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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87 毫秒
1.
论缔约过失责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缔约上过失责任属于合同前责任,该责任既不同于侵权责任,也不同于违约责任,是合同法上一种独立的民事责任。缔约过失责任以先合同义务为成立前提,解决的核心问题是对信赖利益损失的赔偿,而非履行利益损失的赔偿。《合同法》颁布以前,我国法律上已有一些关于缔约上过失责任的规定,只是不尽完善。合同法的颁布实施,不但对缔约过失责任加以明文,并且将该责任的适用范围由原来的无效合同、被撤销合同扩展至订立合同阶段,这种做法既弥补了合同法及侵权行为法功能上的缺陷,又为缔约当事人提供了周全的法律保护,这无疑是我国合同立法上…  相似文献   

2.
缔约过失责任制度之本旨在于解决合同订立阶段,合同因当事人一方的过失致不能成立或无效时,有过失的一方应否就他方当事人及因信赖合同成立而遭受的损失负赔偿责任的问题.我国<合同法>第 42条对缔约过失责任的规定,从文义上分析,重在禁止订立合同时的欺诈行为,易使人产生误解,不利于法律适用.在立法模式选择上,亦有可商榷之处,应采单一法律原则模式.  相似文献   

3.
缔约过失责任一般在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时,才可能产生.但在合同有效时也有可能产生缔约过失责任.因为,缔约过失责任的本质是违反先合同义务的法律后果,在合同的有效时,违反先合同义务的情形也可能存在,相应的缔约过失责任也应存在.  相似文献   

4.
缔约过失责任形态的法律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违反先合同义务的法律责任为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行为在缔约过程中发生的具体阶段不同,故而缔约过失责任因缔约过失行为发生的情形不同而呈现出不同的法律形态,不同形态的缔约过失责任构成要件相同,但过失行为表现形式和责任效力相异。  相似文献   

5.
教育合同订立问题研讨   总被引:9,自引:0,他引:9  
存在双方当事人、当事人达成合意是教育合同成立的要件。在教育合同订立过程中,未成年人自身为合同的当事人,其家长虽然参与缔约,却只是代理人;厂办子弟学校、厂办职业培训中心等大中型企业兴办的内部教育机构一般也都具备了教育合同当事人的资格。教育合同当事人达成合意的过程是一个要约、承诺的过程,一般来说,招生简章或广告是要约邀请,教育机构向受教育者发出同意入学的函件则为要约,这些函件是可以撤回和撤销的。此外,在教育合同订立阶段,一方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给对方造成信赖利益损失时,还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相似文献   

6.
<合同法>第58条关于受欺诈合同被擞销时赔偿责任之规定,性质上属于缔约过失责任的特别规定,故在法条适用上不必引用第42条关于缔约过失责任的一般规定.但是,合同订立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但合同未成立·或者虽然成立但受欺诈方未予撤销时,则可依据缔约过失责任的一般规定请求赔偿.  相似文献   

7.
缔约过失责任的请求权基础是一种法律规定的债,四要件说较为合理。其适用范围包括:因合同不成立产生缔约过失责任的情况;合同已成立未生效时产生缔约过失责任的情况;合同被撤销时缔约过失责任的情况。应当对此进行深化研究。  相似文献   

8.
传统外观主义对合同信赖利益的保护存在局限,应采用大陆法模式,以缔约过失责任为中心,采取过错责任为原则和无过错责任为例外的二元归责原则,取消期待利益的赔偿限制,适用相当因果关系、可预见规则、过失相抵规则、损益相抵规则等,不断完善我国的信赖利益损害赔偿制度,保护交易安全、促进诚实信用的市场道德的形成。  相似文献   

9.
缔约过失责任是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缔约一方当事人因违反依诚实信用原则所应承担的先合同义务而造成另一方当事人信赖利益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作为违约责任的补充,其与违约责任不同的是:缔约过失责任的承担以违反法定的先合同义务为依据,其责任性质具有法定性,责任形式以赔偿损失为主且赔偿范围以受害方信赖利益的损失为限.法律设定缔约过失责任,旨在弥补合同法调整的漏洞,全面保护缔约人的合法利益,维护市场交易秩序.从阐述缔约过失责任的理论基础出发,对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特征、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关系进行了探讨,以期对我国的相关立法及法律实践提供借鉴.  相似文献   

10.
在电商平台购物中发生危害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自主选择权的经营者“砍单”行为日益增多,当事双方冲突不断。造成“砍单”行为与日俱增的根本原因是要约邀请、要约、承诺判断标准的不统一以及经营者滥用格式条款。因此,有必要对“砍单”行为进行法律规制。首先,应当注重事前规范,即统一要约邀请、要约、承诺的判断标准。其次,要规范电商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即认定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格式条款无效及有争议的格式条款不能单独由电商平台制定。最后,在“砍单”行为发生后,既要规范经营者对消费者的合同责任承担也要规范电商平台与经营者的责任承担,从而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11.
为了合理地确定合同的成立要件和生效要件,对合同的性质进行科学定位。分析认为,根据民法理论和中国现行立法的规定,合同的性质在不同的情况下可能会被认定为本原民事法律行为、传统民事法律行为和中国立法下的民事法律行为;相应地,合同的成立要件与生效要件不同的性质定位下也会有所不同。  相似文献   

12.
通过案例整理发现,现行法律制度中,判定主体资质有瑕疵的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的理由主要为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和法人行为能力欠缺,但此种认定路径并不合适,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为判定理由更具正当性。对于主体资质失而复得从而恢复合同效力的司法解释,无论是法律行为的补正或确认制度,或以主体资质作为法律行为的特别生效要件等学说,都难以成为其理论依据。从保护特殊建筑的法规立法目的的角度,可以判定主体资质嗣后取得的合同有效,但这只能是少数情形。  相似文献   

