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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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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核心问题是权力属性及职权配置的宪法问题.立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机关的宪法定位与检察监督制度发展的历史经纬,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权力属性不是法律监督权的宽泛解释,也不是诉讼监督权的自然延伸,而是检察机关通过提起诉讼的方式行使一般监督权.检察监督的改革创新为一般监督权的续造提供了新的契机.而权力属性为一般监督权的定位也为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职权配置,尤其是在监督方式、监督程序以及监督内容的制度设计上提供了新的路径.  相似文献   

2.
检察机关当事人化主张将检察机关从法律监督机关还原为承担控诉职能的一方当事人。客观公正是为平衡控辩力量悬殊而对检察机关行使控诉职能的必要限制,与法律监督职能无关;我国检察机关基于法律监督权而享有的诉讼权力绝大部分也是控诉方当事人应该享有的权力,部分仅以法律监督权为基础的权力与诉讼规律不符,应予调整;司法公正的基础在于通过控辩平等对抗而制约审判权,无需借助该诉讼结构之外的法律监督权。  相似文献   

3.
检察机关提起民事诉讼的法律地位(文中简称为诉讼地位),是建立我国检察机关提起民事诉讼制度的核心问题之一。检察机关诉讼地位的理论发展经历了干预说、反思、学术争鸣和理论整合4个阶段。公益法律诉讼监督说是确定检察机关诉讼地位的理论基础。民事诉讼的基本结构以及诉讼监督权行使的自身特征是界定检察机关当事人地位的具体因素。  相似文献   

4.
论我国检察机关的双重国家权力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将人民检察院定位为法律监督机关这一宪法事实表明,我国人民检察院具有双重国家权力,即检察权和法律监督权.将检察权力和法律监督权同时赋予检察机关,并将检察机关定位为法律监督机关,这不仅是我国在检察制度上的一个创造,也体现了我国宪政结构中对国家权力包括检察机关既有制约又有监督的一种法制化努力.  相似文献   

5.
中国宪政体制确立了人大主权和机关分工的原则,全国人大总揽全部国家权力,制定宪法,依分工原则设立不同的国家机关,授予不同的宪法权力,检察机关是其一。检察机关与其他国家机关的地位平等,互不隶属,具有独立的宪法地位。从建国至今,检察机关组织法几经变迁,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制定后,检察机关被认为不再享有一般监督权。此观点有违宪法的原意,现行宪法并未剥夺检察机关的一般监督权,检察机关享有完整的法律监督权。检察机关实际工作以打击各类犯罪为主,具有维护政治、社会和法律秩序的作用和功能。近年来,检察机关的政治功能被不断强化,法律监督的作用未能全面彰显。这是今后检察工作应当着力解决的问题。  相似文献   

6.
2018年修订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21条为检察机关在履行法律监督职权中行使调查核实权提供了法律依据和程序指引,增强了权力来源的法定性,明确了权力运行的阶段性和功能的监督性。但由于立法的原则性和模糊性,公益诉讼实践中出现了检察调查核实权的适用依据不明确、运行阶段不清晰、运行目标不合理等问题,这导致了权力配置错乱、权力性质模糊和司法资源浪费,从而不利于检察机关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建议适时修改《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并出台规范性文件,明确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中享有调查核实权,以补强权力运行的法律依据;将调查核实权运行限定在从立案到发出检察建议这一阶段,以区别于立案前的线索初查和提起诉讼后的调查取证;通过明确调查核实启动程序、规范执行调查核实方案和发挥调查核实终结报告的程序控制作用,规范调查核实权的运行。  相似文献   

7.
侦查监督权是我国检察机关行使法律监督权的形式之一,它是由法律监督权派生出来的一种监督权力,在检察机关的整个法律监督权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侦查监督权的确立对于保证立案侦查工作的合法、顺利进行,准确、及时地惩罚犯罪分子,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等发挥着重要作用.在我国当前,侦查监督权确立的理论基础主要有分权制衡理论、正当程序理论、人权保障与权利救济理论,以及法律监督理论.  相似文献   

8.
论我国民事检察权的合理配置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民事检察权作为检察权的一项重要内容,其本身也是属于法律监督权,它包括对法院生效民事裁判检查督促的救济权和就民事公益诉讼提请法院处分的追诉权。我国民事检察权的配置要体现民事检察权性质的要求、体现民事检察权内容和运行机理、遵循正确的配置原则,在上下级检察机关民事检察部门之间和每级检察机关民事检察部门各内设民事检察机构之间,科学、合理地进行。  相似文献   

9.
将民事公益诉讼引入我国诉讼立法体系已为实务界与理论界所共识。但在如何构建民事公益诉讼制度问题上仍然存在很大争议。检察机关作为民事公益诉讼的发动者,是基于特定国家机关维护公益的法定职责,提起公益诉讼是检察机关的义务,是法律监督权在民事诉讼程序中的体现,但在诉讼中检察机关应随着诉讼程序的进行实现其法律监督者与程序原告人的转化、分离与融合,同时,基于其特殊的诉讼定位,公益诉讼程序应在诉前程序、审判程序等内容上进行具体的制度设计,以达到最终保护公益之目的。  相似文献   

10.
目前检察机关监督乡镇执法机关的工作机制极不健全,存在法律地位不明确、职权缺乏具体规定、监督手段缺乏强制力、法律监督不能独立开展等很多问题.这既与乡镇行政执法的特点有很大关系,同时也与立法未明确赋予检察机关对包括乡镇执法机关在内的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律监督权力有着直接关系.基于此,应当遵循司法规律原则、权力结构完整性原则、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等权力相互协调制约机制原则和谦抑性原则,从明确监督地位、明晰监督职权、完善监督手段、强化队伍建设和经费保障以及建立健全配套制度等方面构建检察机关监督乡镇执法机关机制.  相似文献   

