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诉讼外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制度使得诉讼外调解协议具有强制执行效力成为了可能.为保障司法确认制度的正当性、合法性,必须正确处理诉讼外调解协议司法确认与裁判请求权保障的关系.诉讼外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程序本质上属于非讼程序,应当遵循职权探知主义、书面原则、不公开原则等基本原则.法院对诉讼外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应当使用司法确认决定书;诉讼外调解协议经司法确认以后,可以成为执行根据;诉讼外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出现瑕疵时,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司法确认决定,法院也可以依职权撤销司法确认决定.  相似文献   

2.
在目前反思和重构司法调解制度的过程中,必须先厘清司法调解的性质,并对其予以重新定位,才能探索建立一种在构建和谐社会中能充分发挥调解功能的新型司法调解制度。司法调解不是法院的审判行为,也不是当事人处分其权利的纯合意行为,更不是法院审判行为与当事人处分行为的结合,而是在法官主持下,当事人处分其权利的合意行为,是"判断型调解",法官为当事人提供了一个沟通的平台,在调解中对当事人的主张进行判断与评价,促进当事人达成解决纠纷的合意。  相似文献   

3.
韩国民事调停制度设计及其司法实践对我国法院调解制度改革具有重要的启示,保留庭审法官调解、扩大调解主体、调解程序前移、调解主体多元化与专业化、完善诉前申请调解制度等是我国法院调解制度改革的必要路径,构建独立的调解法律体系则是改革的最终目标.韩国民事调停改革"降低调停的强制性"的改革方案为我国法院调解制度改革提供了可供借鉴的素材和新的思考路径.  相似文献   

4.
随着民事纠纷的多元化发展,各国在民事纠纷的解决机制方面也呈现出多元化的趋势。在我国,与法制发达国家ADR机制的蓬勃发展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原有的一些诉外解纷机制逐步萎缩。导致这种状况的主要原因之一在于法律关于诉外调解协议效力规范的缺失,对于以人民调解为代表的民间调解协议和行政机关主持下达成的行政调解协议,当事人可以随意反悔,这不仅极大地浪费了解纷成本,也挫伤了纠纷主体对于诉外调解的利用热情。提升诉外调解协议的约束力,通过一定的程序设置(使其效力与诉讼衔接)赋予其以执行力为核心的法律效力,是合理配制我国民事纠纷解决机制的必然要求。  相似文献   

5.
行政纠纷因行政机关管理行为而起,行政机关有义务先行处理行政纠纷,而不应当将自己引发的纠纷全部甩手给法院,应充分利用行政调解在解决行政争议方面的优势,减轻人民法院的负担。由于缺乏统一的规定,行政调解制度虽在我国遍地开花却五花八门,但无论如何都不应否定行政调解独立纠纷解决渠道的地位。另外,出于对相对人诉权的保护,调解与诉讼的衔接是不可回避的问题,对此,可从受案范围与效力衔接两方面切入。以合理性、合法性作为行政调解与诉讼受案范围的区分标准不符合实践,而应以裁量行政行为作为调解、诉讼受案范围衔接的纽带。当事人自愿达成的调解协议,在不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具有确定力,法院应对其所涉的有效事项不再处理,巩固行政调解的成果,避免行政与司法的资源浪费。  相似文献   

6.
司法调解是一种重要的纠纷解决机制,民间规范在这一过程中发挥着特殊的作用:它在法官与当事人之间建立了沟通的平台,有助于法官把握案情、拟定调解方案以及促进调解协议的履行。民间规范的这些作用方式又与司法调解中各参与者的社会心理密切相关,这些社会心理机制具体包括个体决策、"和为贵"以及服从权威三个方面的内容。  相似文献   

7.
"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国情不同,采用传统纠纷解决方式解决国际商事争议面临司法管辖、法律适用等方面难题。调解制度具有独特的文化优势,是一种高效、便利的纠纷解决方式。然而,通过调解达成的和解协议,其执行力具有不确定性。在我国,经由商事调解机构的调解程序形成的和解协议并不具有执行力,其执行主要依靠诉讼程序或仲裁程序来保障,这不利于调解制度的发展和完善。我国需要制定统一的"商事调解法",对包括民间调解组织在内的商事调解机构制作的和解协议的效力给予明确的法律保障。同时,要严格实施信用惩戒制度,实现商事调解制度与信用惩戒制度的有机结合,推动有关各方对失信被执行人进行联合惩戒。  相似文献   