13.
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给社会各领域都带来了严重的影响。文章拟从疫情的不可抗力性角度展开,认定疫情作为不可抗力需具备特定的地域范围和合同履行受阻与疫情之间需具有因果关系这两个识别因素。作为不可抗力,疫情会引起债务人违约责任的全部免除、部分免除、推迟履行以及合同的解除和变更等法律效果;因各种类型的合同的属性不同,在具体适用不可抗力规则时会有所差异。在分析了疫情的法律性质和法律效果的基础上,拟从法律法规体系的构建、司法裁判的规范、合同条款的设置、人与自然的关系等几个方面对疫情的防控提出建议。  相似文献   

14.
区块链被称为第四次工业革命的发动机,是具有普适性的底层技术框架,它不仅与民法息息相关,更有可能深刻改变传统私法领域的既定规则。区块链使用了独特的方式对现实世界交易流程进行模拟,因而能被民法原理所解读,并加以拓展和运用。在其之上建立的智能合约技术,被认为可能引发金融、法律活动的深度蜕变,通过将合同内容进行数字化编码并部署于区块链上,使合同的履行过程能够以一种去中心化、去信任、高度自治的方式进行。然而智能合约并未超越现有的法学概念,它的实质是运用技术手段在合同或要约之上添加辅助履行的担保功能,使合同指向的财产利益能得到确定移转。从现有发展来看,区块链及智能合约技术尚处于初级阶段,绝大多数应用都集中在定型化的虚拟场景之中,离全面普及仍有一定距离。智能合约还有多重法律及技术瓶颈,在诸如编码漏洞、语言转化、现实交互、跨国监管等问题上存在一系列风险与挑战。  相似文献   

15.
保险代理合同的法律性质是 :它是民法代理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 ,它是双方法律行为 ,是双务合同·法定与约定相结合的有偿合同、诺成合同、有名合同 ,必须遵循平等互利、双方自愿法定原则的合同。保险代理合同的法律特征是 :保险代理合同关系的特殊性 (一个内部关系·两个外部关系 )。主体的特殊性 (有广义、狭义之分 ,具体为保险代理有限责任公司、兼业保险代理人和个人保险代理人 )。内容的特殊性 (法律规定了书面合同的详细主要条款和三类保险代理人类各自的代理权限 )。  相似文献   

16.
应用于交易领域的智能合约融入区块链技术,以代码形式表现,可实现合同履行的自动化和不可逆,超越了传统意义上的合同模式.自助行为说、代理说将智能合约视为对合同过程的外部增强,是侧面功能的法律阐释,并未完全捕捉到实质.智能合约并不一定跨越整个合同过程,也可仅是合同过程某个方面或某个阶段.法律意义上的智能合约不是合同新类型,而是合同关系形式的新发展,即当事人缔结和履行合同的新形式,合同性质未发生实质变化.智能合约满足特定要件构成特殊的书面形式,具有"书面形式+自动履行"功能的特质.民事主体通过智能合约形式订立合同应遵守《民法典》等现行法律的具体规则,以保证合同依法成立与生效.智能合约不等同于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认定其效力应结合智能合约应用中的具体问题展开具体分析.从立法上确认智能合约,在符合国家现有法律、政策基础上编写和应用,实现形式的合法化、内容的规范化是该技术谋求长远发展的保障.技术起步的现阶段,纸质合同、一般电子合同与智能合约在不同方面发挥协作作用,会在未来一段时间内成为民事交往、商业交易的主要状态.  相似文献   

17.
未生效合同并非尚未发生效力的合同,只是在约定或法定生效条件成就前部分发生效力的合同。未生效合同在生效条件成就前后处于双重义务的结构状态,生效条件成就前当事人应当履行合同准备义务,生效条件成就后当事人受合同给付义务约束。由于合同准备义务产生于成立并有效的合同关系基础之上,因此违反该义务所应承担的责任性质是违约责任。  相似文献   

18.
电子合同并不符合传统法律中的书面形式要求,功能等同法较直接纳入法更科学地解决了电子合同的书面形式要求问题。国际立法为此也提供了科学的立法选择和示范,我国的相关立法虽然也解决了电子合同的书面要求形式问题,但在立法内容和立法协调方面存在诸多缺陷,应采用功能等同法并通过立法协调解决这些问题。  相似文献   

19.
税收遵从协议作为一种新型执法方式被广为应用,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学界对其性质、合法性等方面的认识,争议颇多。从对现有文本的观察来看,税企双方签订税收遵从协议并不会引起税收行政法律关系的变动,协议大部分内容只是对税收法律规范的重申与复写。税收遵从协议以合同为载体,实际上并不能被认定为行政合同,而只是行政指导的一种类型。同时,税收遵从协议以意思自治为原则,但必须遵循税法的基本规则,必须在税收法定主义的框架内运行,行政两造不能以协议方式变更法定的税收法律关系。  相似文献   

20.
随着"网购"市场日益庞大,网络交易平台的作用显得越发重要,而确定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的法律地位则成为解决有关网络交易平台纠纷的首要问题. 中国学界对此争议较大,尚未形成通说;2014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也只是站在消费者权益保护和侵权责任的视角,缺少对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所处具体法律关系的考量. 通过基于合同角度的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的类型化分析,能够克服传统单一主体标准的不足,更全面而准确地界定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的法律地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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