11.
虽然我国法律制度体系并没有相关规定,环境公益诉讼研究已经成为当今学界讨论的热点,其中,检察机关作为环境公益诉讼的适格性是争议焦点问题之一.不少学者基于检察机关的性质和任务以及我国的制度架构,认为检察机关不是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最佳主体.但是,从检察权的权力内涵、权力性质和功能预期上考察,它保护社会公益的属性为其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形成了正当性基础.并且,检察机关作为原告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已经在陆续试点的环保法庭司法创新实践中得到肯定.  相似文献   

12.
"一元论"认为,检察权就是法律监督权。各种检察职能包括诉讼职能和非诉讼职能统一于法律监督,都是法律监督的实现方式和途径,检察机关不具有与法律监督平行或并列的其他职能。具体的检察职能在内设机构之间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分离或合并。  相似文献   

13.
检察机关能否作为适格原告主体提起环境公益诉讼,一直是环境法学界争议的焦点,深究其因,检察机关特殊的法律地位和法定职能对环境公益诉讼的双重影响是检察机关原告主体适格问题的症结所在。无论是从检察机关的职权属性还是从检察机关的法律地位来看,检察机关介入环境公益诉讼,实属公权力的后盾式彰显,其诉讼主体资格源于公权力而非依据通常意义的诉讼权利(诉权),赋予检察机关原告主体资格无明晰的理论来源。鉴于环境诉权是依附于环境权益的程序性权利,有必要从制度层面入手,对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主体范围予以严格的限制而非宽泛化,严格限制和检察机关参与环境公益诉讼的范围及权力,明确其作为公益诉讼人的角色和地位,以充分发挥公力救济的弥补作用。  相似文献   

14.
国家立法者依照一元分立下衍生的国家法律监督理论建构了我国的检察系统,但没有在具体立法中规定其相应的全面监督职能。在设立监察委员会制度的背景下,我国宪制中的法律监督机关的构成将面临重大改革,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必须予以重构,这为检察机关实现地位与职能的一致性和职能的优化提供了契机。在新时代背景下,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的重构,应当坚持宪法关于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的性质定位;遵循法治精神,在重构中实现国家权力分权制衡,发挥法律监督权维护人民主权的功能;反映司法规律,把公诉职能作为检察机关的核心职能并对之开展符合司法规律的职能优化。  相似文献   

15.
检察机关调查权是检察机关对于受理公民投诉、上级交办和有关单位移送及自行发现的关于诉讼违法问题的线索材料,进行审查后,经检察长批准,可以通过询问、查询、查阅案卷、调取证据材料等形式进行必要的调查,根据查明的事实判断诉讼行为是否合法,有针对性地提出纠正违法,建议更换办案人等意见或检察建议,检察机关调查权是法律监督权的题中应有之义。  相似文献   

16.
检察公益诉讼调查核实权是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的基础性权力,对于实现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维护实体公正、推进诉讼程序具有积极意义。该权力在运行中仍存在被调查对象配合度不足、权力适用失范、调查核实成本过高等现象。因此,为了确保检察机关正确理解并合理行使该权力,应当赋予调查核实权以强制力、完善立法供给、明确检察机关行使调查核实权的目的、优化鉴定配套机制等,从而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坚实的制度保障。  相似文献   

17.
随着《宪法》《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一系列法律的修改,检察机关的权力配置发生了较大的调整,法律监督机关的宪法地位得到了进一步巩固。在监察体制改革和司法体制改革纵深化的背景下,检察机关进行了内设机构的重塑性改革,"诉讼监督、指控犯罪和权利保障"三位一体的新时代刑事检察格局基本形成。刑事监督的专业性整合、公诉职能的适应性调整和权利保障的阶段性提升,使重塑后的刑事检察成了刑事审前程序中最主要的权力形式。我国检察机关不仅可以通过调查核实权和审查逮捕权等对侦查机关进行监督,还可以通过审查起诉控制审前程序的流程。同时,其还肩负着保障诉讼权利的职责。毫无疑问,我国检察机关在刑事审前程序中占有主导地位。  相似文献   

18.
由于我国本土法律资源与移植法律的冲突、检察权各项权力内容间的冲突与制约、检察权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与其它国家机关权力的冲突以及检察权的运行冲突导致了检察权的定位矛盾。解决检察权定位问题应突出检察权的司法权性质,并要在加强检察机关和检察官的司法独立性、改变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的行使方式、进一步完善公诉权、理顺检警关系、改变检察机关内部制约机制等几方面进行制度完善。  相似文献   

19.
检察机关设立案件质量管理中心是构建检察机关科学管理机制的必然要求。案件管理的本身是基层检察机关内部监督权力行使的体现,作为被赋予国家法律监督权的检察机关实现案件质量管理模式,一定意义上是“权力制约权力”的表现。运用好检察机关案件质量管理这个“窗口”,可以实现检察资源的合理配置,只有从管理上深化案件质量才能把握好检察机关案件质量管理的实质。  相似文献   

20.
人大的法律监督权与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之间的关系之争由来已久。我国宪法规定人大的法律监督权是我国最高层次的监督权 ,同时亦规定检察机关是我国的专门法律监督机关 ,行使法律监督职能。在新时期 ,必须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亦必须从制度上保证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检察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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