、明确数个电子数据证明同一事实时各电子数据证明力大小的认定原则。  相似文献   

13.
在当今证据电子信息化的大趋势下,以数字网络技术为依托的电子数据在证明案件过程中的作用越为明显。2012年3月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与2013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民事诉讼法》正式将电子数据规定为独立合法的证据类型,这使略显滞后的电子证据理论研究和审判实践焕发新生。电子证据的兴起,是逐渐发展的法治进程的代表,以司法实践的视角,按照认知与采信的方法论逻辑,探讨在现有法制框架内,如何实现电子证据理论和审判实务的有效结合,推进其在司法体制中的正确解读与应用,具有重要的理论与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14.
区块链证据以区块链技术为基础,极大提升了电子数据的证明价值。区块链证据包括形成、提取和认证三个阶段,因而具有明显的阶段性特征。区块链证据在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方面存在风险,仍有审查之必要,而传统电子数据审查规则无法作出有效回应。结合区块链证据上链前后的阶段性特征,可建构二元审查模式来应对证据审查问题,即对上链前电子数据的鉴真、上链后的真实性审查与合法性审查。  相似文献   

15.
新的美国《联邦民事诉讼程序规则》要求当事人尽早处理电子证据开示问题,对因疏忽而出示特权保护的文件规定了“收回”条款,规定了因正常操作而导致电子存储信息的灭失的“安全港”条款。然而,美国电子证据开示制度与欧盟隐私保护法及其他国家的障碍立法等存在明显冲突。为解决冲突,最有效的方式是修订《海牙取证公约》,对域外电子证据开示的问题予以规定。研究美国的电子证据开示制度也可以得出一些对我国有益的启示,主要包括:完善电子证据开示的相关立法;制定个人数据保护的法律;借助公约或双边条约减少与美国电子证据开示的冲突;提高对美国电子证据开示制度的认识等。  相似文献   

16.
随着电子商务的迅速崛起,电子签名广泛应用于各种电子交易中,由此而引发的纠纷也纷至沓来,作为一种新的证据形式,它在诉讼中的地位和作用也日益受到学界的关注与重视。以电子签名的定义和分类为起点,阐述了电子签名的证据形式和电子签名作为证据使用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在此基础上,分析了电子签名的三个证据属性,即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探讨了电子签名的证据应用程序,其包括对电子签名证据的举示、对电子签名证据的审查和司法机关对电子签名证据的认定等三个问题,以促进电子签名证据规则的发展。  相似文献   

17.
数字电子证据的定性与归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数字电子证据的出现和普遍地被适用几乎颠覆了人们关于司法证据系统整体性的传统认识。现阶段,人们惯常地将数字电子证据纳入传统的视听资料证据类型中加以规制和判定,这显然既不符合逻辑也有悖于事实,直接导致我国现阶段数字电子证据类型化实践中的混乱和无序状态,客观上阻碍了我国整个证据法律体系的健全和完善。为此,必须认真地甄别数字电子证据与视听资料以及电子证据之间的内在关联性和本质差异性,其中首先亟需解决的问题就是科学合理的界定数字电子证据本身的属性并对其进行合理的归类。在法理和逻辑上,数字电子证据与视听资料应并列隶属于电子证据。作为一种新型和独立的证据类别,电子证据宜成为我国法定证据类型中的“第七类”,亟待立法予以规定或确认。  相似文献   

18.
数字影像技术的发展使数字型影像资料在诉讼实践中已广泛应用,为数字型影像资料进行准确的证据定位是司法实践和证据理论研究无法忽视的问题.运用比较研究的方法,从中国法定证据类型的历史与现实出发,在界定数字型影像资料证据概念的基础上对现行数字型影像资料证据定位学说进行比较评述,确定了数字型影像资料应归属视听资料证据,在询问、讯问中形成的影像资料也应属于视听资料证据.  相似文献   

19.
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确立了电子数据的法律地位,这就产生了电子数据和电子证据的关系问题,进而影响了视听资料的法律地位。在分析概念的基础上,从信息电子技术的角度对三者进行了重新定位,即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分别是信息电子技术发展的不同阶段的产物,前者是模拟技术的产物,后者是数字技术的产物。由于电子证据是一个广义的概念,于是,笔者主张将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合并纳入电子证据的范畴,这样有利于构建统一的电子证据规则。  相似文献   

20.
目前中国相关法律规范中没有明确的电子证据采信规则,司法判例中法官对电子证据的认可程度不一。通过分析典型案例,整理出中国电子证据真实性认定主要存在真伪认定无统一标准、呈证形式不规范、公证和鉴定技术水平发展不均等问题。提出利用鉴证法、专家辅助法、对比法和综合分析等方法,从电子证据来源初步认定,再辅之于先进的鉴定技术和保障技术,审查电子证据的生成、传输、保存和展示过程,并将此种方法具体运用于对电子邮件、电子聊天记录、手机短信和微博等电子证据的真实性认定中,以期为解决中国的电子证据采信难题提供方法指引,最大程度追求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的统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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