8.
行政调解作为一种非诉争端解决途径,是我国专利行政保护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目前,因其效力有限,行政调解协议的缺乏强制执行力,出现行政机关的行政调解职能不断弱化的问题。为了挖掘专利行政调解的制度潜能,提升专利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的整体合力,提出了专利纠纷行政调解司法确认机制,并对其进行研究和优化以实现政府资源和司法资源的有效配置,完善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  相似文献   

9.
我国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存在着结构性缺陷。在调解制度的适用过程中,企业调解可以建设成劳动争议协商程序的平台,工会放弃其调解者的身份,真正代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或协助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维护劳动者利益。为充分发挥社会化调解组织的作用,应加强调解的专业化和职业化建设。对加强调解协议效力的支付令制度,应明确支付令失效后,不再适用仲裁前置的规定,劳动者可以直接提起诉讼。  相似文献   

10.
行政调解问题刍议   总被引:10,自引:0,他引:10  
行政调解并非一个确定的概念和统一的制度,通常是指行政机关主持的调解,属于行政性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行政调解具有特殊的功能和价值,可用以处理行政争议和民事纠纷;其形式多样,在程序设计中需要妥善解决公权力处分、信息公开、调解协议效力及其与裁决的关系、司法审查等关键问题。鉴于我国当前行政调解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和困境,在制度建构和改革中应充分认识行政性纠纷解决机制的客观优势,充分考虑民众的纠纷解决习惯与实际需求,充分认识社会转型期的特殊性和社会发展的前瞻性需要,确立服务型政府的理念,以更好地发挥行政调解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  相似文献   

11.
李正军 《兰州学刊》2005,(6):145-147
最高人民法院的一系列司法解释,对我国<民事诉讼法>中的调解协议、和解协议的效力作了不同于<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而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本身也缺乏足够的理论支撑,甚至各个解释之间也有相互矛盾之处.本文从调解协议、和解协议的合同属性以及防止强制调解、诱惑调解对当事人的损害这两个角度出发,对我国<民事诉讼法>和<仲裁法>中涉及的调解协议、和解协议的效力进行了系统的整理.  相似文献   

12.
吴荣荣  杨海超 《理论界》2012,(11):86-89
司法实践中多数案件的调解在诉讼程序中进行,造成调解与审判程序发生了一定冲突。此外,总体而言,民商事案件的调解呈现出一种难易分化的现象,对于如何有效地运用调解化解纠纷具有重要影响。对此,法官可以考虑采取针对不同类型案件的特点,对诉讼程序进行调整,设置有利于调解的特别规定,以提高民商事案件调解的效率,保证其正当性。  相似文献   

13.
先行调解是2012年修订《民事诉讼法》新增的一项制度.先行调解包括受理前的调解和受理后立案阶段调解.确立先行调解的意义主要在于立法机关认可了受理前的调解,受理前调解的纠纷仍然应当是符合受理条件的案件.由于先行调解所处的诉讼阶段,适合调解案件的范围相对较小,最高人民法院文件中要求重点做好调解工作的案件基本上不属于先行调解的范围.受理前的调解可“委托”给附设于法院的人民调解室;由法院进行的调解,应先立案后调解,预立案不宜继续采用.  相似文献   

14.
胡学军  孙亮 《江西社会科学》2021,41(10):147-158
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是非诉与诉讼两种不同性质的纠纷解决机制有机结合的准司法行为.相对于各独立的民事纠纷解决子程序,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功能定位有显著的特点,其关注点不在于各独立子程序的功能发挥,而是定位于系统整体有机关联潜能的发掘.根据一般系统论原理,子系统之间的有机关联存在封闭性与开放性,司法确认制度调诉对接功能的有效实现需要遵循这一原理的指导.我国目前的司法确认制度规范,存在两个明显不合理的趋向:一是重对接、轻调解,视野过于狭隘;二是确认环节存在对调解干预过度的问题,不利于调解机制本位价值的坚持.激活与充分释放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制度的纠纷解决和案件分流潜能,需要系统思维,可运用系统封闭性与开放性原理进一步优化制度设计.  相似文献   

