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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劳动》2018,(4)
建筑领域灵活用工方式盛行,为经济的进步与社会的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但同时也是劳资矛盾的高发地带,探究其间的因果关系成为当前的重要任务。对建筑领域农民工劳动关系应予如何认定的法律规定不足,是纷争不断的重要原因,因其导致司法实务裁判各异,无法公正合理地保护建筑领域农民工权益,极易酿成群体性事件,严重影响着社会的和谐与稳定。解决建筑业农民工与用工主体的法律关系问题,应跳出标准用工中认定劳动关系的局限性,通过观察用工单位在这一劳动关系中所处作用的大小来判断从属性强弱,进而适度配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化解纠纷。这一过程应严格把握以下几点:将符合劳动法调整的那部分社会关系纳入劳动法保护中;适度配置双方或多方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合理关照与建筑业农民工密切相关的社会保障权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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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外包行业由于其特殊历史原因,确认劳动关系的案件占据了很大比例。究竟以何种标准作为确认劳动关系存在的依据,无论是理论层面还是实践层面,都有不同的看法。通过梳理我国劳动关系立法及司法实践的相关沿革和规定,笔者认为,应当以人格从属性和经济从属性作为主要标准进行劳动关系的认定,不应当过分强调组织从属性。并建议明确个人雇用中表见代理的认定原则,加强建筑业外包用工的行业管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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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今以网络为主导的社会中,我国相继出现了大量新兴行业领域。劳动关系作为最基本的社会法律关系之一,受到了互联网快速发展的冲击,导致传统劳动关系认定理论的动摇。为适应互联网用工的特点,我们必须对劳动关系的认定做出适应性变革。结合各个国家、地区的认定标准,认定互联网用工中劳动关系应根据不同单位特性以及不同类型工人的实际用工性质,在以核心判定标准即“从属性”为前提的基础上,综合考虑个案事实,以更加灵活的要求进行具体分析。我国传统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表现出“僵化”“指向混乱”“涵义不明”等显著缺陷,以一种非泛化的标准去把握互联网环境下劳动关系认定的实质内容,将是未来法律完善的关键导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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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灵活就业人员劳动和社会保障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中国劳动》2018,(10)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普及和发展,出现了一大批新型灵活就业人员。由于新型灵活就业人员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用工形态和劳动关系,对于新型灵活就业人员的劳动者权益更要加强保护,制定非标准劳动关系法律,实行分层的劳动保障体系,以实现新型劳动关系的灵活安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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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平台经济背景下优化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纠纷,可通过集体协商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以达成合约的方式得到有效解决。面对数字技术、信息算法的平台经济,灵活用工模式打破了用人单位原有的劳动管理形态。劳动者与平台企业之间的新型劳动关系问题、集体协商质量以及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劳动保护水平如何提高还需进一步思考。为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权益,工会和人社部门不断创新集体协商方式,发挥好劳动关系协商机制的作用,扩大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的覆盖范围,积极促进构建新业态和谐劳动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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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2月,英国最高法院最终认定Uber司机属于英国立法上的类雇员。纵观Uber案,英国将平台从业者纳入类雇员这一中间保护类别,赋予其部分劳动权益,由此确立了这一群体劳动权益的保障路径。我国传统劳动关系二分法所采取的“要么全保护,要么不保护”已无法有效调整平台用工关系。对此,未来我国可借鉴英国经验,设立中间保护类别,并确定该类别的认定标准,将平台从业者纳入其调整范围,赋予这一群体最低工资、职业安全保障等基本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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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近年来,随着网约车、外卖等平台经济迅速发展,依托这些平台就业的网约车司机、网约配送员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数量不断增加。但由于用工形式和就业方式相对灵活,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权益维护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关注。近日,四川省法学会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学研究会2023年年会暨“中国式现代化与劳动和社会保障法治发展”专题研讨会在成都召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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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随着数字经济的发展,新型劳动关系不断涌现,劳动纠纷也出现新变化,如何更好地维护和保障劳动者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显得尤为迫切。同时,《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关于切实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的颁布和平台经济的发展以及灵活用工现象的出现,都对劳动关系管理工作质量和效率有了新要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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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技术进步,新型的劳动用工模式引发了劳动关系界定上的难题,特别是在以灵活就业模式为典型代表的网约车领域。当下网约车行业主要有C2C和B2C两种模式,由于网约车行业劳动关系的认定存在难题,且这两种不同经营模式存在一定的差异,因此产生了网约车从业者合法利益保障不足的难题。对此,基于当下网约车公司的主要经营模式以及法律规制现状,可以从经济从属性与现行管理体制两方面出发,对当下网约车行业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解决,从而更好地保护网约车从业人员的正当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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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灵活就业作为一种特定且不断发展的劳动力市场形态,内嵌在整个经济和市场体系内,成为不可或缺的有机构成部分。平台经济是灵活就业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重要载体。当前,我国对于灵活就业人员劳动权益所制定的法律保障还不够充分,需要深入研究灵活就业人员劳动权益的法律保障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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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就业形态自兴起之时就对现行劳动法律提出了严峻的挑战。国际上在应对这些挑战的过程中逐渐形成了司法手段、工会创新、行业自治等主要改革路径。这些改革目前仍然无法彻底解决新就业形态从业者权益保障不足的困局。因此,各国开始转而跳出目前的劳动立法体系,并尝试从打破劳动关系认定与权益保障的捆绑关系和扩大社保覆盖范围两个角度进行立法重构。我国目前的劳动立法改革与国际潮流具有高度的相似性,未来可从明确平台从业者基本权益保障、扩大社会保障尤其是工伤保险的覆盖范围、严厉打击虚假自雇三个方面进行改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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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以对互联网新业态平台企业就业形态的调查为基础,分析了平台企业与劳务提供者之间多种关系并存的现状以及劳动关系向民事关系发展的趋势,发现民事关系在互联网新业态平台企业运行中更具灵活性、自主性等特征,梳理出传统劳动关系管理模式不适应平台企业就业形态变化的一些问题,提出应在尊重市场规律、支持新业态健康发展的前提下,引导、规范平台企业的各种用工行为。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