15.
检调对接机制是检察机关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过程中,为解决纠纷、化解矛盾而将检察工作与调解工作相互衔接的过程和方式。检调对接机制的适用,对于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公正、维护司法权威、促进和谐社会建设具有重要意义。检调对接机制由于来源于实践,在理论基础、具体程序设置、调解协议的效力等方面还存在不少问题。检调对接机制的制度性优势的发挥,关键取决于其制度设置的合理性,尤其取决于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  相似文献   

16.
恢复性司法关注被害人的需要,注重协商与和解,重视加害人与被害人关系的恢复,是一种面向未来的刑事司法模式。传统报复性司法在婚姻家庭犯罪中的适用存在着缺陷,而婚姻家庭犯罪独特的自身特点有利于恢复性司法的适用。对于家庭成员侵害财产法益的犯罪,可以采用不告不理的规定,强调亲属间相互包容的价值,尊重被害人意愿。对于家庭成员间侵犯人身权的案件,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既可由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调解并达成和解,尽量避免刑事法律的介入而破坏家庭关系的稳定与和谐;也可由司法机关主持调解,调解结果作为对加害人一种法定的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  相似文献   

17.
通过对二审程序当中调解结案的案件特征的分析与总结可以看出,一些二审上诉的合同纠纷案件具有可调性,即案件本身具有的特性(特征及性质)适宜运用调解的程序进行解决。另一些案件具有可判性,即案件通过裁判方式(判决、裁定)结案的案件体现出来的性质不适宜于运用调解进行解决或无法运用调解程序,亦称判决可能性。调解性、判决性本身并非固定不变,随着二审法官调解方法的运用,部分案件可以达成调解结案。  相似文献   

18.
高效、公正地解决证券纠纷,是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在证券市场成熟的国家和地区,调解已成为灵活迅速化解证券纠纷的重要途径.证券监管部门通常设有专门机构,为投资者和证券经营机构提供调解服务.调解在我国具有深厚的历史文化基础,并已在司法调解和人民调解的立法和实践中取得较大成果.但由于制度、机制等原因,目前调解在证券纠纷解决领域的应用仍然较为有限.为加强对证券专业调解制度的研究,促进我国多元化证券纠纷解决法律机制的建立,本文在对境外证券纠纷调解制度的组织机构、基本原则、程序设置、调解效力、服务收费等方面经验进行总结的基础上,对我国证券纠纷调解制度的建立进行了构想,建议由证券监管部门主导建立基本工作机制和平台,采取自愿管辖与强制管辖相结合的调解启动方式,建立专业的调解员队伍,摒弃除诉讼调解外调解无强制执行力的观念,明确调解协议或裁定的执行效力,使调解在证券纠纷解决领域发扬光大.  相似文献   

19.
作为行政机关为社会公众提供的争议解决服务行为,行政调解体现了现代服务行政的理念,有助于实现政府的服务职能和对社会的有效治理.我国现阶段知识产权纠纷行政调解,存在着性质认识上的误区、运作模式上的偏差、调解制度设计上的不完备及调解效力不明确等不足,致使行政调解的功能没有得以充分发挥.构建知识产权纠纷行政调解服务机制,须明确行政调解定位和应遵守的基本原则;从制度设计的细节着手,扩大可调解的纠纷范围,设置专门的调解机构和人员,细化程序运行规则;以人民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为参照,形成针对知识产权行政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程序规则.  相似文献   

20.
虚假诉讼中恶意调解问题研究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李浩 《江海学刊》2012,(1):136-143
虚假诉讼日渐猖獗是我国当下民事诉讼中的一个突出问题,虚假诉讼案件常常以调解方式结案,双方当事人在调解中恶意串通达成损害第三人利益的调解协议。当事人缺乏诚信,违法行为付出的成本低,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调解原则受到质疑,法官对调解率的追求,是恶意调解频发的主要原因。法官在调解中保持高度的警惕,注重对案件基本事实的查明,是防范此类恶意调解的主要措施。对于恶意调解形成的生效的调解书,应当设立检察机关抗诉、案外人申请再审的救济途径。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